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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某房产经纪公司和王某签订《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间,双方对于居间费用发生争议,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居间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某房产经纪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3:35:4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35:52]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3:36:16]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上海茂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彭辰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姚跃、代理审判员陈家旭组成,由彭辰主审本案,法官助理张末然,书记员张末然,今天担任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张末然。
双方当事人,本院所发的传票是否收到?[13:36:24]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收到。[13:36:5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收到。[13:36:5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通知中告知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是否明了?[13:37:03]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了。[13:37:1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了。[13:37:20]
- [审判长]: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3:37:25]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不申请回避,不要求远程审理。[13:37:37]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申请回避,不要求远程审理。[13:37:46]
-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采用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方式,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3:37:53]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异议。[13:38:0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异议。[13:38:0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13:38:17]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可伦一审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上诉状)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事实上,茂群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上海市重庆北路319弄19号二层亭子间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王颖颖购买了系争房屋承租权,约定到手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6万元;后王可伦于2016年8月30日向茂群公司购买系争房屋的承租权,约定王可伦净付130万元,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上诉人非系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茂群公司是专业中介,但在整个交易中,其实质意义上的身份是承租权的出卖人而非居间人,其实际是承上启下的作用。茂群公司没有提供居间服务,而是在“买房”和“卖房”。王可伦与王颖颖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不构成法院认定的所谓“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该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减少交易环节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争合同约定的130元购房总价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真实购买系争房屋的承租权,该价款应该得到切实履行。[13:38:24] - [审判长]:被上诉人,上诉状副本是否收到?[13:38:43]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收到。[13:38:51]
- [审判长]:对原审判决意见?[13:38:57]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意一审判决。[13:40:37]
- [审判长]:陈述答辩意见?[13:40:42]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和王颖颖签订定金协议,但是没有承租权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相关都对价,所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上诉人否认自身中介身份,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的被告及上诉人明确表示其是收取中介费的,其否认中介身份以房屋出售人身份主张相关权利也是违背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和王颖颖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合同是86万元。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和被上诉人签订130万元的定金协议,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客观事实存在。适用法律,原审正确,不存在问题。[13:40:47]
- [审判长]: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13:41:00]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异议。补充:第2页倒数第6行,原审对购买主体认定存在问题。[13:41:09]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13:42:0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异议。[13:43:04]
- [审判长]:上诉人,对本案事实、证据有无补充?[13:43:09]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补充。8月30日前,上诉人已经同王颖颖8月27日签订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原审遗漏查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系争合同时候,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系争房屋存在原有承租人,上诉人还没有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在合同签订的当时,三方关于整个房屋交易的架构已经明确,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知晓房屋的状况。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25万元购房款后,86万元上诉人支付给王颖颖,其余钱支付给中间的其他人。[13:43:16]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本案事实,证据有无补充?[13:43:26]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补充。针对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作如下说明:1、上诉人提供的都不是新证据。同王颖颖定金合同,不构成其已经向王颖颖购买承租权,因为没有承租权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对价。2、被上诉人和王颖颖签订的协议,也是背靠背签订的,签订承租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才知道是86万元。3、上诉人就是本案中介费,收取了中介费,一审上诉人已经对此陈述。款项支付,我们支付125万元。
上诉人始终是以中介方的身份和我协商接洽,不是上下买卖关系。上诉人支付给被人中介费,那时上诉人的事情,我们不知道。[13:43:35] - [审判长]:上诉人,向你宣读一审笔录,你方承认是中介费。
上诉人,你认为你同王可伦之间是承租权的转让方,那么合同抬头写的是中介方,请解释一下?[13:43:54]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们公司确实是中介公司,很多时候,我们以公司性质命名的,但是本案中实际上我们不是中介方。合同中的中介方指的是我们。[13:44:17]
- [审判长]:上诉人,同王颖颖签订定金合同后,还支付其他价款吗?[13:44:25]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仅支付了5万,没有同其签订正式承租权转让合同,也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13:44:33]
- [审判长]:支付给案外人多少?[13:44:41]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给案外人姚20万元,邓3万,茂群16万元。收取款项是16万,但是这不是中介费。[13:44:47]
- [审判长]:为什么支付给两个案外人?[13:44:57]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这个房子不是我们的,是被人从其他中介公司拿来了,给我们到手109万元,20万是案外人的中介费。中间存在两个中介公司。3万元是另外一个中介公司。16万元不是中介费,是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总价后,留存的。[13:45:06]
- [审判长]:被上诉人,一审和小陈的通话记录?[13:45:18]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的,小陈是被上诉人员工。[13:45:25]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陈也没说啥,讲的乱七八杂。[13:45:3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去外滩九江路工商进行调解是小陈代表上诉人去的。[13:45:38]
- [审判长]:上诉人,是这样的吗?[13:45:45]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清楚。[13:45:51]
- [审判长]:王颖颖收条上半部分是谁写的?[13:45:57]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公司另外一个员工写的。[13:46:03]
- [审判长]:为什么不让王颖颖自己写?[13:46:11]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们公司都是帮客户写好的,然后让客户签字。[13:46:17]
- [审判长]:给王颖颖不用公司专用账号打呢?[13:46:23]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怕做不出来,款项方便退后。而且公司操作都是这样。房东款项经过我们个人比较放心。[13:46:33]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46:41]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上述意见。上诉人6月28日,上诉人和王颖颖,6月30日上诉人和王可伦,王颖颖和王可伦,签订三个法律合同关系。上诉人起到的作用,不是居间,上诉人不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不符合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实际上,是上诉人将合同债权,即公房承租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系争合同中,结合合同名称共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以及合同第一条约定,可见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候,上诉人已经告知被上诉人承租权另有其人。中介公司也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买卖系争房屋。中介公司再行出售已经购买的房屋,可获得房屋出售价格。上诉人已经将本案中相关款项支付给其他介绍人,余下的16万元应该由上诉人享有。[13:46:48]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47:02]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签订130万元定金时候,我们不知道王颖颖,不知道上诉人所讲的这些事情。本案关键是,被上诉人是从何处取得房屋承租权,根据庭审,可见上诉人没有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也没有相应的对价。关于130万元,上诉人已经承认16万元是中介费,根据原审陈述,可见上诉人是中介方。[13:47:08]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补充:1、因为时间紧张,所以没有和王颖颖再进行转让。2、我方取得合同债权后,再出售,就可以获得差价利益。[13:47:1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陈述对本案的最后意见?[13:47:30]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坚持诉请。[13:47:37]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驳回诉请。[13:47:42]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由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3:47:48]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愿意。[13:48:02]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3:48:08]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不愿意。[13:48:1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当庭宣判。[13:48:24]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上诉人上海茂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可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核实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又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及最后陈述,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具体评议意见如下:合议庭认为,根据茂群公司二审提供的材料,茂群公司虽与王颖颖签订了定金合同,但之后双方之间未签订《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茂群公司未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未办理差价换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另结合茂群公司与王可伦之间签订的定金合同、王可伦与王颖颖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及王可伦款项支付情况,可以证实茂群公司为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居间方。茂群公司认为其为系争房屋承租权受让人,并相对于王可伦为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人的上诉意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茂群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在案证据,可以反证茂群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专业经纪机构未如实向王可伦报告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价格。茂群公司通过分别与转让人、受让人订立协议的方式,有意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意图赚取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差价,茂群公司的前述行为有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禁止,侵害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茂群公司要求驳回王可伦一审诉请并藉此保有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差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茂群公司应向王可伦退还房屋交易差价,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3:48:32]
- [书记员]:全体起立[13:48:48]
- [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系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判文书将在庭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邮寄送达双方。[13:48:54]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楚。[13:49:01]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楚。[13:49:05]
- [审判长]:今天审理到此。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闭庭。[13:49:09]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