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告方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现场
3月30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为催欠款卸奥迪车轮 债主被诉赔偿修车款”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为催欠款卸奥迪车轮 债主被诉赔偿修车款”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10:12:13]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黄先生诉称,2017年3月黄先生向杨先生购买树苗支付10万元,欠杨先生树苗款84000元。杨先生催要树苗款时,黄先生以树苗成活率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拒绝支付。后双方协商一致无果的情况下,10月23日杨先生召集他人将黄先生停在路边的奥迪A6车辆的两个前轮及右后轮拆走,拆卸过程中损坏左后轮。现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给付修理费、交通费共计21854元。
    [10:13:1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10:13: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13:59]
  • [审判员]:
    请坐下。
    [10:14:0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被告方未到庭应诉。
    [10:14:15]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
    [10:14:23]
  • [原告代理人]:
    黄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超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4:34]
  • [书记员]: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4:55]
  • [审判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继续公开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得上诉,本案由审判员王阳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泉丁担任法庭记录。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 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 提供证据;3. 委托代理人;4. 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5. 提起反诉;6. 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 遵守诉讼秩序;3. 接受合法传唤;原被告明确表示是否听清,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15:17]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不申请。
    [10:15:4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你方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0:15:5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变化。
    [10:16:07]
  • [审判员]:
    陈述事实理由。
    [10:16:15]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被告提供的树苗成活率没有达到标准,2017年7月23日,被告将原告的车辆车轮拿走,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对被告做出了拘留等决定,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承包有土地,2017年3月份从被告处购买树苗,付款10万元后,欠付84000元,但因为被告提供的树苗成活率没有达到约定标准,所以被告催要款项时就没有给他钱。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2017年10月23日中午十一点许,被告召集他人悄悄地将原告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一区二号楼马路北边的车牌照为京NUX518奥迪A6车辆的两个前轮及右后轮拆卸掉拿走,被告在拆左后轮的过程中因失去平衡车体触地,他们没有拆卸掉,但是也损坏了。原告报警后朝阳区安贞西里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调查后依法上报,公安机关对被告做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包括车辆修理费19754元以及交通费2100元。
    [10:16:31]
  • [审判员]:
    被告上次开庭发表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卸载了原告的车轱辘,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原告欠付我方树苗款8.4万元,目前在另案执行阶段。原告车辆在我方卸轱辘的时候并不存在损害,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车辆部件更换,无法证明原告修车行为与我方的损坏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关于交通费,原告没有举证,也未说明开支的具体项目、到达地点等内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安机关对我做出了5天的拘留处罚。
    [10:16:41]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0:16:5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1、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辆属于原告所有;2、机动车登记证;3、维修发票及维修详情单,证明维修费用和维修的详细情况;4、车辆照片五张,证明车辆受损情况以及侵权行为地;5、原告代理人向两位证人做的询问笔录,证明是被告将车轮拆走,以及侵权行为地是在北京市朝阳区; 6、车辆购车发票,证明诉争车辆归原告所有。
    [10:17:06]
  • [审判员]:
    证据4的照片中,车辆左侧前门处有一个千斤顶,除了这个千斤顶以外,是否还使用过其他工具?
    [10:17:17]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去的时候只剩下这一个工具。
    [10:17:32]
  • [审判员]:
    修理费是否包含了车辆的四个轮胎?
    [10:17:42]
  • [原告代理人]:
    包含了轮胎更换的费用。
    [10:17:56]
  • [审判员]:
    原告方能否就你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交通费进行举证?
    [10:18:0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请法院酌定。
    [10:18:15]
  • [审判员]:
    上次庭审之后,本院收到了你方邮寄的(2017)津0119民初12245号判决书,一审生效了吗?
    [10:18:24]
  • [原告代理人]:
    已经生效了,正在执行中。
    [10:18:45]
  • [审判员]:
    案款交到法院了吗?
    [10:18:56]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还在执行当中。
    [10:19:04]
  • [审判员]:
    本案事发之时,是在这份判决书作出之前还是之后?
    [10:19:16]
  • [原告代理人]:
    应该当时还没有立案,本案所涉及的损害是先发生的。
    [10:19:25]
  • [审判员]:
    被告声称其在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拘留了5日,你们知道拘留的时间吗?
    [10:19:33]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0:19:41]
  • [审判员]:
    还有无其他证据?
    [10:19:4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9:58]
  • [审判员]:
    本院举证期限于今日届满,双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责令当事人说明情况,如果无法说明情况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0:20:06]
  •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0:20:1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0:28]
  •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意见,坚持诉讼请求。
    [10:20:43]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方未到庭,本院不再主持调解。
    [10:20:57]
  •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0:21:09]
  • [审判员]:
    休庭。
    [10:21:19]
  • [审判员]:
    原告黄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利民,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车辆因被告的损害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被告称该损失与其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为就此举证,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至于交通费,原告未就此进行举证,无法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在全民守法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的今天,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日趋完善,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也在努力顺应新时代的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线上与线下结合、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应理性选择法律允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相信本案原、被告通过先后两次诉讼达到化解争端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双方已经清楚的认识到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最终都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当相信法律,坚定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贡献自己的力量。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修车费19754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原告黄某已交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21: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姜真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的大力支持。
    [10:22:1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