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被告人
2018年3月26日11: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0:21:56]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0:50:33]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盗窃一案。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吴沁泉独任审判,书记员胡晓奕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林琳。被告人,法庭庭前已告知了你相关诉讼权利,对此你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0:50:59]
  • [被告人]:
    清楚。不需要申请回避。
    [10:51:54]
  • [审判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10:52:25]
  • [公诉人]:
    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略)
    [10:52:43]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本案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
    [10:53:08]
  • [被告人]:
    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
    [10:53:44]
  • [审判员]:
    发表辩护意见。
    [10:54:24]
  • [被告人]:
    无。
    [10:55:1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55:44]
  • [被告人]:
    我是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动到派出所是自首。没有对偷盗的车子进行买卖。没有用任何工具去偷他的车,车子龙头锁是没锁的。愿意赔偿,在看守所表现良好,希望给一次机会。
    [10:56:12]
  • [审判员]:
    被告人盗窃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庭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闭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0: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