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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即将为大家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北大街环城路路口南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6:32:5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6:33:36]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16:35:02]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16:36:10]
- [被告人]:王某,身份信息略[16:36:28]
- [审判员]:庭前对你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进行了核对。与起诉书的信息是否一致?[16:36:42]
- [被告人]:一致[16:36:56]
- [审判员]:出生地上海?[16:39:47]
- [被告人]:是的[16:40:24]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收到没有?[16:40:40]
- [被告人]:收到[16:40:58]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书记员丁鹏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6:41:37]
- [被告人]:不申请[16:41:49]
- [审判员]: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经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你表示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今天的法庭上没有辩护人出庭为你辩护,但是你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16:42:02]
- [被告人]:清楚[16:42:43]
- [审判员]:本院在庭前书面告知你的诉讼权利你都清楚没有?[16:42:58]
- [被告人]:清楚[16:43:13]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6:43:22]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6:44:08]
- [审判员]: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44:24]
- [被告人]:清楚[16:44:41]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没有意见?[16:44:50]
- [被告人]:没有[16:45:02]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16:45:14]
- [被告人]:认罪[16:45:32]
- [审判员]:根据起诉指控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本院将对你做出有罪判决。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了你,听清楚了没有?[16:45:42]
- [被告人]:清楚[16:46:01]
- [审判员]: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你说自愿签的吗?对具体内容是否清楚?[16:46:10]
- [被告人]:自愿的,对内容清楚的[16:46:26]
- [审判员]:鉴于你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你对适用速裁程序,有无意见?[16:46:55]
- [被告人]:没有[16:47:11]
- [审判员]:起诉书上的证据你看过没有?对这些证据有没有意见?[16:47:20]
- [被告人]:看过了,没有异议。[16:47:41]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有什么要求、想法、认识要向法庭陈述的?[16:47:53]
- [被告人]:非常后悔,希望能够从轻处理[16:48:04]
- [审判员]:通过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6:48:1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6:48:50]
- [审判员]:将被告人带下去,闭庭。[16:48:58]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6: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