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4月3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父母合葬被拒 弟弟起诉哥哥及朝阳陵园”案
-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父母合葬被拒 弟弟起诉哥哥及朝阳陵园”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09:01:09]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2004年哥哥代表家人与朝阳陵园达成《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由其代理家人向朝阳陵园租赁骨灰安放设施一个(双穴),约定在父母去世后将二老安葬在朝阳陵园。2004年、2016年母亲王女士、父亲荣先生相继去世,2016年弟弟将父亲的骨灰安葬时遭到朝阳陵园的拒绝,称须有办理母亲安葬手续时的哥哥签字,但哥哥拒绝签字。
弟弟认为,哥哥拒绝签字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现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及朝阳陵园协助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在双穴墓地内。[09:02:13]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09:02:5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3:38]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04:12]
- [审判长]:请坐下。[09:04:32]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09:04:47]
- [原告]:荣某江,男,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荣某江之妻),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09:04:59] - [被告]:荣某和,男,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09:05:45]
- [朝阳陵园(第三人)]:北京市朝阳陵园,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09:06:56] - [荣女士(第三人)]:荣某兰,女,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09:07:26]
- [审判长]:各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0:01]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10:33]
- [被告]:无异议。[09:10:47]
- [朝阳陵园(第三人)]:无异议。[09:10:58]
- [荣女士(第三人)]:无异议。[09:11:06]
- [审判长]: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有变化,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庭。未及时告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各方是否听清,有无异议?[09:11:20]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无异议。[09:11:34]
- [被告]:听清楚了,无异议。[09:12:07]
- [朝阳陵园(第三人)]:听清楚了,无异议。[09:12:16]
- [荣女士(第三人)]:听清楚了,无异议。[09:12:23]
- [审判长]: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荣某江诉被告荣某和、第三人北京市朝阳陵园、荣某兰、荣某玲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罗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史震、李甲军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世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第三人朝阳陵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荣某兰均已到庭参加诉讼,荣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09:12:40]
-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5、在涉及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09:13:20]
- [审判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未做出生效判决前,不得擅自结婚。[09:13:42]
- [审判长]: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听清,是否明白,有无异议?[09:13:59]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明白,无异议。[09:14:49]
- [被告]:听清了,明白,无异议。[09:15:05]
- [朝阳陵园(第三人)]:听清了,明白,无异议。[09:22:12]
- [荣女士(第三人)]:听清了,明白,无异议。[09:22:20]
- [审判长]: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09:22:49]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23:11]
- [被告]:不申请回避。[09:23:33]
- [朝阳陵园(第三人)]:不申请回避。[09:23:38]
- [荣女士(第三人)]:不申请回避。[09:23:44]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当事人对向法庭陈述的地址是否为一、二审期间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09:24:02] -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送达地址以我方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为准。[09:24:13]
- [被告]:我方的送达地址以我方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为准。[09:25:30]
- [审判长]: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09:25:41]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荣某和及朝阳陵园协助我将父亲荣某泉的骨灰安葬在北京市朝阳陵园怀思D,方位8排9号墓地内。
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09:26:18]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28:33]
- [被告]:2005年购买的坟地,是我购买的墓地,我有两个孩子,把老大的户口和我父母放在一起,房屋拆迁的时候有我孩子的一份,之前我和我父亲因为房屋的事情互相起诉,法院判决我孩子有居住权,那个时候房子是租赁的,没有购买,2005年判决时候我们有居住权,判决书下来之后,我父亲上诉,后撤诉,之后才知道房屋已经卖了,我父亲不让我住,我有权不让他住,我父亲出去租房住,住了两年,我找不到他,起诉不了,他们把房屋卖了,墓地是我买的,我不愿意让我父亲住。我认为骨灰安葬的协议是我和陵园签署的,是我购买的墓穴,我个人的意见是不同意合葬,另外我和我父亲因为房屋有纠纷,所以不同意合葬,阳间的房屋不让我们住,阴间的房屋我父亲也不可能住。[09:28:5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09:31:25]
- [荣女士(第三人)]:我父亲中午刚去世,下午就火化了,我们连父亲的面都没见到,是荣某江和荣某玲弄得,这是家里的事情,不应该弄到法庭,我不同意安葬,要求解决这些事以后才能安葬。[09:31:45]
- [朝阳陵园(第三人)]:我们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和我园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合同签署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合葬,但是我方会如实提供证据。[09:32:13]
- [审判长]:现向各方宣读荣某玲之前到庭就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荣某玲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父母恩恩爱爱一辈子,同意合葬在一起。[09:32:34]
- [被告]:荣某玲说的不是事实。父亲去世之后到火化的时间过短,仅仅几个小时,而且墓穴是我买的。[09:33:03]
- [荣女士(第三人)]:荣某玲说的不是事实。[09:33:18]
- [原告代理人]:没意见。[09:37:29]
- [审判长]:陵园,涉案墓地是否双穴墓地?[09:37:48]
- [朝阳陵园(第三人)]:是双穴墓地。[09:38:04]
- [审判长]:荣某泉(2016年5月7日去世,亡者年龄92岁)与王某某(2004年10月31日出生,亡者年龄81岁),确定父母的去世日起及亡者年龄。[09:46:50]
- [原告代理人]:去世时间和年龄均认可。[09:47:27]
- [被告]:去世时间和年龄均认可。[09:47:42]
- [荣女士(第三人)]:去世时间和年龄均认可。[09:47:51]
- [审判长]:各方是否认可该墓地为双穴墓地?[09:48:06]
- [原告代理人]:认可。[09:48:19]
- [被告]:认可。[09:48:25]
- [荣女士(第三人)]:认可。[09:48:35]
- [审判长]:荣某泉的父母亦已亡故?[09:48:45]
- [原告代理人]:均已经亡故。[09:49:04]
- [被告]:均已经亡故。[09:49:09]
- [荣女士(第三人)]:均已经亡故。[09:49:16]
- [审判长]:荣某泉的骨灰现在存放位置?[09:49:26]
- [原告代理人]:由原告的爱人将骨灰放在平房。[09:49:37]
- [审判长]:原告举证,被告及第三人质证[09:49:58]
- [原告代理人]:今天没有证据提交。[09:50:47]
- [审判长]:朝阳陵园举证,原被告及荣某兰质证[09:51:25]
- [朝阳陵园(第三人)]:提交证据骨灰安葬手续一套。[09:52:51]
- [原告代理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承租人是荣某和,但不代表是荣某和自己单独承租的墓穴,而是四个子女共同出资购买的墓地。[09:53:13]
- [被告]:原告说的不对,就是我买的。购买墓地一套都是我买的。我母亲去世之后我父亲是否去扫过墓不清楚。[09:56:14]
- [原告代理人]:原告的爱人带荣某泉去扫过墓 。[09:57:15]
- [荣女士(第三人)]:真实性认可,但是不同意合葬。[10:05:22]
- [审判长]:如果你和你父亲没有存在房屋纠纷,你父亲是否应该合葬在墓穴里。[10:05:54]
- [被告]:那也不同意合葬。[10:06:07]
- [审判长]:为何当初购买双穴墓地?[10:06:16]
- [被告]:那是我的权利。[10:06:34]
- [审判长]:被告举证,原告及第三人质证[10:06:44]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10:06:58]
- [审判长]:荣某兰举证,原被告及朝阳陵园质证[10:07:08]
- [荣女士(第三人)]:没有证据提交。[10:07:3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事实和证据补充?[10:07:4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7:52]
- [被告]:阳间的房屋法院判给我,到现在也没有效益,判给我之后他就把房屋给卖了,我凭什么让他住。[10:08:02]
- [朝阳陵园(第三人)]:没有。[10:08:23]
- [荣女士(第三人)]:没有。[10:08:3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各方陈述辩论意见[10:08:40]
- [原告代理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包括赡养和死葬,被告作为长子,有权及时对父亲及时安葬,赡养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被告以与父亲有矛盾拒绝赡养,被告拒绝安葬父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希望法院公正审判使老人及时安葬。[10:08:51]
- [被告]:我父亲生前的时候,法院判决房屋我们有居住权,但是把房屋卖了去别的地方居住,他有什么亲情,原告就是想要独霸财产,给转移了,原告还想要墓地,有什么理由要,我母亲的东西也都在原告那,作为长子,说什么都不算数,老大是有义务,但是老大的义务在哪呢,我说了,要是安葬自己去买,这个墓穴是我的私人财产,原告不能都占着,我父亲、母亲的东西都被原告占着,不能墓穴也占着。[10:09:20]
- [荣女士(第三人)]:认可荣某和所述,我们买东西看我父亲,原告拉着我父亲满世界跑不让我们见面,就是为了霸占财产,我们什么都没有占着,父亲去世那天连父亲的面都没有见到就已经火化了,我觉得这件事有问题,十一点钟死,一点钟就火化有问题。[10:09:34]
- [朝阳陵园(第三人)]:我方的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10:09:4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09:57]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中的陈述。[10:10:0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陈述。[10:10:17]
- [朝阳陵园(第三人)]:坚持庭审中的陈述。[10:10:27]
- [荣女士(第三人)]:坚持庭审中的陈述。[10:10:34]
- [审判长]:合议庭将就本案审理情况进行合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各当事人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10:10:46]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10:26:13]
- [审判长]:大家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10:26:23]
- [审判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习惯作为整个民法的一般法律渊源的有效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安葬权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院依据习惯处理涉案纠纷,故而我国在涉及安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了什么样的传统习惯是本案首先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安葬的正当性在我国有其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即人希望死后获得安息和入土为安的基本诉求。正因如此,对遗体或骨灰的处分不同于普通的遗物处理,蕴含着丰富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公益。对死者合理适当地安葬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完成死者生前所愿、寄托近亲属哀思之习惯。
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内容包括选择安葬方式、安葬位置、安排仪式、骨灰下葬等;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近亲属间对安葬事宜有争议的,如死者生前有明确意愿的,应依其意愿安排;死者生前无明确意愿的,应依死者所在地区的一般风俗习惯安排;但上述安排均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综合上文,安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近亲属与死者间的特定人伦关系决定了该权利由近亲属平等地共同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安葬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的排他性权利;也是基于伦理、道德应尽的带有身份性的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或转让。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的父亲去世后,对父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之义务。本案中子女为父母购置了双穴墓地,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此安排有异议,应依此安排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涉案子女间因财产纠葛和个人间争执,致使父亲骨灰迟迟无法安葬,该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
关于荣某和辩称,因《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其签订,其有权不同意父亲骨灰安葬一节。虽然《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系荣某和与朝阳陵园签订,但其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现荣某和、荣某兰因财产纠葛原因拒绝履行配合安葬之义务,理由难以成立,行为存在不当。
本案既涉及安葬权问题的司法判定,更涉伦理道德之社会公益。生老病死是人之必然,生养死葬亦是社会明确之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父母身后得到安详之所,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应尽之义,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要求。家庭生活中琐事繁多,十指尚有长短,磕碰中亦难免计较你多我少。但事有缓急之分,理有轻重之别。父母尽早入土为安是人伦之大事,家庭利益纠葛与此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望纠纷各方应多念及父母养育之恩,多一些孝道,少一些计较,及早尽应尽之义务,履安葬之责,让父亲尽快得身后之安详。综上所述,鉴于荣某泉的配偶及父母均已亡故,荣某泉之子荣某江请求荣某和及朝阳陵园对骨灰进行安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荣某江自愿承担荣某泉安葬的费用,本院不持异议。第三人荣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某和、第三人北京市朝阳陵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荣某江将荣某泉的骨灰安放于北京市朝阳陵园怀思D区,方位8排9号墓穴内,入葬费用由原告荣某江负担。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荣某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罗曼,审判员史震、李甲军,2018年4月3日。[10:33:35] - [审判长]:请坐,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0:33:53]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0:34:12]
- [被告]:听清了。[10:34:28]
- [朝阳陵园(第三人)]:听清了。[10:34:35]
- [荣女士(第三人)]:听清了。[10:34:41]
- [审判长]:是否考虑上诉?[10:35:20]
- [原告代理人]:服从判决。[10:35:34]
- [被告]:我要考虑上诉。[10:36:23]
- [朝阳陵园(第三人)]:服从判决。[10:36:51]
- [荣女士(第三人)]:我要考虑上诉。[10:36:58]
- [审判长]:当事人阅笔录签字。闭庭。[10:37:32]
- [被告]:我不签字。[10:41:43]
- [荣女士(第三人)]:我不签字。[10:41:52]
- [审判长]:荣某江及荣某兰就宣判笔录及领取判决书拒绝签字,视为今日送达。[10:42:05]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明白。[10:42:19]
- [朝阳陵园(第三人)]:听清了,明白。[10:42:30]
- [审判长]:至此,阅笔录签字。[10:42:4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彭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的大力支持。[10:43:21]
- [主持人]: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