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3月21日15时,丰台法院审理“二手车辆涉嫌被盗 买家起诉请求退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30:4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赵先生诉唐先生、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31:1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5:33:10]
  • [主持人]:
    原告赵先生起诉称,他和被告唐先生均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被告唐先生系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2日赵先生从被告处购买红色英菲尼迪一辆,当天向被告唐先生支付5000元定金,2016年6月23日提车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唐先生支付车辆余款229000元。随后赵先生将车辆出售给周先生,并将车辆从北京运至成都,周先生将车辆违章罚款缴纳后,在2016年6月27日车辆过户时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知车辆登记证书伪造、车架号等篡改、涉嫌被盗车辆无法过户。现原、被告双方对退款一事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34000元;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违章罚款及运输费8885元。
    [15:33:2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法官张莹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5:34:5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5:35:46]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5:37:01]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5:37:23]
  • [书记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先生诉被告唐先生、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右安门法庭法官张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国保、何二宝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燕担任法庭记录。
    [15:37:43]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5:39:38]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5:39:53]
  • [审判长]: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5:40: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5:40:2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申请。
    [15:40:5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
    [16:51:56]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6:52: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和被告唐先生均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被告唐先生系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2日我方从被告处购买红色英菲尼迪一辆,当天向被告唐先生支付5000元定金,2016年6月23日提车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唐先生支付车辆余款229000元。随后我方将车辆出售给周先生,并将车辆从北京运至成都,周先生将车辆违章罚款缴纳后,在2016年6月27日车辆过户时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知车辆登记证书伪造、车架号等篡改、涉嫌被盗车辆无法过户。现原、被告双方对退款一事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解除购车合同关系;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3400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牌号川Axxxxx车辆违章罚款及运输费8885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16:52:37]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6:54:3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陈先生之间事实买卖关系,本被告知情,其双方合同是否解除或恢复原状等请求均应由卖方陈先生与赵先生之间协商,与本被告无关。原告是买方,陈先生是卖方,本被告从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占有,也没有处分权,本被告不存在买车权利更不存在买车事实。只是一个介绍人角色。原告与陈先生之间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16:54:4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庭审前本被告申请追加卖车方陈先生参与诉讼。
    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机动车是被告介绍由陈先生卖给原告,若出现原告所述事项,应由陈先生承担,本被告仅为介绍人,由原告与陈先生达成车辆买卖意向,陈先生卖给原告的。
    3、得知原告车辆事情后本被告也帮忙去陈先生处主张过该事项,当时报过警,陈先生公司所在地刘家窑出警,陈先生认可卖车事情,原告也在场,但陈先生不解决,陈先生说若法院判给他则他解决,故为查明情况,本被告申请追加陈先生。
    4、物权法规定本被告应有该车所有权才能处分,但从始至终本被告没有该车所有权,仅为中间人介绍买卖,故本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本被告在买卖行为中仅为介绍人角色,并非由本被告卖给原告的。
    [17:11:42]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环节。原告举证。
    [17:14: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车辆转让协议,证明我们见到转让协议后才与被告唐先生接触的。这个协议是唐先生给我的,上面有陈先生的签字。大家都是做二手车的,我们就认为该车是唐先生的。
    2、工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3号我们通过工行银行向唐先生转账22.9万。
    3、四川省成都市车管所给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告知书,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问题无法正常过户。
    4、周先生证人证言,证明涉案车辆我们购买后卖给四川周先生,他无法过户,我们运输该车到四川的托运费和违章罚款8800元原告均已支付给周先生。
    5、录音,小赵先生是赵先生的儿子,张先生是我,7月11日下午我们与被告唐先生协商时的录音,当时录音可显示:第一本案被告唐先生同样是做二手车生意的,第二唐先生向原告推荐涉案车辆,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陈先生出示手续唐先生认可,转让车辆协议,该车就是卖给了唐先生。所以我们向唐先生支付购车款并提取车辆,我们与唐先生存在买卖关系。
    6、赵先生银行明细,王某甲是周先生的爱人,6月22日赵先生收到周先生通过王某甲账户给赵先生转购车款1万元。
    7、赵先生银行卡明细,王某甲通过手机银行转入24.3万元购车款。
    8、王某乙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及明细,证明王某乙是赵先生的爱人。雷先生是周先生指定的收款人,通过雷先生账户退的购车款261885元,其中包括25.3万,车辆罚款及运输费8885元。
    9周先生录像视频,证明钱退回给周先生了。
    [17:14:3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7:23:4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1、真实性不认可,该份协议签名陈先生未到庭进行质证,这个协议不是我们给原告的,应该是陈先生直接给原告的,因为我们不是直接卖车人。
    2、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
    3、真实性无法认可。
    4、证人应出庭接受询问,证人周先生未到庭,故真实性不认可。
    5、该证据来源不合法,被告不知情下原告偷录的,不能确定是唐先生,录音内容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反而证明被告仅是介绍人。录音像是唐先生,但不能确定。关于录音内容,第五页倒数第七行,证明我方陈述事实,涉诉车在陈先生处提的,小赵先生是赵先生儿子,需要原告指明。第六页第四行第五行说明卖方是陈先生,第十六行说明该车是从陈先生公司购买来的。倒数第十三、十四、十五行,赵先生一行人去陈先生公司看车提车。第七页第七至十二行证明被告赚取中间费,不是卖方,打款后原告直接把车提走。第十六行证明赵先生是买方。倒数第七行因买方这边没要求故没签买卖协议,证明原告是买方,卖方是陈先生方,被告无话语权,买卖双发达成合意即促成买卖。第九页中间部分唐先生说,证明被告仅赚取中间费,且该中间费已经退给张先生。第十一页录音反复提到陈先生是卖方,第三行可证明。被告认可当证明人让原告起诉陈先生。陈先生是实际卖方。第十二页,第十一行,唐先生说当时卖方陈先生是有公司,如果公司盖章就好了,还原当时情况。倒数第十行,证明赚取中间费,被告不是卖方。
    6、7、8、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车辆是否被查扣或有违章违规行为与原告举证无关,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和周先生之间的退款,与本案无关。
    [17:23:5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一。
    [17:30:29]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7:31:1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1、陈先生(即陈某)微信卖车信息,我们手机有微信卖车信息,李先生手机也有,陈某就是陈先生;
    2、车辆买卖协议,由于当时不清楚买车方姓名,故当时没填,证明陈先生是实际卖车方;
    3、陈先生微信截屏及授权记录,介绍费唐先生收取三千,一开始我们留了两千,后达成买卖,我们介绍费一共三千元。现已全部退还原告赵先生,我们也是积极解决此事,但不是卖车方;
    4、5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单及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汇款时间6月23日11时30分,卖车款由唐先生支付给陈先生的,时间是6月23日12时,支付给付先生,是陈先生授权给的人。22.9万。22.2万是因为有唐先生、张先生的介绍费,张先生是赵先生的朋友;
    6、微信支付给张先生,证明支付给张先生介绍费,唐先生三千元介绍费退给原告了;
    7、刘先生李先生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他们不是公司的人,他们都在现场,挣茶水费的。证明我们陈述事实情况属实。
    [17:31:5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证据同被告一。
    [17:36:41]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7:37: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原告无关,是否真实被告从哪里得到信息我们都不清楚,我们从唐先生处买车,故证明目的不认可。
    2、真实性无法确认,甲方是陈先生,乙方未签字,在与唐先生录音中也提出转押原件在唐先生手中,故证明我们与陈先生无关,是陈先生把车转给唐先生,我们从唐先生处购买。
    3、关联性无法确认,请法院依法查明。
    4、5、22.9万转给唐先生真实性认可。
    6、张先生截屏是否是介绍费我们不清楚。
    7、刘先生、李先生真实性无法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7:37:31]
  • [审判长]:
    证人出庭。
    [17:39:58]
  • [证人一]:
    李先生,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村327号,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13xxxxxxxxxxxxxxxx 电话1350xxxxxxx。
    [17:43:02]
  • [审判长]:
    证人要如实作证,作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45:31]
  • [证人一]:
    好的。
    [17:45:43]
  • [审判长]:
    原、被告关系。
    [17:46:01]
  • [证人一]:
    跟赵先生见过一次,跟唐先生是朋友。
    [17:46:25]
  • [审判长]:
    证明内容。
    [17:46:42]
  • [证人一]:
    证明唐先生是个介绍关系,我跟陈先生认识,陈某和陈先生是一个人,陈某是卖车的,在微信上发微信,知道陈某要卖车,发朋友圈,唐先生就看见了,唐先生就转发,张先生、赵先生看见朋友圈说买这个车,从廊坊过来找唐先生买这个车,刘家窑一个大厦18层是陈某公司,买这个车,赵先生、张先生和唐先生是朋友不认识陈某,怕有问题故把钱给唐先生了,唐先生转给陈某的。在刘家窑提的车。因为都是朋友,我当时一同前往。
    [17:46:59]
  • [审判长]:
    原告提问。
    [17:50: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你还记得买车具体时间吗?
    [17:50:13]
  • [证人一]:
    6月22号或者6月23号。当时我在场,交车的时候我就走了,我有事。当时我去了还有唐先生、张先生、赵先生还有一个朋友一起去的。
    [17:50: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唐先生的工作。
    [17:51:30]
  • [证人一]:
    他做二手车的。
    [17:51:50]
  • [审判长]:
    被告提问。
    [17:52:15]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你的工作单位?
    [17:52:31]
  • [证人一]:
    我是做贷款的,跟陈某是同行,陈某也是做贷款的。涉案车辆是他们公司押的车到期公司就卖,他就发朋友圈。
    [17:55:08]
  • [审判长]:
    证人李先生退庭,证人刘先生出庭。
    [17:55:48]
  • [证人二]:
    刘先生,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某号,第一站名车二手车公司,职员,13xxxxxxxxxxxxxxxx 电话1521xxxxxxx。
    [17:56:16]
  • [审判长]:
    证人要如实陈述,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57:47]
  • [证人二]:
    好的。
    [17:58:02]
  • [审判长]:
    原、被告关系。
    [17:58:20]
  • [证人二]:
    我认识唐先生,不认识赵先生。都是卖二手车的。
    [17:58:36]
  • [审判长]:
    证明内容。
    [17:59:06]
  • [证人二]:
    证明唐先生与赵先生介绍费问题。6月23日我去唐先生处,唐先生说卖车的事挣点介绍费,当时赵先生、张先生也在,我们开了一辆白色的车去刘家窑,当时赵先生、张先生把钱转给唐先生卡了,刘家窑18层华信资产找陈某,即陈先生,我不认识陈先生。价格是陈先生定的价,他们商量后达成一致,陈先生让他们赚钱,张先生、赵先生已经转给唐先生了,当天就转给陈先生了,就在陈先生公司刘家窑楼底下,当天提车了。
    [18:06:48]
  • [审判长]:
    为何把钱打到唐先生名下?
    [18:09:02]
  • [证人二]:
    半路上赵先生说把钱转给唐先生,唐先生在北京找陈先生好找。到了陈先生公司陈先生说打钱吧,赵先生、张先生说唐先生把钱给他。陈先生提供了账号不是陈先生的,是别人的宋先生的,陈先生说是公司领导的,唐先生就转给宋先生了。
    [18:10:13]
  • [审判长]:
    原告提问。
    [18:12: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赵先生在哪转给唐先生钱的?
    [18:13:08]
  • [证人二]:
    6月23日转的,在马家堡西路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的,可能是手机转账,我看见转账了,但是金额不确定。
    [18:13:45]
  • [审判长]:
    被告提问。
    [18:15:1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18:15:4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
    [18:16:07]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8:17:07]
  • [证人二]:
    好的。
    [18:17:23]
  •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
    [18:17: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人刘先生对于转账过程与事实不符,不是手机转账而是马家堡附近的工行转账的。证人李先生陈述与我方提交的证据相违背,他说中间挣差价,与我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关于他俩是否在场我得回去核实。
    [18:18:0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证人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能够如实陈述实施情况。因为时隔几个月,可能出现记忆不清楚的地方,法院可以找证人核实。但事实被告就是介绍人,中间人,而非车辆卖方。
    [18:18:4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质证意见同被告一。
    [18:23:45]
  • [审判长]:
    告知本院与四川交警核实结果、成都交管所回函及车辆目前状态,即涉案车辆系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18:24: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8:24:27]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认可,但被告不知情。
    [18:24:4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认可,但被告不知情。
    [18:24:58]
  • [审判长]:
    车的手续在谁那?
    [18:2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交警支队扣下了,车也在四川呢。
    [18:25:3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清楚。
    [18:25:5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清楚。
    [18:26:06]
  • [审判长]:
    车原来户名刘先生是谁?
    [18:26:2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知道。
    [18:26:3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知道。
    [18:26:51]
  • [审判长]:
    办过户是否需要刘先生身份证?
    [18:27: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有的,这个都给我们了。
    [18:27:28]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补充?
    [18:27:4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因为本被告只是介绍人,卖车人是陈先生,陈先生应该和宋先生是一个公司的,且协议也写明陈先生承担责任的。直到庭审我们才知道原告与张先生是早有预谋的,我们只是处于帮忙且挣个介绍费,却反而事与愿违。赵先生、张先生、唐先生去的陈先生公司,赵先生找陈先生公司要钱,陈先生公司不给,赵先生报了三次警,若我卖的车,赵先生为何不找我公司闹呢。他们都分别谈话了,也找我谈话了,我说我介绍的,警察就让我出去了。
    [18:2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确实一起去陈先生公司了,但没解决。陈先生也不清楚情况,他也从别人手里拿车。
    [18:30:05]
  • [审判长]:
    追加被告申请中,陈先生的电话能否打通?
    [18:30:3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能,三个电话。
    [18:30:53]
  • [审判长]:
    释明联系陈先生的情况,是否有其他联系方式?
    [18:31:0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可以一起去公司,他在公司,陈先生想退但他老板坚持不退。
    [18:31:36]
  • [审判长]:
    核实涉案车辆。
    [18:31:55]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就是起诉书所述车辆,我们只是介绍过红色英菲尼迪Q50,车牌号是四川的,发动机号认可,其他记不清了。
    [18:32:13]
  • [审判长]:
    买车签合同了吗?
    [18:32: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签,没有合同。
    [18:32:46]
  • [审判长]:
    买车地点?
    [18:33: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取的车在马家堡,22.9万在其附近的工商银行转给唐先生了。当时车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刘先生是车主。倒车经常都不过户,故我没有追加车主是谁,往往经过好多二手车商转卖的。
    [18:33:12]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在陈先生公司即刘家窑华信资产提的车,原告的钱是转给唐先生了。
    [18:34:22]
  • [审判长]:
    原告如何知道卖车信息?
    [18:34: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通过原告朋友张先生了解到被告处卖车信息。
    [18:34:53]
  • [审判长]:
    核实2016年6月22日原告支付给唐先生5000元定金情况。
    [18:35: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张先生带着原告去的,微信转账支付给唐先生5000元定金。
    [18:35:45]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确实收到了,当时张先生转给唐先生5000元定金后,唐先生转给陈先生3000元。
    [18:36:14]
  • [审判长]:
    核实提车地点?
    [18:36: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提的车。
    [18:37:14]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在陈先生公司。
    [18:37:3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在陈先生公司。
    [18:37:57]
  • [审判长]:
    陈先生和陈某是否为同一人?
    [18:38: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同一个人。
    [18:38:3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是同一个人。
    [18:38:5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是同一个人。
    [18:39:05]
  • [审判长]:
    提车时关于车辆状况、车辆价格是和谁协商的?
    [18:39: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当时介绍说是唐先生的车,我们看到债权转让手续,陈先生将此车转让给唐先生。故价格我们和唐先生谈的,且购车款项转给唐先生。
    [18:39:41]
  • [审判长]:
    转让书是从何获得?
    [18:40: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从唐先生处拿到的。
    [18:40:42]
  • [审判长]:
    是否见过陈先生?
    [18:41: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见过,为了保险我们只和唐先生协商,上家交易我们不参与。因之前同唐先生合作过故有基本信任。
    [18:41:19]
  • [审判长]:
    转让书是陈先生给唐先生吗?
    [18:41:52]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是,现场很多人看车谈价钱,张先生一方让唐先生打款。因张先生、唐先生都是介绍人,唐先生不认识赵先生但认识张先生,张先生让唐先生把购车款打给陈先生。这笔购车款钱先转给唐先生账户,再由唐先生账户打给陈先生的。看车不只看了一次。购车款按照张先生、唐先生中介费及陈先生车款计算的。
    [18:42:1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同被告一。
    [18:44:00]
  • [审判长]:
    核实购车经过?
    [18:45: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陈先生朋友圈发布卖车信息,唐先生转发,张先生看到后告诉赵先生,带着赵先生来北京买车。
    [18:45:21]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陈先生朋友圈发布卖车信息,唐先生转发,张先生看到后告诉赵先生,带着赵先生来北京买车。
    [18:46:1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陈先生朋友圈发布卖车信息,唐先生转发,张先生看到后告诉赵先生,带着赵先生来北京买车。
    [18:46: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2日给的定金,23日定下了提车,给唐先生转账提车。唐先生与陈先生之间关系我们不清楚。因为要手续,我们看到债权转让书。
    [18:46:48]
  • [审判长]:
    提车时唐先生是否在场?
    [18:47: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唐先生、张先生、赵先生及两个被告证人都在场。
    [18:48:10]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唐先生、张先生、赵先生及两个被告证人都在场。
    [18:48:43]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唐先生、张先生、赵先生及两个被告证人都在场。
    [18:48:51]
  • [审判长]:
    唐先生3000元介绍费退给谁了?
    [18:49: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8:49:34]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退给张先生了。
    [18:51:0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退给张先生了。
    [18:51:23]
  • [审判长]:
    张先生的钱退给原告了吗?
    [18:51: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8:52:03]
  • [审判长]:
    是否有张先生电话?
    [18:52: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庭后核实。
    [18:52:39]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庭后核实。
    [18:52:5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庭后核实。
    [18:53:08]
  • [审判长]:
    车辆违章罚款及运输费依据?
    [18:53: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周先生录像是依据。
    [18:53:42]
  • [审判长]:
    卖车是公司还是个人?
    [18:54: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唐先生个人,撤回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18:55:08]
  • [审判长]:
    介绍费为何唐先生给张先生。
    [18:57:12]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唐先生自始至终不认识原告,只认识张先生。唐先生介绍费3000元,张先生介绍费6000元,因未撮合成功,唐先生把自己介绍费3000元退给张先生。
    [18:57: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9000元是6月28日一次性转的,不是介绍费,当时已经交易完毕,如果是介绍费应为6月23日支付。我认为9000元与买卖车辆无关。
    [18:58:26]
  • [审判长]:
    双方有无事实部分补充?
    [18:59: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8:59:38]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18:59:47]
  • [审判长]:
    主持调解?
    [18:59: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调解。
    [19:00:1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调解。
    [19:00: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
    [19:00: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涉案车辆系陈先生债权转让给唐先生,且原告全部购车款也系转给唐先生,且唐先生认可收到涉案购车款。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现因涉案车辆涉嫌被盗,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9:01:06]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该车辆自始至终被告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陈先生与被告之间没有转让债权,不能因为原告所持不知是不是陈先生出具的债权转让材料就认定该车转让给唐先生,从协议双方协商购车款价格到购车提车,原告和张先生都直接参与了,都直接对接陈先生,唐先生仅是介绍人。被告唐先生已经尽了中间人应尽义务。且全额退回中介费,唐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能仅仅因为原告方恶意将钱款过唐先生账户就让介绍人承担出卖人的责任。
    [19:37:5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同被告一代理人辩论意见。
    [19:39:23]
  • [审判长]:
    最后陈述。
    [19:3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9:40:39]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另补充
    原告提交陈先生书写的证据明确写明陈先生承担责任,虽然真实性我们现在无法认可,陈先生先生未到庭,但内容是写明陈先生承担责任。银行转账凭证也证明被告只是介绍人角色,车款一共是23.4万,其中车款22.5万转给陈先生。6000是张先生介绍费3000是唐先生介绍费,若唐先生是本案被告张先生更应作为被告。
    [19:40:5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同被告一意见一致。
    [19:42:19]
  • [审判长]:
    看笔录签字。
    [19:42:44]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9:43:0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