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审判组织
2018年3月29日8: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代为求偿权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9:01:3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09:04:27]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沪0105民初14812号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立案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志斌、人民陪审员李萍、王伟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志斌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袁黎蓓担任记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举证期限是否清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申请回避?
    [09:06:11]
  • [原告]:
    清楚,不申请回避。
    [09:07:24]
  • [审判员]: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听取他的回避意见。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07:57]
  • [原告]: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01,684.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08:24]
  • [审判员]:
    被告未到庭,无法听取其对上述诉请的意见,也无法听取其答辩意见,在答辩期内也未收到两被告答辩意见及反诉。原告举证。
    [09:12:17]
  • [原告]:
    1.(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代继兵醉酒驾驶及原告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事实;
    2.支付凭证。证明:原告按判决确定数额向李光声进行赔付的事实。
    [09:13:22]
  • [审判员]: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无法听取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也未收到两被告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无法听取其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及对上述陈述等意见。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15:10]
  • [原告]:
    与庭审意见一致。
    [09:18:11]
  • [原告]:
    支持我方诉请。
    [09:20:58]
  •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无法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也无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将在庭后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后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下午16时在本院4111法庭公开宣判,双方不来均不影响本院判决结果。原告是否听清?今天庭审到此,庭后阅笔录无误后签名,如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09:21:30]
  • [原告]:
    听清。
    [09:22:45]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09: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