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4月2日上午10时30分,密云法院审理“老父生前留房屋 儿诉法院要继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老父生前留房屋 儿诉法院要继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6:34] - [主持人]: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某凯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原告之父在世前留有太师屯镇某村房屋,原告之父生前称该处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10:37:0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0:54:08]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10:54:26]
- [原告]:王某凯,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村。[10:54:39]
- [被告]:马某,女,汉族,农民,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村。
王某昆,男,汉族,居民,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村。
王某伶,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王某瑞,男,汉族,农民,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村。[10:54:52]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法庭组织调解?[10:55:10]
- [主持人]:双方均答:同意。[10:55:26]
-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55:42]
- [原告]:事实与理由:王某满、马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即本案原告王某凯、被告王某昆、王某瑞,王某昆与王某伶系夫妻。1988年经王某满申请在沙峪大队某村某号建设北正房三间,同住人口有马某、王某昆、王某凯、王某瑞、王某玲,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建房批示批示中王某伶写作王某玲,此后未再翻建。2015年5月21日王某满去世,王某满之父母均早于其去世,由于年代久远无法查实相关信息。现双方因房产纠纷发生争议,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大队某村某号北正房三间归原告继承所有。[10:55:58] - [审判员]:批示中一共北正房6间,是怎么回事?[10:57:34]
- [原告]:王某满一共批了两块宅基地,当时申请的是时候都写一起了。里边申请建房这三间,就是诉争的房屋。[10:59:37]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0:59:46]
- [被告]:原告所述建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继承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有我的份额,我表示放弃,也不主张了。[10:59:55]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1:00:18]
- [原告]:1、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2、房屋照片1张。3、村委会证明2张。[11:00:3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质证。[11:01:54]
- [被告]:没有意见,都认可。[11:01:59]
- [审判员]:下面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11:02:09]
- [被告]:没有。[11:02:20]
- [审判员]:诉讼费谁承担?[11:02:47]
- [原告]:我自行负担。[11:02:57]
- [审判员]: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座落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某大队某村某号院内北正房三间归原告王某凯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王某凯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生效,本调解协议不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依据,不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双方是否听清?有无补充?[11:03:07] - [主持人]:双方均答:听清了,没有补充.[11:03:43]
- [审判员]:庭审到此结束,休庭。[11:05:12]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11:05:1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