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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9: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09:59:02]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0:00:2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是否申请回避?
    [10:00:46]
  • [原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03:14]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
    [10:03:51]
  • [原告]:
    要求由原、被告法定继承胡鸿生坐落于法华镇路315弄3号402室的遗产份额。
    [10:04:32]
  • [审判员]:
    事实和理由?
    [10:05:00]
  • [原告]:
    详见诉状,不再宣读,以书面内容为准。
    [10:05:22]
  • [审判员]:
    诉状副本是否收到?有无书面答辩?
    [10:05:35]
  • [被告]:
    诉状副本已经收到,没有书面答辩。口头答辩。同意原告诉请。
    [10:05:57]
  • [审判员]:
    原、被告及被继承人的关系?
    [10:06:38]
  • [原告]:
    是夫妻关系,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一名,没有收养其他子女,也无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10:06:4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0:07:57]
  • [原告]:
    本户人员情况表、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继承人胡鸿生单位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职工登记表、火化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劳保医疗证,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及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10:08:37]
  • [审判员]:
    如果今后发现被继承人胡鸿生有其他子女,原被告需要对其他子女的遗产继承承担支付责任。
    [10:09:17]
  • [原被告]:
    清楚
    [10:09:42]
  • [审判员]:
    法华镇路房屋目前的产权登记情况?
    [10:09:59]
  • [原告]:
    登记在我和被继承人胡鸿生名下,没有约定份额,一人一半。
    [10:10:15]
  • [审判员]:
    有无调解方案?
    [10:10:53]
  • [原告]:
    被继承人胡鸿生在该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全部由被告胡永明继承,另外一半仍由我享有。诉讼费由我自愿承担。
    [10:11:06]
  • [被告]:
    同意该调解方案。
    [10:11:21]
  • [审判员]:
    下面归纳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见: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长宁区法华镇路315弄3号402室房产,其中5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所有,其余50%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听清否?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调解?
    [10:11:47]
  • [原被告]:
    听清,无异议,是自愿调解。
    [10:12:36]
  • [审判员]:
    本案以调解结案,以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视为调解协议生效。一审审理终结,调解无上诉权。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闭庭。
    [10:12:59]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