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09:07:2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7:32] - [审判员]: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09:07:58]
- [原告代理人]:张某某,男。
王某某,原告同事。(特别授权)[09:10:22] - [被告]:李某某,女。[09:11:09]
- [被告代理人]:胡律师,上海市太极申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理人2,沈某某,李某某前夫父亲。(特别授权)[09:11:29] - [审判员]: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居淑英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晔担任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被告对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11:59]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09:12:43]
-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09:12:54]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原、被告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09:13:14]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13:38]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14:13]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09:14:28]
- [原告代理人]:一、判令被告对被执行人沈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判令被告支付本金6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8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并承担以本金60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每日0.0175%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09:15:58] - [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与诉状一致。(略)[09:16:18]
- [审判员]:请陈诉证据。[09:32:09]
- [书记员]:证据一、民事调解书,2016.11.17生效,调解书载明,本案被告前夫沈某某应在2017.5.1前,支付原告借款6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8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及利息。本案还涉及其他案外人沈某某、钱某某,分别是被告前夫的父母亲。该调解书我方申请执行,在浦东法院执行案件,浦东法院要求我方通过诉讼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证据二、离婚协议书的补充约定。从该协议书证明,本案被告与另案被执行人沈某某是在2016.2.25在虹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其婚姻期间财产进行约定、分割。从离婚协议形式能看出被告是沈某前妻,是我方起诉被告,要求追加其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依据。[09:32:42]
- [审判员]:被告答辩意见?[09:34:00]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在要求被告承担前夫沈某某债务连带偿还责任,是不认可的。
1、被告对涉案债务不知情,在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体现。2、该60万款项是沈某用于自己投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没有拿到一分钱。3、被告夫妻在2016年2月协议离婚,涉案案件是在2016年双方离婚后才通过诉讼确认,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确认的债务。4、该笔债务据被告事后向沈某了解,该债务是沈某父亲操作的借款,与被告无关。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中表述很清楚,没有涉及这笔60万元债务。[09:34:17] - [审判员]:对其提供证据发表意见。[09:35:20]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一,法院调解书,我方不知情,不是该案件当事人。该调解案件是沈某父亲操作。连沈某也不知情。我方不予认可。
对证据二,对该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真实性,我方认可,是沈某父亲提供,用意是体现原告积极偿还款项。该协议中双方约定没有涉及60万元债务这节。该补充协议是2017.6.6签订的,沈某从来没有和本案被告说明该债务。[09:35:34]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有何补充?[09:36:03]
- [被告代理人]:我与原告张某是朋友关系,当时我向原告借款60万元,一开始没有写借条,后来引起误会,我补写了借条。我借款的事情和儿子、本案被告前儿媳都没有关系,这笔借款我是认可的,同意在有钱的时候及时还款。现在儿子、媳妇名下的房屋,我们商量着想要卖掉,用售房款归还借款。[09:36:13]
- [审判员]:原告发表意见。[09:37:03]
- [原告代理人]:在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后,3名借款人一分钱都没有还款。原告通过朋友找到三借款人、要求及时还款。当时看到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要求追加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沈某某父亲虽然一直表示要还钱,但没有实质行动。他曾说起要卖房还款,但迟迟没有操作,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获得支持的。[09:42:17]
- [审判员]:该笔款项的借款情况?[09:49:58]
- [原告代理人]:一开始沈某父亲出面向原告张某要求借款20万元,表示该款项用于儿子公司使用。后来微信中,沈某父亲和张某表示希望能借款60万元,用途也说是用于儿子买房子用。一开始借款没有写借条,是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借条是事后补写。现在申请补充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供。[09:50:06]
- [审判员]:被告对其提供微信记录证据进行质证。[10:00:04]
- [被告代理人]:该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与被告无关。该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表示沈某父亲一方表述,表示儿子知道该借款事宜,不能证明借款时沈某是知道该借款的,也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10:00:10]
- [审判员]:何时离婚?[10:00:55]
- [被告]:2015年2月在民政局离婚。[10:01:11]
- [被告代理人2]:我当时向原告借款60万元,我和原告关系很好的,当时是微信转账给我,借条后面补写的。这笔款项用于公司使用,当时公司投资失误,不是用于给儿子买房子。[10:02:27]
- [审判员]:房屋购买情况?[10:02:35]
- [被告]:婚后购买,2007年支付首付加银行贷款购入,登记在我和女儿名下。所以原告说我方借款买房说法不真实[10:03:04]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何补充?[10:08:54]
-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0:08:58]
- [被告代理人]:房屋是2007年买入,登记在被告、女儿名下。当时在离婚协议时,债务约定中被告对两笔债务共同承担了。[10:09:14]
- [审判员]:离婚协议中涉及两笔债务情况?[10:09:47]
- [被告代理人]:在虹口法院通过诉讼确认,被告为前夫沈某承担了两笔债务。被告同意出售房屋,现在因为涉及租赁,暂时无法出售,待取得售房款后,一定会将房屋出售用于还款。[10:10:09]
- [被告代理人2]:我肯定同意还钱的,房屋还有2个月收回,如果他愿意买下房屋,我也愿意卖给他,我有还钱的诚意。该房屋现在市值700余万,足够用于还款。[10:10:28]
- [审判员]:双方争议焦点是该笔债务是否发生在沈某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审判员规定的争议焦点是否同意?[10:10:45]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11:54]
- [被告代理人]:同意。[10:12:04]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0:12:15]
-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10:12:42]
- [被告代理人]:同意调解。[10:13:02]
- [审判员]:调解方案?[10:14:28]
- [原告代理人]:庭后与被告协调再确定。[10:14:34]
- [被告代理人]:同意。[10:15:15]
- [审判员]:鉴于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暂无调解方案,庭后再行协商。今天庭审至此,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当庭请求补正,然后签名。现在休庭(敲击法锤)。[10:15: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0:15:5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