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秦硕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4月9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因孩童玩耍吵闹影响休息 打伤多名孩童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2: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22:4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因孩童玩耍吵闹影响休息 打伤多名孩童被公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4:3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秦硕。
    [10:24:57]
  • [主持人]:
    秦硕,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10:26:06]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26:33]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因小孩在院内玩耍吵闹影响其与家人休息,遂使用拳脚对被害人范某某(男,8岁)、孙某某(男,7岁)、卢某某(男,8岁)及崔某某(男,7岁)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范某某腰背部外伤、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多发皮擦伤;致被害人孙某某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卢某某右背部外伤,右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崔某某胸部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某某、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0:26:4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7:5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28:1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28:34]
  • [审判长]:
    请坐。请值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10:29:25]
  • [审判长]:
    现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10:30:03]
  • [被告人]:
    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 住北京市海淀区,案发前系北京某医院主治医生。
    [10:30:3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秦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小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郑艳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九思、郝木兰出庭为你辩护,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和辩护人,你们听明白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32:53]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5:52]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36:29]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6:41]
  • [公诉人]:
    2017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内,因小孩在院内玩耍吵闹影响其与家人休息,遂使用拳脚对被害人范某某(男,8岁)、孙某某(男,7岁)、卢某某(男,8岁)及崔某某(男,7岁)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范某某腰背部外伤、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多发皮擦伤;致被害人孙某某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卢某某右背部外伤,右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致被害人崔某某胸部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某某、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审判。
    [10:37:13]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跟你们收到的那份一致吗?
    [10:37:54]
  • [被告人]:
    一致。我认罪。对事实没有意见,关于笔录有点想法。我家飘窗比较低,我和孩子没有仇,崔姓孩子没有说实话,我没有踢他。
    [10:39:13]
  • [辩护人]:
    一致。没意见。
    [10:40:3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0:41:04]
  • [公诉人]: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证据一并出示。宣读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出示受案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诊断书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身份材料。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0:41:56]
  • [审判长]:
    被告人和辩护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10:59:06]
  • [被告人]:
    我承认我打孩子了,但是没有打那么狠。其他没意见。
    [11:00:03]
  • [辩护人]:
    其中一个孩子擦伤可能是他自己过破损栏杆所致,被告人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轰赶孩子,没有用力踢孩子。其他没意见。
    [11:02:15]
  •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提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1:03:29]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交。不申请。
    [11:04:25]
  • [辩护人]:
    提交被害人家长谅解书材料。不申请。
    [11:04:4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05:31]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徐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缓刑。
    [11:05:52]
  • [审判长]:
    请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11:09:29]
  • [被告人]:
    我和孩子没有仇,我确实犯下错误,不可饶恕。希望法官从轻处罚我。
    [11:10:24]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1:11:20]
  • [辩护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对于被告人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适中予以配合,建议免除或减轻处罚;2、坦白情节;3、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获得被告人谅解;4、系初犯,之前无犯罪记录;5、此次犯罪因妻子卧病在家,所以驱赶在家附近打闹的孩子;6、家有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抚养;7、被告人敬职敬业,单位表现一贯良好。8、被告人现在已经悔罪。综上,恳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11:12:17]
  • [审判长]:
    被告人,当时是家长找你的,还是警察找你的?
    [11:17:12]
  • [被告人]:
    事发后,我们同时报的警,警察来后大家一起去的派出所。我家就在一楼,报警后我就等着警察。
    [11:18:10]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意见?
    [11:19:38]
  • [公诉人]: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长一直等待时,被告人有爱怎么着就怎么着的态度及言语,被告人前三份笔录有反复,报警后被告人一直在家中,根据现场情况,被告人也不具备逃离现场的可能,公诉人不认为是自首。
    [11:20:18]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11:21:22]
  • [辩护人]:
    被告人笔录有反复只因为不懂法,不能判断自身行为,证人证言夸大事实,也希望检察机关普法,也希望对小孩子和家长进行普法教育,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应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被告人家庭压力大,希望从轻量刑处罚。
    [11:21: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23:27]
  • [被告人]:
    没有。
    [11:23:41]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布,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法庭。
    [11:23: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24: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4:4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8:57]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宋金超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1:49:0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9:3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