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直播人员

庭审全景
3月26日9时,平谷法院审理“三一七政策后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定金”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三一七政策后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定金”案。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歆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8:0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
    [09:08:39]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9:38]
  • [原告]:
    郭某梅,女,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峰台村村民,住该村东小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云(郭某梅之母),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峰台村村民,住该村东小街。
    [09:15:46]
  • [审判员]:
    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
    [09:17:57]
  • [被告]:
    井某琳,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村村民,住该村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印(井某琳之夫),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岗集镇徐庄行政村代子王村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
    [09:19:35]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17]
  • [原告]:
    无异议。
    [09:20:32]
  • [被告]: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0:54]
  • [审判员]: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梅与被告井某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兰娣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刘洁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意思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与对方有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更换其他人员审理此案);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1:1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09:22:34]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井某琳退还定金18 000元;2、因为被告将近一年没有给付定金,所以主张以18 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没有变化,宣读书面起诉状(详见卷内起诉状)。
    [09:25:50]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09:26:39]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我们没有写解除合同协议;二是政策问题的文件里明确双方不用负违约责任,所以原告不应该收取我的违约金。
    [09:27:43]
  • [原告]:
    被告欠条写的就是月月还些。被告可以在订房在不买了。
    [09:29:32]
  • [被告]:
    我买房时政策没有出,在我卖方的时候才出来的这个政策,因为政策问题,增加的成本不是一两万就能解决的,所以才跟原告协商。
    [09:29:45]
  • [原告]:
    我觉得被告买房跟我们要买房没有关系。
    [09:31:28]
  • [被告]:
    既然这样,我现在要求合同继续履行,要求原告将之前给付的违约金退给我们。
    [09:31: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09:32:08]
  • [原告]:
    证据: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井某琳写的欠条和收据。
    [09:32:4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33:27]
  • [被告]:
    均认可。
    [09:33: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提交证据?
    [09:34:00]
  • [被告]:
    证据向王某云支付10万元的凭证及200元截图复印件;2017年房地产新政颁布后导致怎么办的咨询截图。
    [09:34:1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34:52]
  • [原告]:
    付款10万元是真是的,转到我账户,但是给郭某梅的。200元的也是转到我手机了,200元包含在18 000元中。另,如果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可能给我10万元。
    [10:33:4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供吗?
    [10:36:09]
  • [原告]:
    没有了。
    [10:36:21]
  • [被告]:
    没有了。
    [10:36:30]
  • [审判员]:
    本院对双方均无争议的证据给予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10:36:49]
  • [原告]:
    同意。
    [10:37:02]
  • [被告]:
    同意。
    [10:37:09]
  • [审判员]:
    王某云收取的10万元和200元都是代郭某梅收取的?
    [10:37:22]
  • [原告]:
    没有问题,是代我收取的。
    [10:42:38]
  • [审判员]:
    被告不再卖给原告房屋的原因是因为3.17房产新政出台,导致成本增加?
    [10:43:01]
  • [原告]:
    对。
    [10:43:1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10:43:28]
  • [原告]:
    没有。
    [10:46:22]
  • [被告]:
    没有。
    [10:46:30]
  • [审判员]:
    争议焦点是3.17新政出台,被告不再卖房屋,原告要求返还定金18 000元,被告已经给付200元,现在还差17800元,现在是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定金,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双方针对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10:53:46]
  • [原告]:
    要求返还定金。
    [10:54:02]
  • [被告]:
    现在我已经给了10万元,定金就从这里扣吧。
    [10:54:15]
  • [原告]:
    当时说的定金不包含在10万元里。而且中介费还有3万元,也是我们出的。我们签订的中介合同上写着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
    [10:54:29]
  • [审判员]:
    原告,你之前购买被告的房屋和现在该房屋的大概价格?
    [10:55:57]
  • [原告]:
    203万元,现在的房价怎么的也得230万元。
    [10:56:1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法庭主持调解工作?
    [10:56:26]
  • [原告]:
    看被告的意见。被告是一点都不想给。
    [10:57:01]
  • [被告]:
    我们从来没说过。
    [10:57:18]
  • [原告]:
    之前被告的丈夫说给1万元,被告不同意。
    [10:57:55]
  • [审判员]:
    双方说下调解方案?
    [10:58:58]
  • [原告]:
    同意在17 800元的基础上减去800元,给我17 000元。
    [10:59:16]
  • [被告]:
    不同意给付,法院判决吧。
    [10:59:35]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双方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0:59:5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0:02]
  • [被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00:09]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现在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一、被告井某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梅定金17 8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井某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1:00:25]
  • [审判员]:
    以上是口头宣判,本院将于闭庭后10日内向双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口头宣判内容与书面判决书不一致的,以收到的书面判决书为准。双方是否听清?
    [11:02:42]
  • [原告]:
    听清了。
    [11:03:00]
  • [被告]:
    听清了。
    [11:03:08]
  • [审判员]:
    是否上诉?
    [11:03:20]
  • [原告]:
    不上诉。
    [11:03:34]
  • [被告]:
    是否上诉回去考虑。
    [11:03:53]
  • [审判员]:
    (敲槌)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11:04:3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结束,谢谢大家的观摩,我们下期再见。
    [11:04:44]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没有法律效力。
    [11: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