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3月21日14时,丰台法院审理“丈夫伪造签字变更房屋权属 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效”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0:0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女士、小王先生诉被告王先生、王老先生、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0:15]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00:20]
  • [主持人]:
    原告钟女士和小王先生(系钟女士与王先生夫妻二人的婚生子)起诉称,她与被告王先生于2000年4月4日结婚,婚后与两被告王先生和王老先生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1006号院。后于2000年9月全家确认分房事宜,由王先生和钟女士分得1006号院的三间房及17000元债务。1006号院于2010年拆迁,并签订了《郭公庄回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拆迁后的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某家园1号楼1单元2001号房归王先生和钟女士共同所有;2002号房归王先生和小王先生名下。2015年冬由于考虑到王先生报销过冬取暖费的比例问题,夫妻二人协商将2001号房暂变更到王先生名下,但此房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由于王先生欲与钟女士离婚,2017年6月独自将2001房和2002房变更到其父亲王老先生名下,后经钟女士了解并确认,该变更系王先生与王老先生的行为,在变更协议中有关小王先生的签字系伪造。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王老先生、王先生、小王先生于2017年6月5号签订的《关于编号722的的补充协议》无效。
    [14:16:30]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法官张莹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7:4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4:19:48]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4:20:06]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4:20:26]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女士、小王先生诉被告王先生、王老先生、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右安门法官张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国保、何二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燕担任法庭记录。
    [14:20:48]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4:22:56]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4:23:25]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4:23:38]
  • [原告]:
    不申请。
    [14:23:57]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申请。
    [14:24:2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
    [14:24:40]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不申请。
    [14:24:49]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32: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钟女士和小王先生(系钟女士与王先生夫妻二人的婚生子)诉称,她与被告王先生于2000年4月4日结婚,婚后与两被告王先生和王老先生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1006号院。后于2000年9月全家确认分房事宜,由王先生和钟女士分得1006号院的三间房及17000元债务。1006号院于2010年拆迁,并签订了《郭公庄回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拆迁后的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某家园1号楼1单元2001号房归王先生和钟女士共同所有;2002号房归王先生和小王先生名下。2015年冬由于考虑到王先生报销过冬取暖费的比例问题,夫妻二人协商将2001号房暂变更到王先生名下,但此房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由于王先生欲与钟女士离婚,2017年6月独自将2001房和2002房变更到其父亲王老先生名下,后经钟女士了解并确认,该变更系王先生与王老先生的行为,在变更协议中有关小王先生的签字系伪造。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王老先生、王先生、小王先生于2017年6月5号签订的《关于编号722的的补充协议》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是王老先生、王先生恶意串通损害钟女士、小王先生利益,涉嫌无权处分。补充协议中小王先生签字不是小王先生本人,小王先生目前不到十六周岁。
    [15:10:25]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5:15:3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房屋是由王老先生房屋拆迁所得,该房屋由王老先生出资建设,补充协议中房屋本属于王老先生所有,相应拆迁利益本应属于王老先生所有。
    [15:43:0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最初拆迁协议是王先生代王老先生签的,其中三间房写在钟女士王先生共有。王老先生姐姐姐夫对其不满意,协商后,王先生一家三口其中两套签回老人名下。目前钟女士小王先生名下另有一处安置房,王先生作为小王先生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小王先生签署该协议,且该回迁房小王先生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是由王老先生出资,故我们认为该代理行为有效,没有侵害小王先生利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15:45:38]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与我们无关,我们对原被告双方签署协议不做实质审查,该房大产权证小产权证都没下来。原告将我们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无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被告和第三人是可以追加,但不能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若把我们变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原告应当撤诉后重新起诉,或由法院驳回原告将我们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的诉讼请求。
    [15:47:51]
  • [审判长]:
    原告补充。
    [15:48: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最初签订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入住和后期房产登记均以上述第二条中产权人为准,即王先生、钟女士一家三口。购房款实质上是拆迁款项,不属于王老先生、王先生。根据民法总则,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除维护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监护人应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实质上将被监护人财产转移行为,明显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损失。因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且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本案发生原因之一,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依法受理原告请求。
    [15:49:1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环节。原告举证。
    [15:51: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拆迁安置协议,证明房屋来源。
    2、回迁房认购协议书,证明房屋产权情况。
    3、王先生、钟女士、王老先生签的补充协议,证明该房屋曾经变更到王先生名下。
    4、2017年6月5日王老先生、王先生、小王先生签订的协议,小王先生签字不是本人签的,指纹也不是本人的,该协议就是要确认无效的协议。
    5、结婚证、出生证明,证明身份关系。
    6、郭公庄村优惠购房条款,证明拆迁安置按照安置人口予以安置,三口之家可以分两套,两口之家可以认购一套房。这是证据1可以认购五套房依据之一。
    [15:52:1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5:57:20]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第二条被拆迁房屋中明确载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就是王老先生,并且根据拆迁所获得拆迁房屋价款房款是直接从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中进行支付的。因此被告王老先生认为涉案房屋2001号本属于王老先生所有。
    2、真实性认可,但是认购协议书中可见,被拆迁人是王老先生,被拆迁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八人。因此证实不可能有三套房屋登记在钟女士、王先生名下。八人只回购了五套。
    3、认可,钟女士签字认可。
    4、不认可,这份补充协议与证据3同时签署,具体签订时间回去核实。故该份协议钟女士知情,小王先生签字不是本人签的,是王先生代签的,因为小王先生未成年,王先生是代理人。
    5、认可。
    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以此否认王老先生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从拆迁档案中明确确认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就是王老先生,相应获得补偿利益应为王老先生。
    [15:57:3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1、2002号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小王先生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认定是对其财产的处分,只不过是将房屋实至名归的回归到原产权人王老先生名下。
    2、3、4、5同王老先生的质证意见。
    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优惠条款仅能证明王老先生可选购安置房屋的面积数,但必须支付每平米5000元购房款,并不能认定其所选房屋面积属于一家三口。
    [16:00:27]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王老先生作为原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来进行安置补偿的,该补偿协议项下安置的所有房屋购房款均由应当补偿给原产权人王老先生的安置补偿款中扣除,因此无论这份拆迁协议项下的安置房被王老先生指定登记在谁名下,房屋购房款都是由王老先生支付的,王老先生作为原产权人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有权指定他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获得的安置房将来登记在谁名下的绝对权利,而本案不争事实是至今为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给王老先生家进行安置的回迁房尚未进行正式的所有权登记,即目前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发放,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不动产产权是不存在的。目前本案安置房仍处于王老先生可以自行处分登记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列名家庭成员的任一人员名下,我公司无过错,王老先生让我们登记在谁名下我们就登记在谁名下,不动产产权证书下发之前王老先生有变更权利。
    2、3、4、5真实性认可。
    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原被拆迁产权人是王老先生,我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受益人也是王老先生。根据有关政策与王老先生共居的安置人口享有相应安置面积,该安置面积应按5000元每平米支付,该笔费用是用王老先生获得补偿利益后支付的,原告主张其对王老先生支付了房款的安置房屋享有不动产权是无稽之谈。
    [16:02:21]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6:05:24]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无证据。
    [16:05:3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无证据。
    [16:05:51]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无证据。
    [16:06:01]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补充?
    [16:06:11]
  • [原告]:
    结婚时说过1006号院归我们,我结婚后在院内盖了新房及车库,房屋地基是老爷子申请的,村里也没给房本。14年回迁选房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必须所有被安置人在场才能选房,当时被拆迁人是王老先生,但我们已经分家了,院内房屋也都是我盖的。因王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恶意起诉我离婚,目前在诉讼中,后把我和孩子轰出来了。当时给孩子上保险,后王先生把房本改了。农村房屋产权人不能适用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个人所有,即被拆迁的1006号院不是王老先生一个处分的财产。实质上属于全体在被拆迁房屋内的所有人。若按照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张仅与王老先生发生交易,那么其他所有权人可以向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另行主张,与拆迁政策不符。在证据6中可见。
    [16:06:30]
  • [审判长]:
    房屋产权情况?
    [16:09:36]
  • [原告]:
    房产证还没办理。
    [16:09:54]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房产证还没办理。
    [16:10:3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房产证还没办理。
    [16:10:38]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房产证还没办理。
    [16:10: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补充协议涉及到将来办理产权的依据。
    [16:10:54]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求理由。
    [16:11: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16:11:47]
  • [审判长]:
    损害第三人利益具体是指?
    [16:12: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损害本案原告钟女士、小王先生关于产权登记的可期待利益。
    [16:12:22]
  • [审判长]:
    违反公序良俗具体是指?
    [16:1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已确定好的分配方案,断然的相互窜改,因要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6:13:10]
  • [审判长]:
    王先生和钟女士是否存在离婚诉讼?
    [16:13:4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有诉讼,王先生于2018年1月在丰台法院起诉的。是本案开庭之后起诉的。
    [16:14:10]
  • [原告]:
    被告1、2把2002号房打砸并强行占用。
    [16:14:34]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1006号院是在1986-1987出资建造的,故原告所述婚后建房事实不存在。原告目前有2-2-702号房屋可以居住使用。
    [16:15:01]
  • [审判长]:
    双方事实有无补充?
    [16:1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15:5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16:16:14]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6:16:25]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没有。
    [16:16:3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
    [16:16: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虽然该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实际已经建好并交付,实际上可居住可对外出租。他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不能因为无产权证就不予认可其中涉及的利益,原告利益受损是明确的。
    [16:17:1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作为原产权人用其拆迁利益购买回迁房,本案涉案房屋属于用王老先生购房款购买的其中一套,而补充协议只是将原本属于王老先生的房屋重新变更为其名下,王老先生该补充协议无问题应予认定。目前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证据证明原告是涉案房屋产权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认定该补充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6:33:35]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辩论意见同王老先生。
    [16:34:48]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本案诉争房屋是由原产权人王老先生用其获得的拆迁利益补偿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下达前,出资人有权处分和决定其购买的安置房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尤其登记在自己名下。本公司作为提供安置房,我们认可出资人向我们发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明确指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既不是涉案房屋的出资购买人,也不是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人,其说自己权利受侵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关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地位变更应由原告撤诉重新起诉,或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进行裁判。
    [16:35:00]
  • [审判长]:
    最后陈述。
    [16:35: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拆迁安置人必然应当得到尊重,虽然拆迁安置人不是拆迁协议的一方,但本身该协议为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的利益理应得到充分尊重和认可。该协议不等同于普通协议,且拆迁安置协议条款中明确办理房屋产权唯一依据为拆迁安置协议上的产权人,故原告利益受损是实实在在发生的。
    [16:36:12]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36:44]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37:07]
  • [被告 被告三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37:1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6:37:2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8: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