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人员

直播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3月28日9时,平谷法院审理“公司不履行捐赠义务股东出具承诺 原告要求连带清偿”案
  • [主持人]:
    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三一七政策后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要求卖方返还定金”案。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歆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28]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
    [09:40:14]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本案的证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诉讼参与人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44:05]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0:11:36]
  • [审判长]:
    请坐。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
    [10:13: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安门北大街甲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0:16:03]
  • [审判长]:
    请被告方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居住地址、以及代理权限。
    [10:17:04]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一: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航宇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俊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二:曹某涛,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宇,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东里2号楼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吕某华,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10:18:3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7: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27:2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7:48]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无异议。
    [10:28:13]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吕某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与被告北京智加乐实业有限公司、曹某涛、吕某华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富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玉明、邹邵荣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史磊鑫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29: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1:05]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1:1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化?
    [10:32: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致,无变化。
    [10:32: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33:10]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求,被一不是慈善机构,该机构投资有盈利工资,本次捐赠不是公益捐赠,和儿童上学及营养餐有本质区别。原告不是法律上独立主体,捐赠对象不存在。智加乐已经有很多纠纷了,其已经很困难了,本次捐赠可以撤销。综上本次捐赠合同符合法律关于撤销的规定,被二的承诺主体错误,所以被一、被二都不承担捐赠义务。书面答辩状庭下提交法庭。
    [10:36: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还款承诺书基于捐赠协议书,被二、三才出具的,我们认为捐赠主体就是被一,承诺书的内容是因为协议书的
    [10:36: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原告提交证据。
    [12:12: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捐赠协议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签的了协议;证据二,律师函,2016年11月25日原告督促被告履行捐赠协议书;证据三,复函,被告向原告回复律师函,承认未履行捐赠协议并承诺继续履行捐赠协议书,其中被一夜承认该款项用于公益事业;证据四,还款承诺书,证明被一拖欠68万元捐款,被告二、三承诺以个人名义担保,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担保义务,承诺书基于协议书产生,承诺书就是被二、三对上述协议的担保;证据五,第七届和平的旗帜活动举办的网络打印件,证明该活动已经在2016年9月份成功举办,被一参与了该活动,而且被三以公司董事长名义参加了活动,并进行了公司宣传和接受媒体采访。
    [12:13:05]
  • [审判长]:
    将相关证据原件向被告方进行出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2:13:30]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本次捐赠不是公益捐赠,捐赠内容有服装和手机袋,不是儿童公益所需,勋章和邮册也与儿童公益无关,不能证明用于公益目的,合同第六条约定,并没有见到乙方完成相关内容,在捐赠内容上有现金和物品,现在原告只要现金,诉讼目的很难看出是用于公益目的;律师函原告没有提交已经送达的相关目的,不认可;证据三,是对合同变更提供单方主张,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二的签字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字不一样,需要核实,还款承诺是股东名义,股东无法代表公司还款,不构成还款承诺,组委会如果是独立主体,那和原告是两个主体,被二、三承诺的内容是以个人名义担保捐赠到位,不是连带责任,不应该承担连带捐赠责任;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是儿童公益活动,不适用公益事业捐赠。
    [12:14:12]
  • [审判长]:
    原告律师对质证意见要什么补充意见?
    [12:18: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复函就是针对律师函进行回复,其认可收到了。有邮寄联和复函,说明收到了。
    [12:23:17]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不认可,因为是复写件。
    [12:23:47]
  • [审判长]:
    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被一如果确实无法还款,是一般担保,承担补充责任。
    [12:25:00]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补充证据?
    [12:25: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2:25:4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2:26:01]
  • [审判长]:
    提交十份平谷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一、二不具备还款能力,合同可以撤销。这只是一部份诉讼材料,所涉诉讼纠纷很多,并没有全部提供。我们交的这部分材料的案件捐赠值差不多1000多万。交的这些材料设计1000多万,还没交代理费。
    被二代:平谷法院判决生效的不低于35起,在执行局已经申请执行的,从2016年开始已经20多起了,执行内容1000多万。所有法院都包括得5000多万了。当时和被一签的公益捐赠的时候,其资金并没有到位。
    [12:33:1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2:37: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法律文书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组证据并非全部涉及本案被告,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仅凭相关法律文书和起诉状不能证明被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履行协议给被告造成伤害和困难,文书只能证明被告无法律意识和没有诚信。被告自述1000多万,具我们了解的情况被告注册资本1个多亿,证明其还是有相关能力的。
    [12:37:50]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刚才手机上查了一个,其已经三个失信挂到网上,如果其有偿还能力,其肯定就是没有履行能力的。
    [12:40:5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12:41:11]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了。
    [12:41:30]
  • [审判长]:
    被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权利。
    [12:41:43]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12:41: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42:11]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
    [12:42:21]
  • [审判长]:
    对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解释。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下面本院总结一下争议焦点,捐赠协议书的性质是否属于公益捐赠、还款 承诺书的性质,特别是被二、三的承担责任方式、捐赠协议书中原告义务的履行情况,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其他补充?
    [12:42: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关于捐赠协议认为属于公益捐赠,是放在2016年8月23日签订就在协议书,约定用途于公益事业,专款用于和平的旗帜这一活动,是由原告和联合国驻华系统等联合主办,在活动过程中,被一参与了该活动,被三以董事长名义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我方提供的证据五中,被三在采访中提到该活动是有这样的描述:这项活动新颖创新,促进民族共赢等,因此被告也是认可该公益活动性质的,活动举办过程中,以世界儿童呼唤和平、儿童独唱、绘画等形式进行了活动的展示,体现了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以及该活动对促进儿童公益事业的性质,因此我们认为是属于公益捐赠,关于还款承诺书的性质属于被一没有履行捐赠协议书的情况下,被告二、三以个人名义做出的担保,二人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以个人名义捐款到位,且两个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捐赠义务,虽然没有明确担保是否为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担保法等相关约定,其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我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我们认为与合同不符合,所谓的体现公司名称及logo并非履行捐赠义务的条件,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在活动过程中,原告举办了相关的活动,从我方提供的证据五中可以正式该活动是正常举办的,活动过程中对相关人员颁发了和平大使的和平勋章,而且在被告未
    [12:43:0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2:43: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2:43:44]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了。
    [12:43:51]
  • [审判长]:
    下面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2:44: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44:19]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坚持庭审中答辩的意见。
    [12:44:49]
  • [审判长]:
    现在庭审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阅读笔录签字。
    [12:45:0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结束,谢谢大家的观摩,我们下期再见。
    [12:45:15]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没有法律效力。
    [12: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