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3月28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噪音引发邻里纠纷 意外摔伤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4:2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噪音引发邻里纠纷 意外摔伤索赔偿”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田江海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
    [09:11:0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7年12月16日时,原告因被告楼上噪音问题上楼告知降低噪音,发生摩擦,被告站在楼梯上把原告推下楼梯造成外伤原告向给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20送到朝阳医院,经过X线诊断报告单显示T12,L1椎体轻度锲形变,考虑应力性改变可能性大,造成原告极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874.56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1:1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1:36]
  • [审判员]:
    审判员田江海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路某,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宋某,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系宋某丈夫),男,住同上。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1:49]
  • [原告]:
    无异议。
    [09:13:05]
  • [被告]:
    无异议。
    [09:13:15]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本院审判员田江海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13:31]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3:57]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4:0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14:26]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69.56元,交通费205元,合计赔偿3874.56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16日12时许,原告因被告楼上噪音问题上楼告知被告降低噪音,发生摩擦,被告站在楼梯上把原告推下楼梯造成外伤,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石景山区广宁派出所出警,原告拨打120急救中心求助,经120急救车送到朝阳医院,经过X线诊断报告单显示T12,L1椎体轻度锲形变,考虑应力性改变可能性大。经过医生诊断为外伤造成脊椎受伤,预约腰椎,胸椎,右侧膝盖核磁共振,并开具胸腰椎支架一个,到药房自行购买,然后由医生调节大小,再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脊椎软组织损伤。后经过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3669.56元,交通费205元。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决所请。
    [09:14:36]
  • [审判员]:
    原告描述一下当天发生的过程。
    [09:15:02]
  • [原告]:
    当天下了飞机,因为没怎么睡觉,楼上特别吵,睡不着,之前上楼找过很多次,但是不听,这次上楼去理论就吵起来了,被告委托人推搡了我,还骂骂咧咧的,吵完我就下去了,被告就下楼跟我吵吵,我们互骂了,被告将我从楼梯上推下去了,我们都报警了,也打120了,我在地上躺了半个小时左右后警察来了,警察让我先去看病再去做笔录,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从医院回来我就去做笔录了,民警问了我们的关系,事故发生的过程,我跟民警说要去做司法鉴定,民警带着我去的石景山医院对面的司法鉴定中心,,结果是软组织损伤,够不上轻伤,民警说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09:51:47]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52:5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纠纷当天,我跟我的委托人在家休息,突然传来很大的敲门声,我打开门是原告,与原告争吵了几句就报警了,我们等着民警来的过程中,我爱人下楼与原告发生了纠纷,当时我不在场,半小时后民警才来,根据原告刚才的描述我有几点不认同,原告说邻居做菜的声音都能听到,说明房子的隔音很差,我跟我爱人生活非常规律,早上7点就出门了,不可能产生很多噪音,原告是如何确定是我家发生的声音;原告说做了司法鉴定,但是证据里没有司法鉴定书;原告产生的这些费用是否是真实产生的?是否过度医疗?
    [09:53:07]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0:09:36]
  • [原告]:
    证据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17年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原告曾因此受伤;证据2.门诊病历,证明我左腰部位受伤,医生建议我做了些检查;证据3、车票7张共205元,证明因外伤去医院产生的交通费。
    [10:10:1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13:20]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同意支付,原告产生的出租车发票与就医时间看不出对应。
    [10:14:0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36:50]
  • [被告]:
    没有了。
    [10:37:20]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双方的房子是租赁还是自己的?
    [10:37:43]
  • [原告]:
    我住的我妈的房子,自己的家。
    [10:38:07]
  • [被告]:
    我是租的房子,签的合同是4年,今年4月到期,不会再续租了,因为房东把房子卖了。
    [10:38:37]
  • [审判员]:
    原告,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什么?
    [10:39:57]
  • [原告]:
    记不清了,鉴定结果在派出所呢,大概好像是软组织挫伤。
    [10:41:49]
  • [被告]:
    认可,鉴定结果我当时也看到了。
    [10:43:2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46:5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7:1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51:2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51:43]
  • [原告]:
    同意。
    [10:51:52]
  • [被告]:
    同意。
    [10:52:01]
  • [审判员]: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再无争议,现在闭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53:0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5: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