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和户主均为被继承人王某,2005年王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徐某,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徐某。2008年王某与徐某签订《和解协议》,若房屋被拆迁,徐某要按照动迁协议规定的地址保证王某一室一厅独自居住的条件。后房屋拆迁。王某(已故)女儿茅某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享有拆迁补偿款38126.54元,并确认平型关路房屋产权的25%。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享有拆迁补偿款38126.54元的一审判决,茅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茅某上诉称,被继承人王某是系争房屋的唯一实际居住人,徐某、叶某、徐A、李A、李B是空挂户口,王某作为被拆迁人理应享有平型关路房屋产权的25%。故请求二中院改判支持茅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徐某上诉称,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已经合法转让给徐某,王某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仅仅是房屋使用人,不应该享有任何拆迁补偿利益。故请求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3:44:2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3:46:17]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3:46:27]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茅秀珍、上诉人徐钦钧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因原传票告知的合议庭成员另有工作安排,现部分调整,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珍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邬海蓉、审判员陈军组成,法官助理蔺皓然,书记员黄琪隽,蔺皓然担任记录。
上诉人徐钦钧、四被上诉人意见是否一致?[13:46:42]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一致。[13:47:24]
- [被上诉人]:一致。[13:47:5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3:48:00]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不申请。[13:48:22]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不申请。[13:48:29]
- [被上诉人]:不申请。[13:48:33]
- [审判长]:当事人对二审期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3:48:39]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清楚。[13:48:45]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清楚。[13:48:51]
- [被上诉人]:清楚。[13:48:5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茅秀珍陈述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3:48:59]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依法改判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2199弄17号2701室房屋产权的25%系王顺祥的遗产。事实及理由详见上诉状。补充:1、拆迁公司与徐钦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第7条,没有选择货币补偿而是房屋,故安置房屋应该是共同共有。2、茅秀珍既然被法院认定为被安置人,就应当享有安置房屋的产权。3、本案是按户补偿,故茅秀珍应当享有房屋产权份额。新证据:闸北区安置补偿方案,第4条约定按户补偿,第6条写明可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根据安置方案第9条,如果不选择房屋,就还会有其余的货币补偿。附件3,规定了选购拆迁房屋的规则,在本案中,选购了三居室,是考虑了王顺祥的因素。[13:49:06]
- [审判长]:茅秀珍,你的一审诉讼请求“确认王顺祥享有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381126.54元,并要求确认平型关路房屋产权的25%系王顺祥的遗产”是一项还是两项,是如何计算的,依据在哪里?[13:49:28]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一审原本的诉请是确认王顺祥是被拆迁人及平型关路产权的25%,后经一审法院释明,我方改为确认王顺祥享有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381126.54元,并要求确认平型关路房屋产权的25%系王顺祥的遗产。我方就要求确认王顺祥是被拆迁人,享有平型关路房屋产权的25%。我方是要房子不要钱。如果法院认为我方不应该拿房子,我方希望拿平型关路房屋现值的四分之一。[13:49:41]
- [审判长]:平型关路房屋现值的金额、依据是?[13:49:52]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之前评估是400万,有一审评估报告。现值在500多万,如果四分之一,就是125万。[13:50:00]
- [审判长]:上诉人徐钦钧陈述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3:50:06]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茅秀珍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上诉状。补充:不认可茅秀珍引用的2011年的拆迁条例。本案是2007年拆迁,应该适用2006年的拆迁条例,该条例第9条规定,应该确定被安置人口,动迁组确定的安置人口是徐钦钧一家五口并公示,没有王顺祥。徐钦钧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安置人是徐钦钧一家五口。茅秀珍如果认为王顺祥是被安置人口,应该向拆迁公司主张。[13:50:16]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不同意徐钦钧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次拆迁是按户拆迁,至于内部分配应该内部解决。王顺祥根据拆迁政策应当是被安置认可。[13:50:26]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13:50:34]
- [被上诉人]:同意徐钦钧的上诉请求。根据《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载明了安置人口。[13:50:41]
- [审判长]:现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双方有无异议?[13:50:49]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错误:第3页倒数第3行,不是应王顺祥提议的。遗漏:2014.9.19徐钦钧、叶招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写明了平型关路房屋是给予该户的。拆迁组说王顺祥是被安置人口。[13:50:55]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第5页第2段,入户补差金额,是因为分配的房屋比原来的小,就将徐钦钧交付的补差退还了部分给徐钦钧。各类补偿应该扣除入户补差金额。不是并获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是在补偿之内的。
对茅秀珍所补充的: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确实签订了预售合同,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安置认可是徐钦钧一家五口,并不包含王顺祥。根据法律规定,应安置人口由拆迁公司确定。[13:51:09] -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13:51:25]
- [审判长]:《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及《证明》是否发表过质证意见?[13:51:40]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我发表过意见了。补充:拆迁方提供的登记表明确了安置人是徐钦钧一家五口。共同证明应安置对象只有徐钦钧一家五口,并不包含王顺祥。[13:51:48]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法定意义上的被安置人不是徐钦钧一家五口。虽然登记表上有5个人,但是动迁组是按户拆迁的,不管内部如何分配的。《证明》的内容与相关政策是相违背的,应当按国家法律来认定被安置人口。[13:51:56]
- [审判长]:对于入户补差20345.85元,你方有何意见?[13:52:03]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13:52: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有新事实、新证据?[13:52:15]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提交一份拆迁的宣传材料。[13:52:21]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无。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茅秀珍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13:52:28]
- [被上诉人]:无。[13:52:41]
- [审判长]:茅秀珍,你与王顺祥是何关系?[13:52:46]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茅秀珍是来上海打工认识的王顺祥。原来王顺祥经常到我家那边玩。王顺祥是孤老,居委会有证明的,现在提交给法庭。
(上前提交法庭)[13:52:53] - [审判长]:王顺祥的户籍资料里是否有其他亲属?[13:53:11]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没有。[13:53:17]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王顺祥老家是浙江宁波,与我母亲是邻居。王顺祥有亲妹妹,比王顺祥小7、8岁,是否健在我不知晓。我买房子的时候王顺祥要任我做儿子,我不愿意。[13:53:22]
- [审判长]:双方签订2008年6月6日的《和解协议》的背景是?[13:53:42]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双方房屋转让合同中载明户口要迁出。因为居委会做工作。[13:53:50]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拆迁许可证2007年就出来了,《和解协议》载明的很清楚,说明王顺祥的拆迁款要买涉案房屋的,是我方主张平型关路房屋产权份额的依据。[13:53:58]
- [审判长]:《和解协议》中对居住的约定?[13:54:06]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就是表达一直让王顺祥住。
因为王顺祥担心徐钦钧赶走王顺祥,故四处上访,在检察院的牵头下,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了王顺祥可以独自居住,而不是把房屋安置给王顺祥。该协议没有体现要补给王顺祥房屋。[13:54:14] - [审判长]:徐钦钧,你是否知晓《遗赠抚养协议》?[13:54:34]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我不知道。[13:54:44]
- [审判长]:茅秀珍,是否有问题向其他当事人发问?[13:54:52]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没有。[13:54:58]
- [审判长]:徐钦钧,是否有问题向其他当事人发问?[13:55:03]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没有。[13:55:09]
- [审判长]:其余被上诉人是否有发问?[13:55:16]
- [被上诉人]:没有。[13:55:21]
- [审判长]:各方对本案事实还有无新的补充?[13:55:29]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徐钦钧从未照顾王顺祥。[13:55:34]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无。[13:55:4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茅秀珍发言。[13:55:47]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同上诉状及庭审意见。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涉案房屋一直由王顺祥,2005年徐钦钧等三人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未居住,是空挂户口。本次拆迁明确是按户拆迁,约定被拆迁人可以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该些拆迁补偿应当归被拆迁人共有。不应当因为王顺祥与徐钦钧不是一家人而排出其作为产权人。如果不选择房屋安置,会获得其余的货币补偿。所以徐钦钧选择安置房屋应该有王顺祥的份额。双方的《和解协议》说明徐钦钧有责任安置王顺祥。综上,一审判决结果与按户补偿相违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3:55:54]
- [审判长]:徐钦钧发表辩论意见?[13:56:05]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同上诉状及庭审意见。所有拆迁都是按户进行,过去拆迁政府是根据61号文认定安置人口,在基地公示。根据政府公示的安置人口,是没有王顺祥。王顺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另行救济。王顺祥户口在涉案房屋是非法没迁出造成的。王顺祥不是被安置人口。[13:56:13]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3:56:19]
- [被上诉人]:同意徐钦钧的意见。王顺祥在动迁之前就过世了,本次动迁与王顺祥无关。如果有王顺祥,不可能只拿三室一厅的房子。[13:56:25]
- [审判长]:各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3:56:36]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无。[13:56:41]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无。[13:56:50]
- [被上诉人]:无。[13:56:5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若有其他辩论意见的,请于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13:56:59]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支持茅秀珍的上诉请求,驳回徐钦钧的上诉请求。[13:57:07]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支持徐钦钧的上诉请求,驳回茅秀珍的上诉请求。[13:57:14]
- [被上诉人]:支持徐钦钧的上诉请求,驳回茅秀珍的上诉请求。[13:57:20]
- [审判长]: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法庭进行劝解工作)[13:57:30]
- [上诉人 上诉人茅秀珍]:愿意。[13:57:37]
- [上诉人 上诉人徐钦钧]:不愿意。[13:57:42]
- [审判长]:庭审到此,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法官助理予以补正。现在退庭。[13:57:4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3:57:56]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