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承办法官

直播员

原告举证中

庭审现场
4月13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称被骗签订合同解除 诉租户截留部分补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被骗签订合同解除 诉租户截留部分补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0:19]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2:5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5:25]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季x,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邢x,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x,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被告凌x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09:39:0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 原告季x、邢x诉被告凌x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42:46]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宝荣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培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王宝荣、书记员张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47:14]
  • [原告]:
    听清楚了。
    [09:48:0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0:25]
  • [原告]:
    诉讼请求没有变更。 1、原被告签订的拆迁房屋合同解除协议。2、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房屋搬迁补偿款、剩余房租和保证金等共计80万元,具体数字以拆迁部门的评估报告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涉案房屋,租赁时间从2013年411月1恩日至2018年11月1恩日,租金245000元每年。2013年6月11日原告承接了孔x的饭店,后二原告经营,二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孔x也同意将拆迁款给原告,但是被告拿着虚假的评估报告欺骗原告与其签订了拆迁房屋合同解除协议,并非法截留了原告部分补偿款,原告多次与之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09:54:57]
  • [审判员]:
    被告已经给付你们多少钱?你方主张的剩余是什么剩余?
    [09:55:53]
  • [原告]:
    给付了97万。按照拆迁部门评估报告与已经给我们的差额。
    [09:56:17]
  • [审判员]:
    因被告凌x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09:57:42]
  • [原告]:
    1、原告身份信息。
    2、房屋合同、营业执照,证明原告2013年6月11日承接涉案房屋。
    3、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房产登记表,证明涉案房屋的面积是600平方米。
    [10:00:41]
  • [审判员]:
    如何得出房屋是600平方米?你申请本院向哪个部门调取拆迁报告?
    [10:01:29]
  • [原告]:
    根据房产登记表显示是600平方米,房产登记包括二楼与三楼的,没有单独的涉案房屋的。申请书上面写了。我们去通州区八里桥拆迁安置办公室问过,但是没有具体的联系人,认为应该到通州区永顺镇拆迁部门进行调取。
    [10:01:59]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0:02:27]
  • [审判员]:
    4、孔x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孔x承诺将涉案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给原告。
    5、拆迁房屋合同解除协议书一份,待定调取的评估报告。
    [10:02:40]
  • [审判员]:
    上次庭前会议的时候你方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评估报告是什么,如何得来?虚假的报告在哪?
    [10:03:00]
  • [原告]:
    是被告给我们的。被告给我们看过,但并不是政府盖章的评估报告,我们这里没有。
    [10:03:16]
  • [审判员]:
    你们为什么同意按照这个写协议?当时你们不知道标准为什么签字?
    [10:03:33]
  • [原告]:
    当事人说被告派人砸他们的门,并断水断电,当时我们也报警了,当时我们不知道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被告胁迫我们的,强行关水电、并且砸门,当时我们报警了,被告被处理了一次。我们的第五个证据证明是有欺骗的,我们认为调取评估报告的必要性。
    [10:03:49]
  • [审判员]:
    你方所有的举证证据与庭前会议的证据一致吗?是否有庭前会议的举证为准?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0:04:06]
  • [原告]:
    一致,我方补充证明目的,我们认为评估报告有必要性。是的。没有。
    [10:04:25]
  • [审判员]:
    因被告凌x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效力待法庭核实后予以确认。
    [10:04:49]
  • [原告]:
    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0:05:23]
  • [原告]:
    原告是房屋的实际经营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方x,房屋的拆迁补偿都是以方x的名义给付的,房屋拆迁补偿分两块,分别二楼和三楼,我们认为有必要调取评估报告。
    [10:07:37]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10: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并调取评估报告。
    [10:13:16]
  • [审判员]:
    因被告未到庭,法庭辩论与法庭调解不再进行。
    [10:14:3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0:18:5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2:1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