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员
2018年3月27日8: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8:33:3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08:34:44]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05民初2929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捷独任审理,书记员陆旭辉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是否申请回避?
    [08:35:18]
  • [原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8:36:5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08:37:32]
  • [原告]:
    1.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190万元房款的违约金68400元。计算方式:从2017.2.3起算至2017.6.2止,共计120天,按照合同第九条,日万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因调取被告户籍信息所支付的律师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诉状。
    [08:41:00]
  • [审判员]:
    被告诉状副本是否收到?
    [08:41:25]
  • [被告]:
    收到。
    [08:41:4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8:42:02]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贷款发放日期,附件三第五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余下部分房款,以贷款方式就是指190万元,乙方贷款机构以乙方出具的贷款合同为准,贷款金额为190万元。贷款合同在2016.11.25签订。
    [08:42:27]
  • [审判员]:
    根据原告提供的产证,2016.12.27双方办理过户,2017.1.13被告取得产证,对于放贷时间的意见。
    [08:43:01]
  • [被告]:
    建设银行普陀支行是贷款银行。我到银行了解的是宏观政策的调整,贷款额度的限制,故放款晚了。2017.1.13被告取得产证当日就将产证送交贷款银行,也电话告知原告。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为贷款,但2016.11月底被告去办理贷款的时候,原告拒绝签字,因为原告觉得房价卖低了,要求被告补偿,故在中介协调下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被告补偿原告18万元。2016.11.25签订贷款合同,2016.12.27双方交易。被告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笔房款都按时交付。最后一笔贷款被告无法左右放贷时间。补充协议约定3.21原告交房,当日中介致电被告,原告提出因为被告贷款未到故要求延期交房,双方争执并报警,公安的意见为原告没有拿到贷款故延期交房。据原告反映其多次到银行催贷款,并和银行说与被告房屋买卖之间有纠纷,银行得知该情况后可能也影响到贷款的发放。2017.5月中旬银行电话通知原被告要放贷了,中介通知交房,原告在2017.5.22交付房屋,原告在房屋交接单上自书被告不追究原告延期交房的责任,被告为了早点拿到房屋也就签字了,协议上签字的人为被告的代理人邬立群,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当时被告人在日本,被告出具公证委托书给邬立群,今天委托书没带。对于邬立群收房的行为认可,但对其放弃被告权利的行为不认可。
    [08:43:58]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08:44:30]
  • [原告]:
    1.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证明被告没有按期去办理贷款。
    2.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过户时间为2017.1.31前,交房时间补充条款约定2017.3.21,违约责任为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合同附件三根据付款顺序做了约定,款清交房。
    3.补充协议。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8万元。交房时间在2018.3.21,原告晚一天交房支付1000元违约金。
    4.房屋交接书、邬立群的承诺书。我5.22主动打电话通知被告交房,不是被告所述的已接到银行电话放贷才通知被告交房。应该是款清交房,但被告没有做到,我到银行去问,银行说办贷款双方人要到银行办理,被告谎称原告在外面旅游,当时我人没有去,银行说要上门核实,银行承认放贷员何某放贷违规,等到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后,银行放款。交接书上的签名是邬立群签的,黑体字是中介写的。
    5.发票。我房款净到手390万元,没有18万元的概念。
    6.不动产登记簿。证明涉讼房屋已转到被告名下,抵押贷款190万元。
    7.银行放贷员写的情况说明(录音未提供)。证明原告与其通话中涉及到其放贷违约的录音情况属实。因为中介和被告告知银行原告去旅游了不再上海。
    8.报警记录。原被告是买卖房屋纠纷,并非租房纠纷。
    9.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7.6.2原告收到190万元。
    10.原告邮寄给代理人邬立群和被告的信函及邬立群的回函。原告要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的信也是寄到代理人家,代理人回函到中介,说也要起诉我。
    11.收条及诉讼费收据。证明原告找律师调取被告材料支付的500元。没有签律师合同,也没有发票。
    [08:45:07]
  • [被告]:
    1.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需要庭后核实。
    2.房地产买卖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关于贷款原被告谁也无法确定核实银行放贷,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放贷日期。对于原告所述放贷以后交房但合同没有约定放贷时间,但约定了交房时间,应根据合同。
    3.补充协议。被告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原告协助签字,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贷款190万元,但原告不肯签字,致使被告贷款手续一直无法办下来,经中介协商被告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违心签署该协议,同时约定3.21交房,因为被告怕原告到时候再搞,并约定延迟一天原告需要再支付1000元。
    4.房屋交接书、邬立群的承诺书。银行通知放贷,原告到银行告知银行原被告买卖有纠纷,原告调查后同意放贷,故5.22原告知道银行要放贷后才通知被告交房。不追究原告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这句话是应原告要求所写,不写不交房。对于邬立群收房行为无异议,因为被告开具了委托书,但对其代被告放弃权利不认可。
    5.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另行补偿的18万元是另外的。
    6.不动产登记簿。真实性无异议。
    7.银行放贷员写的情况说明。录音未提供不发表意见。
    8.报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3.21原告致电中介要求商量交房的事情,被告到场后原告提出由于贷款未到不同意交房,中介报警,警察的意见为房屋贷款未到房屋暂时不交。
    9.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
    10.原告邮寄给代理人邬立群和被告的信函及邬立群的回函,被告没有收到。邬立群的回函如果意见在委托权限内被告认可,被告委托邬立群收房。
    11.收条、诉讼费收据。收条不认可。诉讼费收据认可。
    [08:46:2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8:47:18]
  • [被告]:
    1.产证。原告老的产证。原告购房2014.12.3,为何双方交易约定在2017.2.3以后,因为该房屋没有满2年,税收不一样,合同签了等到满2年再过户。
    2.买卖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房款的付款时间,附件三证明双方约定190万元贷款,由银行支付,原告要配合被告办理贷款相应手续,但原告不予配合,拒绝在申请上签字,故才会产生赔偿原告18万元的补充协议。原告违约在先,不协助被告办理贷款。
    3.补充协议。意见同前。被告签订补充协议是违心的。
    4.贷款合同。证明2016.11.25签订,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放贷时间,指名贷款发放至原告帐户,被告贷款手续已办妥。
    5.房屋交接书。证明原告延期两个月交房。
    [08:47:39]
  • [原告]:
    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2年没到不等于无法办理交易,但是被告不想多付税款,故拖到2年满了之后再办。合同约定税费由被告承担。
    2.买卖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意见同前。
    3.补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找我问我要身份证、户口簿去办银行卡,我都给她了。1.31办产权过户提前到12.27。
    4.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上没有写清贷款发放日期无异议。
    5.真实性无异议。3.21因为贷款未到,被告违约在先,所以我不交房,我没有违约。
    [08:48:10]
  • [审判员]:
    如果要举证原告与放贷员的录音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08:49:47]
  • [原告]:
    好的。
    [08:50:16]
  • [审判员]:
    本院给予原被告双方十日的举证期限,若届时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08:50:37]
  • [原被告]:
    听清。
    [08:50:54]
  • [审判员]:
    今天开庭至此,现在休庭,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08:51:20]
  • [审判员]: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8:52:02]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8: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