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8年3月21日9:3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网络直播!
    [11:04:47]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一吴某某同居住于被告二上海某养老院,2017年3月1日,吴某某强行进入原告所住房间,在遭到原告拒绝后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推倒在地,上海某养老院就近将原告送至医院检查但未做进一步治疗,后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第九人民医院就医,确诊原告系股骨粗隆骨骨折,随后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就医药费等未协商一致,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吴某某与被告二养老院赔偿其损失120727.37元。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1:05:18]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胡某某,男,193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现住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某室某床(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骆美玲,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某,男,192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某室某床(未到庭);
    指定代理人吴某,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弄某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上海某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程欣,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11:05:5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1:09:1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上海某养老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理,书记员朱继华担任记录。告知回避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
    [11:09: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2:4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2:5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2:5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延长一个月仍以简易程序适用?
    [11:13: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1:13:28]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同意。
    [11:13:3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同意。
    [11:13:4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请及事实理由。
    [11:14: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35076.17元(医疗费人民币3180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25元(25元*9天)、营养费人民币7800元(每日人民币40元*195天)、护理费人民币18800元(每天人民币60元*300天+住院期间特护费人民币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8988元(人民币58988元*5年*20%)、交通费人民币500元、鉴定费人民币19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11:14: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吴某某同居住于被告二上海某养老院,2017年3月1日,吴某某强行进入原告所住房间,在遭到原告拒绝后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推倒在地,上海某养老院就近将原告送至医院检查但未做进一步治疗,后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第九人民医院就医,确诊原告系股骨粗隆骨骨折,随后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就医药费等未协商一致,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吴某某与被告二养老院赔偿其损失。
    [11:15:17]
  • [审判员]:
    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需补交诉讼费。
    [11:15: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补交。
    [11:15:58]
  • [审判员]:
    基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两被告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
    [11:16:15]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需要。
    [11:16:3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需要。
    [11:16:36]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11:16:53]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是被告认为原告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跌倒与被告一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由被告一推倒所致)。
    [11:17:0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二在整个事件中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原告的受伤不是由被告二造成的,被告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跌倒后被告二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也及时通知原告家属,被告二与原告家属已就本案所涉的情况已作了赔偿,双方也签订过赔偿协议,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二,要被告二作赔偿,是有违称诚信的。
    [11:17:25]
  • [审判员]:
    原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8:07]
  • [审判员]:
    1、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住养合同(现在原告还住在养老院,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所涉之事件),以证明原告入住被告二进行养老的事实,因此本案与被告二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关系及证明原告的护理等级是一级护理(属于护理最高等级),既然被告二将原告作为一级护理,应该是被告二重点看护的对象,现发生此事,被告二是有严重的失职;2、东南医院病史和九院病史,以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1日摔倒受伤造成骨折的事实及被告二并未对原告及时送医治疗的事实(东南医院病史有记载,原告疼痛半天才被送至东南医院),东南医院是被告二送至的,第一天原告家属并不知情,次日原告疼痛加剧,被告二才通知家属,原告认为被告二应该送至更合理的骨科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可是并未送至,后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九院就诊; 3、九院出院小结,以证明原告是在受伤一天后(东南医院无法处理原告后)才由原告家属送至九院,入院时间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10日出院,9天住院时间;4、医疗费单据(9天住院费用医保的费用31667.37元、出院二次复诊66.80元、68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原告已造成九级伤残,护理期300天、营养期195天,还有一笔住院期间的特护费800元,原告目前还未作二期手术;6、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7、鉴定费发票,当庭提供: 8、被告二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两被告均有过错,首先证明被告一有三方面的过错责任或者讲有故意行为,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一擅自闯入原告房屋造成的,后遭到原告拒绝,原告被被告一推倒在地的事实,其次证明被告一至今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的事实,被告二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作为老人在养老院住着,养老院本身就应有非常警示的义务,可是被告一可以进入原告的房屋,故原告认为该份证据本身也可以证明被告管理不善。
    [11:18:36]
  • [审判员]:
    原告需向法庭提供上述医疗费单据原件及病历原件、情况说明原件。
    [11:23: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向法庭提供原件。向法庭说明:住院期间的特护费单据没有了,只有一张特护费800元的收费通知。
    [11:23:28]
  • [审判员]: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23:48]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强调合同第7.3.2款,被告一在走廊上行走是合法行为,入住以后与其他老人和睦相处;对证据2被告看不清楚病史复印件,要求核对原件,病史只能证明跌倒受伤,无法证明是由被告一所致受伤,还要求原告提供入住医院的完整病史,因为据被告所了解,原告自入住养老院,自己也跌倒过的;对证据3出院小结,质证意见同证据2,要求提供原件及完整的病史;对证据4医疗费单据复印件不清楚,也要求核对原件,九院应该提供住院清单,要求原告提供这些药物全部用于骨折,如果是治疗原告其他疾病,应该剔除,原告的手术材料费用过高,被告二只认可基本的手术材料费,门诊发票除了挂号费有原告的名字,其他的都无法证明是原告的发票,如果原告从养老院购买的保险得到补偿,就不应该重新计算,关联性也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一推倒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目前只提供护理费收据,而不是发票,不认可且该费用不应该重新计算,应该算至鉴定中护理费项目,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可是鉴定意见书并未讲清楚致伤的具体原因;对证据6律师费不认可,因为律师费的案号与法院的案号不一样且被告认为本案属于简易案件,不需要请律师;对证据7没有异议,但是与被告无关。对证据8被告认为没有关联性,因为并未说明该房屋是禁止入内,也没有详细说明身体接触到何种程度。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所有证据关联性都有异议。
    [11:24:1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强调病史中的记载是自述的,发生事件与送医院的时间很接近,都是3点左右,被告二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就治;对证据3、4、5均没有异议。;对证据6、7没有异议,可是并非是被告二造成原告的损害;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强调当时两位老人接触时间很短暂,护理人员当时也在场。
    [11:29: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今天的病史原件未带。
    [11:30:07]
  • [审判员]:
    原告为何没有住院费发票?
    [11:30: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已被保险公司收掉用于理赔,故住院费发票原件没有。
    [11:31:01]
  • [审判员]:
    原告需向法庭提供具体的理赔金额及相关的用于理赔的相关票据。
    [11:31: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向法庭提供。
    [11:31:33]
  • [审判员]:
    两被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11:31:47]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当庭提供: 1、养老合同,以证明被告一也住在养老院,也属于一级护理等级;2、医学证明,以证明被告一属于老年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3、养老院走廊照片,以证明房门基本上都差不多,有可能会误入房屋;4、养老院的房门是活动着的照片;5、上海市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
    [11:32:11]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二,对被告一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3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可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恰恰可以证明被告二应该有更谨慎义务;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辨认,即便真实,无法证明被告一无过错,造成本案关键是被告一进入了原告的房屋,才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最后被被告一推倒在地;证据4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没有异议,被告一与原告确实是属于养老院特别关注,现在发生了此事,养老院确实没有起到注意义务。
    [11:33:3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基于被告一当庭提供上述证据,被告二需要回去核实,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11:34:40]
  • [审判员]:
    被告二举证。
    [11:35:0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赔偿协议书。
    [11:35:2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11:3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该份赔偿协议书仅仅说明形式上的真实性,但是本代理人认为本协议书无法免除养老院的过错责任。当时养老院与原告儿子讲,养老院都有保险的,如果发生老人发生受伤,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是夹在理赔材料中让原告儿子签字的,原告儿子并不知清,所以原告认为该份赔偿协议书只能证明一种赔偿形成的过程且该份协议书也未包含伤残赔偿金。原告认为该份协议书说明养老院也认可自身是有责任的。协议中的5651元原告确实收到。
    [11:36:02]
  • [被告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还应该扣除赔偿协议书中已收到的赔偿费用。该赔偿协议书讲的不慎摔倒,也未讲原告的摔倒是由被告一造成的,也未详细提到两位老人是如何接触的。
    [11:37:07]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笔录若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1:37:45]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1: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