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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08:58:0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08:59:40]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立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沁独任审理,书记员汪露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在庭前书面告知双方,本庭不再重复告知。
审: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00:28] - [原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09:01:0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09:01:28]
- [原告]: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店铺转让费10万元、店铺押金13000元,2017年10月、11月房租14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8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01:52] - [审判员]:被告起诉状副本是否收到?有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09:02:17]
- [被告]:收到,提交过书面答辩状,没有反诉。[09:02:38]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07:29]
- [被告]:同书面答辩状。不同意诉请。[09:07:48]
- [审判员]:原告进行举证。[09:08:52]
- [原告]:1、店铺转让协议。证明被告将店铺转让给原告。
2、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付款给被告。
3、上海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花费装修费18000元。
4、租赁协议书。证明大房东禁止被告转让店铺。
5、店铺照片。证明大房东收回房屋后将房屋拆除。
6、微信记录。证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店铺转让协议。
7、EMS快递底单及单号查询。证明原告将店铺钥匙寄给被告。[09:09:12] - [被告]:需要庭后质证。[09:10:08]
- [审判员]: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双方就本案是否愿意调解?[09:10:49]
- [原告]:同意。[09:11:06]
- [被告]:不同意。[09:11:23]
- [审判员]:鉴于调解需双方自愿,双方均不同意愿意调解,故本院无法就本案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关于本案,本院将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4205法庭继续审理,记明笔录,不再另行发送传票通知,当事人不到庭的不影响法院判决。[09:11:51]
- [原被告]:听清。[09:12:57]
- [审判员]:今日审理至此,当事人庭后阅看笔录,如有错漏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签字。闭庭。(敲法槌)[09:13:34]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1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