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被告人
2018年3月22日8: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8:26:3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08:32:3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危险驾驶一案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是审判员钱晓峰,书记员陈云担任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笑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08:33:37]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08:35:1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8:35:36]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08:35:56]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是否自愿认罪?
    [08:36:40]
  • [被告人]:
    没有意见。认罪。
    [08:37:03]
  • [审判员]:
    由公诉人举证。
    [08:37:33]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公诉人一并举证。宣读(略)
    [08:37:56]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异议?
    [08:38:18]
  • [被告人]:
    没有。
    [08:38:57]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08:39:23]
  • [被告人]:
    没有。
    [08:39:36]
  •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
    [08:39:55]
  • [公诉人]: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罪当其罚的处罚。
    [08:40:11]
  • [审判员]:
    被告人有何辩护?
    [08:40:30]
  • [被告人]:
    没有。
    [08:40:4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08:41:04]
  • [被告人]:
    我错了,希望法庭给我机会。
    [08:41:28]
  • [审判员]:
    审理终结。本案将另行定期宣判。
    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并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08:42:10]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8: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