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官庭审中
4月10日10:40,通州法院审理 “不满五年出租经适房 诉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不满五年出租经适房 诉租赁合同是否无效”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0:0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42:2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45:5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华,女,1952年11月出生,汉族,某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李某华之女),1989年10月出生,某杂志社记者,住址同原告李某华。
    被告胡某,女,1963年11月出生,土家族,北京市朝阳区某局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程某,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胡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蔺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0:50:0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华诉被告胡某、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王新东独任审判,书记员马翔担任法庭记录。
    [10:53:1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0:55:44]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10:56:11]
  • [原告]:
    是的,听清
    [10:56:25]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10:56:36]
  • [被告]:
    是的,听清。
    [10:56: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0:59:14]
  • [原告]:
    原告与胡某及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35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方出租的房屋属于不满5年的一级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租租售的,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我方增加诉求如下,要求被告方支付材料打印费110元。
    [11:02:12]
  • [审判员]:
    因为原告方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方庭后7日内补交诉讼费,逾期未交将视为你方没有增加该诉讼请求,你方是否听清
    [11:02:40]
  • [原告]:
    听清了
    [11:02:59]
  • [审判员]:
    下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一下答辩意见。
    [11:03:3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4:5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陈述反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反诉书。
    [11:05:34]
  • [被告]:
    我方增加一项反诉请求,详见我方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11:07:15]
  • [审判员]:
    你方要求反诉原告返还房屋内其他物品都包括什么
    [11:07:29]
  • [被告]:
    详见合同中双方签署的附属物品交接单。
    [11:07:43]
  • [审判员]:
    被告方庭后7日内补交反诉费,逾期未交将视为你方没有提起反诉,你方是否听清
    [11:07:58]
  • [被告]:
    听清了。
    [11:08:14]
  • [审判员]:
    下在由原告方针对被告方反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一下答辩意见。
    [11:10:11]
  • [原告]:
    我方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因为涉案房屋没有满5年的一级经济适用房,且屡次出租。被告将房屋出租违背了国家的硬性规定,法律不能保护其违法收益。被告所主张的租金等请求,是没有依据的。被告是违规在做的一些事情,所以该租赁合同不能生效。
    [11:10:2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11:14:01]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11:16:17]
  • [原告]:
    证据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确实签署租赁合同。
    证据2.收据及微信、短信确认收款的信息,证明被告收到租金等款项。
    证据3.微信对话内容,证明我方因为周围不安静,告知被告方我方要退租的事实。我方给二被告都发了
    证据4.微信通话内容,证明由于我方退租,与新房客的微信聊天内容。
    证据5.收条,证明保洁人员在打扫房屋时出具的收据。
    证据6.收据,证明因为本案复印、打印相关材料产生的费用。
    [11:22:1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23:52]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确实收到上述款项。
    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这个不是原告发的,我方不确认是谁发的,内容认可。
    [11:26:05]
  • [审判员]:
    微信是谁发的
    [11:27:15]
  • [原告]:
    是我代理人发的。
    [11:28:16]
  • [被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权利代替原告解除合同或转租的资格。原告代理人是本案的代理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在发微信时也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关联性不认可,因为原告在微信中是要求解除合同,诉求是确认合同无效。
    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质证意见同证据3,补充如下也没有房客同意租房的意思表示。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证据6.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11:32:39]
  • [审判员]:
    将证据1、2、5、6退回原告,法庭保留复印件
    [11:33:08]
  • [原告]:
    收到
    [11:34:2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1:36:05]
  • [被告]:
    本诉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并履行了,卫生费、有线电视费在租赁合同第五条证明,属于承租人应缴纳的费用。
    [11:40:4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1:46:32]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被告是将不能出租的房屋租给我,如果我知道该房屋不能出租的话,我方不会去租。签约的时候是我和我女儿去的,被告知道我的代理人是以女儿的身份去微信交涉的。
    [11:47:59]
  • [审判员]:
    将证据原件退还被告。
    [11:50:14]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就反诉向法庭举证
    [11:51:37]
  • [被告]:
    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目录
    [11:51:48]
  • [审判员]:
    就被告的反诉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1:52:03]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中第三、五、六条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中一、二、四、七条认可。
    证据2.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第二页第三行至第四行括号中的内容不认可,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对噪音情况不十分了解。前房客是青年人,与原告方我母亲的噪音承受力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我方原因退租的话,被告方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我方应有任何理由退租。在证人证言中,证人里面有写明“房东和李某华母女俩“一句。
    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与我方签订合同额外的支出与我方无关。
    证据4、5、6.真实性认可,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11:52:19]
  • [原告]:
    没有证据提交。
    [11:53:02]
  • [审判员]:
    下面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向双方进行询问。被告方,涉案出租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房屋的所有权证今天带了吗
    [11:53:29]
  • [被告]:
    胡某、程某,没带。
    [11:53:59]
  • [审判员]:
    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谁是产权人,房屋购买时间是什么时候
    [11:54:32]
  • [被告]:
    名字是程某的,2010-2012年之间
    [11:54:51]
  • [审判员]:
    涉案房屋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屋产权的性质是什么性质
    [11:55:20]
  • [被告]:
    是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11:55:40]
  • [审判员]:
    原告方,你方在租赁涉案房屋之前住在什么地方
    [11:56:06]
  • [原告]:
    有时候住通州,有时候在朝阳
    [11:56:24]
  • [审判员]:
    你方是如何知道涉案房屋的房源的
    [11:56:42]
  • [原告]:
    在这个院住过,我方在以前也知道涉案房屋在进行出租,我的很多朋友也在这里住过,我自己敲门去问房客有没有到期,房客跟我说快到期了,也不打算续租。
    [11:56:57]
  • [审判员]:
    原告在什么时间告知你方要退租的
    [11:57:52]
  • [被告]:
    2月6日通过电话和发微信告知的。是由原告女儿告诉我们的
    [11:58:06]
  • [审判员]:
    你方在反诉状中有一个有线电视的费用,在合同中有约定吗
    [11:58:41]
  • [被告]:
    在合同第五条里面有约定,电视收视费是由原告承担的。
    [11:58:5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1:59:45]
  • [原告]:
    详见我方提交的代理词
    [12:00:10]
  • [被告]:
    详见我方提交的代理词
    [12:00:19]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2:00:33]
  • [原告]:
    押金即违约金,被告刚才陈述是合同以外的解释。
    [12:00:45]
  • [被告]:
    没有
    [12:00: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12:01:1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不同意被告的反诉。
    [12:01:32]
  • [被告]:
    坚持本诉答辩意见,坚持我方反诉请求。
    [12:01: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2:02:01]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2:02:11]
  • [审判员]: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今天的开庭到此,庭后双方阅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2:02:3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2:03:2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