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3月22日10:40,房山法院审理“供货方讨要货款未果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55: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供货方讨要货款未果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
    [10:57:44]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58:52]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供货方讨要货款未果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案的案情。
    [10:59:42]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多次向该彩钢公司供货,截至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对账,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1:01:19]
  • [主持人]:
    该案由李新利独任审理,赵莹担任书记员。
    [11:01:3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1:02:1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1:02:22]
  • [原告]:
    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春,总经理。(未到庭)
    [15:11: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万某文,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现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
    [15:25: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孙某兵,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现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
    [15:25:36]
  • [被告]:
    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星,总经理。
    [15:26:27]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26:44]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15:29:04]
  • [审判员]: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新利依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赵莹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15:29:24]
  • [审判员]:
    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29:45]
  • [原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32:23]
  • [审判员]:
    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15:3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多次向该彩钢公司供货,截至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对账,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货款3万元,并承担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35:28]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事实有无增加、变更或者补充。
    [15:40: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40:55]
  • [被告]: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一直对外所有客户都是以对帐单为准来确认货款金额,我方没有记录收到过原告的货物,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15:41:5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计算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15:42: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欠条出具的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我方要求以欠款金额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计算利息。
    [15:42:15]
  • [审判员]:
    原告出示证据。
    [15:42: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1、2015年2月12日欠条一张(原件),欠条上有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抬头,并盖有被告北京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和金额。
    证据2、发货单12张(均为原件),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
    证据3、手机录像一份(转发的复制件,原始载体因手机内存小被覆盖无法提供),这份录像是2017年12月份时我方跟被告对接,开始欠条上没有公章,只有签字,这是被告给我方补盖公章的过程的手机录像。
    [15:42:37]
  • [被告]: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第一,虽然欠条用纸印有我公司的抬头,但是也存在其他人使用我公司用纸的情况;第二,我公司没有销售部的印章。
    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收货人都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对证据3复制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我公司不欠原告的货款。
    [15:43:07]
  • [审判员]:
    原告,现法庭向你方释明,你方须庭审后三日内提供录像视频的原始载体并提交相应的光盘复制件,逾期未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听清楚了吗?
    [15:43: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听清楚了。
    [15:43:42]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15:43: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44:16]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5:44:26]
  • [被告]:
    有。提交证据1、我公司印件章备案情况表一份(原件,自行制作),证明我公司的备案的印章情况。
    证据2、证明一份(原件,自行出具),证明2009年4月7日之后,我公司对外没有设立分公司销售部,没有销售章。
    证据3、我公司与所有客户自2014年-2017年每年的对账往来(均为原件,自行出具)
    证据4、员工名单一份(原件,自行出具),证明我公司所在的员工名单。
    [15:45:29]
  • [审判员]:
    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46: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销售章没有进行过备案,所以不可能存在于名录中。
    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对证据4中第4个人叫浑某程的真实性认可,被告法定代表人确认此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这个人在我方给被告送货的发货单上签过字。
    [15:46:32]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何时开始合作?
    [15:46: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3年年初。
    [15:47:03]
  • [审判员]:
    原告公司从事什么业务?
    [15:47: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公司是生产制作和销售聚苯板的。
    [15:47:21]
  • [审判员]: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有书面合同?
    [15:47: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47:44]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是否认可?
    [15:47:50]
  • [被告]:
    不予认可。我公司从来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往来。
    [16:42:46]
  • [审判员]:
    被告公司从事什么业务?
    [16:43:19]
  • [被告]:
    从事彩钢业务。
    [16:43:52]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能用到原告陈述的聚苯板?
    [16:44:01]
  • [被告]:
    用不到。我公司是自己加工对外安装。
    [16:44:18]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你方与被告公司买卖的过程?
    [16:44: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3年年初,我方主动到被告公司去拓展业务,开始给被告公司供货,供货时间自2013年年初至2014年5、6月份,供的材料都是聚苯板,被告公司80%都是用座机打电话给我,然后由我通知车间给被告公司送过去,送至房山区良乡107国道汽车尾气检测站旁边,这是被告公司的厂址。
    [16:45:22]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厂址的具体地址你方是否能陈述?
    [16:45: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我方90%的货物都送到了这个地址。
    [16:45:49]
  • [审判员]:
    被告,上述地址是你被告,上述地址是你公司的厂址所在吗?公司的厂址所在吗?
    [16:46:16]
  • [被告]:
    是的。
    [16:46:54]
  • [审判员]:
    原告,能否提供被告给你方打电话的座机号码及通话时间?
    [16:47: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提供,但需要调取。
    [16:47:17]
  • [审判员]:
    原告,法庭限你方于庭审后三个工作日内调取被告跟你方要货的座机电话号码,逾期未提交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听清楚了吗?
    [16:47: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听清楚了。
    [16:47:4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总共送了多少货?
    [16:47: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3年的帐已经清了,2014年大概给被告送了有二三十万元的货物。
    [16:48:00]
  • [审判员]: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双方还有其他的补充吗?
    [16:48:09]
  • [原被告]:
    没有补充了。
    [16:49:47]
  • [审判员]: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16:4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公司否认与我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但是至少有两个被告公司的员工在我公司的发货单上签过字,但被告陈述签字的人都是是今年刚刚聘用的,我方认为太巧合了,也存在疑问。第二,被告作为生产彩钢的公司,不可能不用聚苯板来加工。第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很少出现在厂里,我方基本上没有见过他。第四,被告提供的供货商名单上没有我公司,我方认为被告公司存在造假的嫌疑。
    [16:50:06]
  • [被告]:
    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16:50:19]
  • [审判员]: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50: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6:51:0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16:51:3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6:51: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6:51:54]
  • [被告]:
    不同意。
    [16:52:02]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五日内可查阅,下面休庭。
    [16:52:1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赵莹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6:59:5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7: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