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4:04:1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25:56] - [审判长]:先核对当事人身份。[14:53:43]
- [上诉人]:上海某公司(略)[14:53:53]
- [被上诉人]:略[14:54:03]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五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蔡建辉、杨力、叶佳组成,由蔡建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姝协助法庭工作。[14:54:13]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本庭告知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14:54:32]
- [上诉人]:听清楚了[14:55:19]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14:55: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14:55:34]
- [上诉人]:不申请[14:55:48]
- [被上诉人]:不申请[14:56: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4:56:05]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14:56:19]
- [上诉人]: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6:31]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上诉讼请求有何意见?[14:56:42]
- [被上诉人]:不同意。同意原审判决。[14:57:48]
- [审判长]:现在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14:58:04]
- [被上诉人]:没有[14:58:22]
- [审判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撑,具体为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15:49:07]
- [上诉人]:我们公司需要员工进行生产,所以并没有开除的意思,这5名员工要进行生产,公司没有开除的前提下,是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15:49:13]
- [被上诉人]:上诉人有拖欠工资的行为,2.9日双方有核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并不标明是协商一致解除,或者被主动提出辞职,在核对工资时,被上诉人问上诉人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用上班了,今天结束了,也就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5:49:55]
- [审判长]:是当面录音的吗?一审提供了光盘,并到鉴定中心鉴定了吗?[15:50:01]
- [被上诉人]:是2.9日当面录音的,提供了光盘,一审鉴定了[15:50:23]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吗?[15:50:33]
- [上诉人]:没有[15:50:52]
- [被上诉人]:没有[15:51:02]
- [审判长]:双方有无调解意向?[15:51:07]
- [上诉人]:愿意[15:51:17]
- [被上诉人]:愿意[15:51:28]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5:51:33]
- [上诉人]:请求支持我的上诉请求[15:51:42]
-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5:51:5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15:52:09]
- [上诉人]:同意[15:52:19]
- [被上诉人]:同意[15:52:32]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如果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更改或者补充,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退庭。[15:52:36]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5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