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诉人 周女(左一)及其代理人(左二)赵某(右一)及其代理人(右二)

被上诉人 周子

法庭全景
3月23日14时,一中院审理“一张字条让兄妹反目 借名买房是否成立”案
  • [上诉人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开庭审理“一张字条让兄妹反目 借名买房是否成立”案。
    在开庭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周老有一儿周子,一女周女,赵某系周女之夫,赵某于2007年拆迁所得安置房一套即诉争房屋。赵某支付了诉争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2009年交房后周子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10年赵某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2016年赵某以总价款398万元将诉争房屋出卖。
    周子主张,诉争房屋系借名买房即以赵某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周女及赵某所签署的字条承诺将卖房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给周子,但周女及赵某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不成,周子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及赵某返还卖房款。
    一审法院支持了周子的诉讼请求,周女及赵某不服,认为借名买房不成立,遂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13:30: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法庭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请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13:58:34]
  • [书记员]:
    (1)全体起立。
    (2)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58:54]
  • [审判长]:
    请坐。
    [14:00:1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上诉人周女、赵某和与被上诉人周子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14:00:37]
  • [审判长]:
    好的,书记员请坐。
    现在核实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4:01:07]
  • [审判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女,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智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男,汉族。
    [14:09:38]
  • [审判长]:
    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2:04]
  • [上诉人 周女]:
    没有异议。
    [14:12:57]
  • [被上诉人 周子]:
    没有异议。
    [14:13:1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4:13:53]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适用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女、赵某和与被上诉人周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由张洁芳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秋燕、朱文君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李昊婷,书记员罗娇杨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对方上诉请求。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各方是否清楚?
    [14:14:02]
  • [上诉人 周女]:
    清楚。
    [14:14:39]
  • [被上诉人 周子]:
    清楚。
    [14:15:19]
  • [审判长]:
    各方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回避?
    [14:15:28]
  • [上诉人 周女]:
    不申请。
    [14:15:50]
  • [被上诉人 周子]:
    不申请。
    [14:16:25]
  • [审判长]: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再次明确上诉请求和理由。
    [14:16:41]
  • [上诉人 周女]: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赵某的拆迁安置房是自己出的首付款,偿还还贷,周子与周女私下签订字据,以借名买房,所有的拆迁款和税费都是周女支付的,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一审法院遗漏了重要的事实,包括房贷首付款、房屋出租的时间、效力的认定。特别是遗漏了赵某与周女偿还贷款的事实,2007年12月到2010年1月份都是赵某偿还的贷款,法院认定周某垫付首付款是严重错误的,付款是赵某用祖宅的拆迁款来支付的,周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周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什么长达10年周子都没有对借款进行催要不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出租时间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周子支付的行为与房屋出租无关联性也是严重错误,房屋出租的凭证都是周子来掌握的,而且很多都是周子私自去作的,从一审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而非赵某来签字的,所以赵某从得到这些凭证,周女当时认为周子2010年进行出租,他们的父亲周老作证,举证责任不应该是赵某,一审庭审期间,2014年底出租改为2013年底出租,说明前后说法不一致,租赁协议证据也非赵某所签订。
    一审法院认为购买票据,由赵某代为保管,那么涉案房屋的出租材料等为什么赵某没有进行保管,这些是说不通的。一审法院采用的字条来源不清,且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且与父亲周老陈述的事实也是相矛盾的,周女私心为了自己的目的与周子隐瞒一些事实而签订的。该行为是无效,且与本案无关。该字条是周女利用赵某签订的,之前赵某不知情,字条未提到购房情况和出资情况。调查取证的时候,周老也向法官陈述,周女对字条不知情,周子也不在现场,周子在一审的时候,反而陈述周女、赵某和周老都在场,说明周子在说谎。周子所提出的录音均未提到关于周子与周女签订字句这个事实,而其父亲周老在录音也强调,后面的事情不知情。也证明了字条是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周子提供的录音内容,父亲周老是单方面作的安排,这个安排证明了字条是虚假的。字句的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字条的内容是虚假的。录音中也进一步证明了周子一直在强调房屋是赵某的。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周子的态度也很明确,并没有坚持以借名买房这个理由来坚持归还房款。周子关于借名买房没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借名买房事实认定不清楚。以字条来认定事实是不成立的。
    [14:21:02]
  • [审判员]:
    其他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补充么?
    [14:34:27]
  • [上诉人 周女]:
    没有。
    [14:35:00]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14:35:24]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的意见同上诉询问时意见一致。写字条的时候,上诉人都在场。上诉人说房屋是借给我的,那么我从2007年住到2013年底,房款都是我还的,上诉人说我没有工作,可是贷款又是谁还的,上诉人的陈述是虚假的。100万元是补偿给我的,当时约定把户口迁走。房屋我是通过正规的中介来出租的,上诉人的陈述不真实。
    [14:35:40]
  • [审判员]:
    双方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还有无更正或补充?
    [14:36:27]
  • [上诉人 周女]:
    与上次询问意见一致。
    [14:36:46]
  • [被上诉人 周子]:
    与上次询问意见一致。
    [14:37:00]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下面双方针对各自的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并由对方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应当说明该证据未在一审提交的理由。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二审不再重复进行。
    [14:37:14]
  • [上诉人 周女]:
    没有。
    [14:38:01]
  • [被上诉人 周子]:
    没有。
    [14:38:19]
  • [审判员]:
    法院对周老进行了询问,对于询问笔录的内容,双方陈述一下质证意见。
    [14:38:42]
  • [上诉人 周女]:
    周老的陈述证明了周子将房屋代为出租,对于签订字条也不知情,也解释了为什么周子与周女的字条基于私心的事实,周老所陈述的事实作为知晓房屋的关键证人,对于字条的来源和是否知晓情况都进行了引证,证明了买房事实不成立。
    [14:39:10]
  • [审判员]:
    对于周子提交的证据说一下质证意见。
    [14:40:31]
  • [上诉人 周女]:
    关于周子提交的录音和书面的材料,我们认为:录音和资料不属于新证据,我们不予认可。录音其实是在起诉之前做的录音,录音的内容大部分是周子以诱导式的问的问题。录音没有提供原始载体,有些内容不是完整的,可能是剪辑了,对于证据的关联性也不认可。录音材料与代证的事实是吻合的。录音也说明了赵某没有在场,该录音自始至终没有体现周子与周女签订字据的事实,所以周女基于个人目的签订了字条,不能处分赵某的财产。录音内容中虽然是其父亲单方面作的安排,但是安排是周子给周女100万元,然后剩余款项给周子,字条的内容和老人的陈述是相矛盾的。赵某和周女已经有矛盾,赵某根本不会同意卖。
    [14:41:20]
  • [审判员]:
    周子对你父亲周老的询问笔录说一下质证意见。
    [14:43:37]
  • [被上诉人 周子]:
    不认可。
    [14:44:13]
  • [审判员]:
    周子你主张借名买房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出资?
    [14:44:30]
  • [被上诉人 周子]:
    从93年周女的孩子小,和我换房,那时候我和父亲一起居住,周女说和朋友关系不好要求换房,我同意了。结果一直住到德胜门拆迁为止,等有了购买经适房后,父亲说让我来买回龙观的经适房,我从2007年每月按时还贷,每个月都没有拖欠过,回龙观的房子是2009年才给的,此前我是在外租房住。从2007年底到2009年,还款凭证都是由对方掌握,从2010年以后,还款凭证都是我手里。
    [14:44:59]
  • [审判员]:
    你以什么方式还款?
    [14:45:48]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当时开出租的钱,都是交给周女,让周女去还贷。后来2010年我把钱存到银行卡里,开始用银行卡还贷款。
    [14:46:03]
  • [审判员]:
    首付款谁付的?
    [14:46:47]
  • [被上诉人 周子]:
    6万元是我父亲给我的,当时我父亲手里没有这笔钱,这个钱等于是我父亲从周女处借的6万元,我借了4万元,总共是借款了10万元。
    [14:47:07]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入住?
    [14:48:21]
  • [被上诉人 周子]:
    2009年底。房子也是我装修的。
    [14:48:43]
  • [审判员]:
    上诉人就周子陈述的借名买房的主张以及事实说一下,认可么?
    [14:49:11]
  • [上诉人 上诉人 赵某]:
    不认可。我把钱给周女,是周女代替我还的。
    [14:49:41]
  • [审判员]:
    周女说一下,房款怎么还?
    [14:50:08]
  • [上诉人 周女]:
    我根本就不知道周子把房屋出租了。2010年后我没有再去银行还款。
    [14:50:26]
  • [上诉人 周女]:
    我们没有同意周子借名买房。
    [14:51:10]
  • [审判员]:
    什么时候知道周子买房的?
    [14:51:59]
  • [上诉人 周女]:
    2010年。
    [14:52:17]
  • [审判员]:
    什么时候把银行办手续的存折给被上诉人的?
    [14:52:31]
  • [上诉人 周女]:
    把房屋出租后,我父亲和我们谈的,我同意让周子去还贷款。
    [14:52:56]
  • [审判员]:
    被上诉人说一下。你在2007年到2010年之前,还贷的时间,当时你从事什么工作?
    [14:53:24]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在出租公司,我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当时因为没有矛盾,所以让周女去还。
    [14:54:17]
  • [审判员]:
    除了你和周女交接钱在场,还有谁可以证明?
    [14:54:44]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去父亲那给钱。
    [14:55:33]
  • [上诉人 周女]:
    我不认可周子给过钱。2005年被上诉人才开始从事出租车司机。而且期间还断过一段时间,包括出租公司的分钱都是我给的,我给过被上诉人2万元。
    [14:55:51]
  • [审判员]:
    赵某说一下2016年卖房子的原因?
    [14:57:19]
  • [上诉人 上诉人 赵某]:
    卖房没有经过我同意,而且已经拿了首付款了。后来我就把房子给卖了。
    [14:57:48]
  • [审判员]:
    卖房的时候周子知道么?
    [14:58:14]
  • [上诉人 周女]:
    知道。
    [15:00:09]
  • [审判员]:
    字条写了几份?
    [15:00:26]
  • [上诉人 周女]:
    就一份,我记性不好,所以放在哥哥家里。
    [15:00:40]
  • [审判员]:
    字条内容是你自己写的么?
    [15:01:07]
  • [上诉人 周女]:
    当时是赵某给我写的空白条。
    [15:02:17]
  • [审判员]:
    买房的钱在谁手里?
    [15:02:38]
  • [上诉人 上诉人 赵某]:
    在我们手里。
    [15:02:53]
  • [审判员]:
    周女说一下这个条签字的时候,谁在场?
    [15:03:06]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父亲在场。我的房子卖的是398万元。从2003年出租房屋的时候,上诉人都知道,包括和中介签订的协议,都是上诉人帮我签的。
    [15:04:0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争议焦点:1、是否构成借名买房?2、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纸条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15:05:55]
  • [上诉人 周女]:
    关于借名买房的事实,赵某和周女没有放弃过购房拆迁安置房,周子的没有参与整个购房过程,不具有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赵某和父亲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就是因为周子当时家庭收入低,借用房屋。这个房屋是由赵某父亲来管控收益的。关于借名买房,按照北京市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规定,作为借名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名的合意,借名的行为以及房屋购买的行为,及其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等情况。而周子并未提供。关于字条,是周子、周女之间做的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跟周老所陈述的录音的内容相矛盾,按照民法总则146条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据字条来认定借名买房,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字条与本案没有关系。涉及房屋案款的问题,关于其父亲作出的遗嘱安排财产的安排,也都是其个人的行为,作为当事人赵某无权干涉,而且财产安排也与本案没有关系。关于房产的处分,未争得赵某追认,所以处分无效。无论是借名买房的约定,当事人购买的意思,购买的过程,出资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房屋的所有权证占有以及借名买房没有合理解释,周子的证据并不充分,所以借名买房的事实不成立。
    [15:07:41]
  • [被上诉人 周子]:
    全家人包括周女和我是口头协议,卖房签协议全家人都没有任何意见,直到卖房见到钱了,才开始闹意见,然后还不给我钱,没有道理。
    [15:16:30]
  • [审判员]:
    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17:28]
  • [上诉人 上诉人 赵某]:
    我本来就没有房住,被上诉人拿着我的钱买房。我住哪呀?
    [15:18:01]
  • [被上诉人 周子]:
    没有。
    [15:18:4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上次询问双方都表示了有调解的意愿。
    [15:19:19]
  • [被上诉人 周子]:
    我还贷款的钱上诉人必须还我,而且还要考虑房屋增值的因素。
    [15:19:53]
  • [上诉人 上诉人 赵某]:
    贷款我可以给,但是被上诉人的租房的钱必须给我。
    [15:20:34]
  • [上诉人 周女]:
    回龙观的房子是赵某的。
    [15:21:07]
  • [审判员]:
    庭后继续组织双方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5:21:51]
  • [上诉人 周女]:
    坚持上诉请求。
    [15:22:34]
  • [被上诉人 周子]:
    坚持答辩意见。
    [15:23:07]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未尽之言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休庭后合议庭还要对本案进行评议与研究,然后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阅读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休庭。(敲锤)
    [15:23:4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5:25:1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