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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 “称公证处违法公证 原告起诉索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0:36]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称公证处违法公证 原告起诉索赔偿””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王某余与关某系夫妻,双方婚生五子女,王某余于2006年10月27日去世,关某于2017年4月30日去世。石景山区模式某房屋原系王某余、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5月,在王某余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子王某志与其孙欺骗王某余、关某夫妇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强行制作公证书将房屋过户。该公证处所做公证书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和失实等错误,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王某余、关某夫妇失去唯一居住的房屋,不得不在敬老院居住,最后含恨去世。现王某余与关某之女王某梅与王某艳将北京市某公证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市某公证处赔偿二原告损失10万元。[09:22:25]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3:11]
- [书记员]: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28:27] - [审判员]:审判员朱薇现在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9:28:59]
- [原告 原告1]:原告王某梅,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09:29:51]
- [原告 原告2]:原告王某艳,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09:30:45]
- [被告]:被告北京市某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09:31: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2:04]
- [原告 原告1]:无异议[09:32:37]
- [原告 原告2]:无异议[09:33:04]
- [被告]:无异议[09:33:17]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梅、王某艳诉被告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09:33:3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35:1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5:29]
- [原告 原告1]:听清楚了,不申请。[09:35:59]
- [原告 原告2]:听清楚了,不申请。[09:36:20]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36:32]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请求有无变化?[09:36:43]
- [原告 原告1]:无变化[09:37:34]
- [原告 原告2]:无变化[09:37:50]
- [审判员]: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09:38:05]
- [被告]:无变化[09:38:2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询问[09:42:00]
- [审判员]:双方就公证处提交的卷宗材料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09:50:39]
- [被告]:证明做出的公证是公正合法的[09:58:25]
- [原告 原告1]:真实性存疑,不是王某余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的姓名没有向原告展示过,录音是选择性的整理,王某余的谈话是不清楚的,原告不明白公正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证明合同没有向原告送达,因此,公证处做出的公正存在严重错误,是早就计划好的有预谋的行为。[09:59:1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原告主张损害的是谁的什么权利?[09:59:37]
- [原告 原告1]:原告的合法继承权[10:00:12]
- [审判员]:主张王某余是丧失了自己的行为能力所以公证处做出了错误的公正吗?[10:00:42]
- [原告 原告1]:是的,有病例证明[10:01:45]
- [审判员]:医院病例能证明王某余神志不清醒吗?[10:02:20]
- [原告 原告1]:是的,脑梗塞[10:03:05]
- [审判员]:脑梗塞能证明是失去神志吗?[10:03:31]
- [原告 原告1]:可以[10:03:54]
- [审判员]:公证的时候王某余是无行为能力吗?[10:04:09]
- [被告]:神志是清醒的[10:04:51]
- [原告 原告1]:王某余没有行为能力,不知道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10:05:27]
- [审判员]:录音能证明是强行让王国余按手印吗?[10:06:37]
- [原告 原告1]:是的[10:06:53]
- [被告]:不能[10:07:06]
- [审判员]:原告放一下录音证据[10:07:20]
- [审判员]:录音是在赠与的房子里面录的吗?[10:08:04]
- [原告 原告1]:是的[10:08:26]
- [被告]:对的[10:16:32]
- [审判员]: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0:16:46]
- [原告 原告1]:我认为事实比较清楚了,被告做出的公证违背基本事实,是无效的,该公证中列名错漏较多,是违反程序的,且王某余夫妇是文盲,丧失了行为能力,没有能力做公证,被告没有核实王某余的健康状况,就做出公证,因此王某余做出的公正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中没有王某余的签字,只是按手印,公证处没有核实原因并说明,无法说明手印是王某余所按,公证行为不合法,且被告在公证时没有相关录像等,程序不合法,公证不合法,应当依法撤销此公证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10:17:07]
- [被告]:我处出具的公证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22:51]
- [审判员]:辩论结束,双方有调解意向吗?[10:23:07]
- [原告 原告1]:没有[10:23:34]
- [被告]:没有[10:23:52]
- [审判员]:现在休庭。[10:24:1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24:3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