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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08:59:1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09:02:0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钱晓峰、刘华峰、人民陪审员孙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云担任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笑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02:27]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09:03:2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03:5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04:07]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何陈述?[09:05:47]
- [被告人]:我在上海看朋友,他给我一个手机,给了我一个女孩的微信号,给我一个用纸包的一小包东西,他说因为他忙让我帮他把东西送给一个朋友,我问他里面是什么,他说先送了再告诉我。我就找到她。她让我把东西放她包里,她把钱放桌子上,我就拿钱了。我起身离开,离开时被警察抓了。[09:07:32]
- [审判员]:由公诉人举证。[09:08:59]
- [公诉人]:宣读(略)[09:09:19]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异议?[09:09:48]
- [被告人]:我有时和朋友在外面玩得很晚就在酒吧之类的地方睡觉,不是睡马路。[09:10:08]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09:11:02]
- [被告人]:没有。[09:11:25]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09:11:41]
- [公诉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国内做生意,不可能不知道以1600元购买一小包东西,会是什么东西。而且在交易现场,双方交易非常隐蔽。因此,被告人是知道里面是毒品的。根据微信记录,虽然说的隐蔽但是毒品交易由于违法故一般都是通过暗示方法来交流。被告人不认罪,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09:12:03]
-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辩护?[09:13:08]
- [被告人]:我真的忘记手机开机密码。我对所发生的事情很抱歉,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如果知道我就不会帮忙送。警方在我身上找到了做生意的一些手机但他们没有保留,因此现在无法证明我是在中国做生意的。如果可以打开手机,你们可以打电话给我手机上的联系人。我承认我是送了东西,但是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09:13:30]
- [公诉人]:本次交易明显是违反常理的交易。贩卖毒品罪,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知道自己贩卖毒品,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09:14:27]
- [被告人]:我不知道是毒品,事情发生在白天并且是公共场所,所以没有疑心。[09:15:1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09:15:33]
- [被告人]:我对发生的事情道歉,我希望能回到广州做生意。[09:16:07]
- [审判员]:审理终结,将被告人暂押。本案定期宣判。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并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还押。退庭。[09:16:39]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