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3月26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不服仲裁 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0: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李先生诉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3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2:00]
  • [主持人]: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他于1984年4月1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在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因被告未给李先生安排工作事项,所以李先生处于待岗期间。待岗期间,由于被告未依法给李先生提供劳动条件、未支付待岗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故李先生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快递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被告,但被告拒收。被告称李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到岗与事实不符。被告未给李先生安排工作,也不出具相关证据,李先生迫于被告不予安排工作、不予发放待岗工资,不予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李先生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待岗工资39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992.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98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1316.57元。
    [09:12:2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三庭法官彭宇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3:0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3:49]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4:1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14:24]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先生诉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三庭法官彭宇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审判员芦平安、梁京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郭蕊担任法庭记录。
    [09:14:41]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16:52]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17:08]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7: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7: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7:5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4: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李先生诉称,我方于1984年4月1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在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因被告未给我方安排工作事项,所以我方处于待岗期间。待岗期间,由于被告未依法给我方提供劳动条件、未支付待岗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故我方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快递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被告,但被告拒收。被告称我方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到岗与事实不符。被告未给我方安排工作,也不出具相关证据,我方迫于被告不予安排工作、不予发放待岗工资,不予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我方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待岗工资39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992.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984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1316.57元。
    [09:46:10]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48: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09:48:22]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8: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快递单,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在2017年7月28日解除。
    3、12个月工资明细,证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单位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况。
    4、职工工资表,证明原告方的工资标准在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标准是6000元。
    5、银行明细,证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工资标准是8000元。
    6、工作通知书(2份),证明被告就只是向原告发出了工作通知,原告去报到之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安排工作。
    7、报告,是工作通知书的回复,证明被告提供的工作地点,已经改变了合同的工作地点,要求原告调到与原告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成都去工作。
    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未依法给原告缴纳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6月之后的社保。
    9、录音记录,证明原告接到通知书之后去报到了,被告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
    10、邮件查询记录。证明解除通知已经向被告进行了合理送达,被告故意拒收。
    11、工商查询档案,工商查询档案证明2017年1月-4月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的原因是因该公司的股东与被告公司的法人是父子关系,是被告让我方把社保转过去的。
    [09:49:1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1: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劳动合同书,真实性认可,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合同第21条3项及第23条约定了,如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中的第二十三条,标明了合同附件,包括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团建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快递单,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收到该通知书。
    [09:52:11]
  • [审判长]:
    邮件退回了是吗?
    [09:5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但是被告5月12号给我发的通知书,上面的地址就是这个地址,他就因为我们下边有这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方是恶意的不签收。
    [09:53: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3、12个月工资明细,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原告自己打印的。
    4、职工工资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他确实到公司提供劳动,所以给他开了2200元生活费。
    5、银行明细,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她对方户名与本案无关。另外上面只有转账,排除不了是借款或者是其他交易。
    6、工作通知书(2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这两份工作通知书上可以看出16年17年连续两年要求原告方到公司来报道。但是原告方没有到公司报到,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
    7、报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公司要求原告方提供正常的劳动,但是原告方找各种理由拒不提供。
    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7年1月到4月期间,原告方自己找了案外方北方国兴公司缴纳社保,与我方无关。从这个上面看,原告的社保记录是连续,所以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
    9、录音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显示要求原告上班,但是没来。
    10、邮件查询记录,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写明无人认领,不能证明拒收,不清楚快递邮件上的拒收是谁写的。我方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个人是无故离职。
    11、工商查询档案,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09:54:36]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举证。
    [09:55: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放假通知书,附有原告方签字单证明,2011年1月25日,经公司决定,对原告放假。原告同意并签字在通知中。证明原告方同意放假,并且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如公司要求李某到岗上班。李某应当立即到岗,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予补偿。
    2、工作通知及邮递单,2016年9月20日。单位要求李某到公司报到、上班。但是李某没有报道。
    3、2016年9月27日工作通知,公司又发出了工作通知书,要求李某于10月份到公司报到,但是李某没有到公司
    4、2017年5月6日调令及结清工资收条。要求李某到公司报到。李某仍然没有来。调令要求李某上到成都去上班,然后他那个答复说,因为个人原因,家庭原因不能去。2017.4李某所有的工资都结清了。
    5、2017.5.12工作通知,第四次发出的书面通知书,要求李某到公司报到。李某仍然没有来。
    [09:55:23]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04: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放假通知,真实性不认可,通知单签字页是复印件。依据放假通知第二条,接到通知必须到单位报到,没接到通知就是放假,接到通知不到岗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应为无效,该证据仲裁时没有提交过。
    2、工作通知及邮递单,2016年9月20日。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EMS收件章,仲裁阶段被告也没有提供过。
    3、2016年9月27日工作通知,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4、2017年5月6日调令及结清工资收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调令中可以看到被告要求原告去成都工作。认可结清工资收条。
    5、2017年5月12日工作通知,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前去报到了。报到地点与我们7月28号所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送达地点是一致的,所以说被告是恶意不签收。
    [10:04:20]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
    [10:04: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0:05: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0:06:03]
  • [审判长]:
    关于原告入职时间?
    [10:06: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984年4月1日。
    [10:06: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以合同为主2008年6月30日。公司存在改制情况,之前的事情我们不了解。
    [10:06:52]
  • [审判长]:
    关于被告成立日期?
    [10:07: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庭下提交书面意见。
    [10:08: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回去核实。
    [10:08:1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2011年1月25日开始放假吗?
    [10:08: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有时在家待岗,有时回去工作。
    [10:08: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我们是建筑行业,有工程了,就到工程所在地工作。
    [10:08:58]
  • [审判长]:
    关于工资情况?
    [10:09: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工资明细。工资为现金发。2017年7月,2200是领取的现金,3500是打卡。
    [10:09: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待岗的时候就是最低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发的。他提供的工资单与我方无关。
    [10:10: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7年3月工资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给他支付的。工资构成有现金跟打卡支付两部分。
    [10:10: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单位都是现金发放生活费,转账都是对公转账。
    [10:11:29]
  • [审判长]:
    2016年5月一直到2017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都是一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他支付了生活费?
    [10:12: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是的,都结清了。
    [10:13:16]
  • [审判长]:
    原告是主张2017年5月1号到2017年7月31号期间的待岗工资是吧?
    [10:13: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公司多次要求李先生到岗工作,但是李先生拒绝到公司报到,视为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已经是属于解除状态了,我方不应当再给他发放生活费。2017年5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10:13:41]
  • [审判长]:
    关于诉讼请求第二项?
    [10:14: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主张2017年7月28日解除的劳动关系,31日我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书。
    [10:14: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收到过解除通知。
    [10:15:27]
  • [审判长]:
    关于原告工资情况,除2017年4月转账记录外,是否还有其他工资通过转账发放?。
    [10:15: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6: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不是单位发的工资。
    [10:16:32]
  • [审判长]:
    2016年7月-2017年6月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10:17: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2016年7月发放2200元,其他月都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第十条,以不低于北京市现行的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实际履行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的。
    [10:17:52]
  • [审判长]:
    原告方提交的工资明细中,有个别月份主张的工资数额高于被告方关于工资数额的主张,有无相应证据证明?
    [10:18: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这期间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有领取现金收取单,举证责任应在被告。
    [10:19: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是否有领工资记录,2017年5月之前的工资都结清了。
    [10:19:41]
  • [审判长]:
    双方就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
    [10:20: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方不存在违约,公司没有向我方提供工作岗位,上次谈话时被告也说了放假通知,安排工作举证责任在被告,5月7日的工作安排也能体现出被告将原告的工作地点安排到成都。原告拒绝去成都是有合法的理由,解除通知是被告恶意签收,邮寄的地址和电话都是被告法人的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地址是被告向我方发出通知上的地址。
    [10:20: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故意不上班,被告多次向原告发放到岗通知,虽然有一次是在外地,但其他都是工作地点都是在北京。但是原告方一直未依法提供劳动。原告方主张被告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但是原告在被告处任采购员职务,并不存在法定的必须由被告举证证明的条件。
    [10:21:1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0:21: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及上述意见。
    [10:21:5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及上述意见。
    [10:22: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
    [10:22: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22: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0:22:58]
  • [审判长]:
    法院将主持庭下调解工作。
    [10:23: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0:23: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0:23:34]
  • [审判长]:
    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
    [10:23: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24: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24:1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4:32]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2:2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