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8年3月23日09:4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
  • [主持人]:
    下面即将为大家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案情简介:2018年1月15日2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定区曹安公路新源路西约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ml,达到醉酒标准。 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2:51:2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2:51:57]
  • [审判员]:
    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
    [12:52: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
    [12:52:23]
  • [被告人]:
    陈某
    [12:52:36]
  • [审判员]:
    有没有其他名字?
    [12:52:54]
  • [被告人]:
    没有。
    [12:53:08]
  • [审判员]:
    庭前对你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进行了核对。与起诉书的信息是否一致?
    [12:53:25]
  • [被告人]:
    一致
    [12:53:43]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依法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12:53:50]
  • [被告人]:
    收到。2018年3月13日收到的。
    [12:54:01]
  • [审判员]:
    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唐斌独任审判,书记员葛维维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出庭支持公诉。
    [12:54:58]
  • [审判员]:
    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2:57:03]
  • [被告人]:
    不需要
    [12:57:10]
  • [审判员]:
    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你表示委托了辩护人,你表示不需要委托辩护人。本庭已在庭前向你送达了书面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你对享有各项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2:57:49]
  • [被告人]:
    清楚
    [12:58:03]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2:58:15]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2:59:33]
  • [审判员]: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人起诉书的指控你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提出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12:59:51]
  • [被告人]:
    没有
    [13:00:26]
  • [审判员]:
    是否自愿认罪?
    [13:02:18]
  • [被告人]:
    认罪
    [13:02:31]
  • [审判员]:
    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你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13:02:46]
  • [被告人]:
    清楚
    [13:02:58]
  • [审判员]:
    你在公诉机关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是否清楚,是不是自愿签的?
    [13:03:13]
  • [被告人]:
    清楚的,是自愿签的。
    [13:03:31]
  • [审判员]:
    本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有无意见?
    [13:03:38]
  • [被告人]:
    没有。
    [13:03:50]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有什么要求、想法、认识要向法庭陈述的?
    [13:04:00]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3:04:26]
  • [审判员]:
    有无检举揭发
    [13:04:38]
  • [被告人]:
    没有。
    [13:04:50]
  • [审判员]: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告知: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13:04:58]
  • [被告人]:
    清楚
    [13:05:44]
  • [审判员]:
    将被告人带下去,闭庭。
    [13:05:50]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