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4月9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姥姥去世时未继承 外甥女诉要拆迁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1:15]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姥姥去世时未继承 外甥女诉要拆迁款”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曦担任法庭记录。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郑某娟之外祖父赵某某、外祖母王某某去世后,遗有本区衙门口村某街北房三间,原告之母赵桂某于2014年2月4日去世,外祖父赵某某和外祖母王某某遗产在原告之母赵桂某去世前未分割,现原告郑某娟要求对房屋进行依法分割,但与被告大舅赵某来、老舅赵某子、老姨赵某荣、哥哥郑某文协商未果,原告郑某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被告赵桂荣将本区衙门口村某街三间北房所得利益,由原被告按份额共享;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13:00]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15:29]
  •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0:15:47]
  • [审判员]:
    审判员张鸣宣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郑某娟(未到庭),女,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赵某来,男,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赵某荣,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景阳天昊投资管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月(未到庭),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子(未到庭),男,汉族,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郑某文,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16:08]
  • [原告 胡某]:
    无异议。
    [10:18:07]
  • [被告 赵某荣]:
    无异议。
    [10:18:14]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本院审判员田江海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陈瑶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19:10]
  • [原告 胡某]: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19:1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0:22:17]
  • [原告 胡某]:
    (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被告赵某荣将本区衙门口村某街三间北房所得利益,由原被告按份额共享;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红娟之外祖父赵某某、外祖母王某某去世后,遗有本区衙门口村某街北房三间,原告之母赵某花于2014年2月4日去世,外祖父赵某某和外祖母王某某遗产在原告之母赵某花去世前未分割,现原告郑某娟要求对房屋进行依法分割,但与被告大舅赵某来、老舅赵某子、老姨赵某荣、哥哥郑某文协商未果,原告郑某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0:23:10]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10:23:40]
  • [被告 马文佳]:
    答辩意见赵某荣、赵某来。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在被拆迁的房屋即本区衙门口某街43号院内并没有与原告共有的份额比例,原告主张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10:46:14]
  • [被告 郑某文]:
    同意原告的诉求。如果赵某花的份额中有我的份额,我放弃给原告。
    [10:47:30]
  • [审判员]:
    因被告赵某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答辩权利。
    [10:48:04]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0:49:00]
  • [原告 胡某]:
    (提交)证据1、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有赵某花名字;证据2、证明信,证明亲属关系。(以上证据1为盖有档案红章的复印件,证据2为原件)
    [10:50:0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50:26]
  • [被告 马文佳]:
    (阅)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与本次拆迁利益没有关系,存根中3间为土房,被拆迁的房屋经过翻建是砖房,被拆迁的利益中不包括共有的祖业产;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
    [10:50:39]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51:04]
  • [被告 马文佳]:
    (赵某荣、赵某来的提交)证据1、证人樊某福证证言及证明石景山区衙门口村某房屋系被告赵某荣于2009年出资建设,不应属于被继任人赵某某、王某某遗产范围;证据2、证人赵某群证言,证明被告赵某荣建设房屋时,因老房旧料无法使用,全部用料均系赵某荣出资;证据3、北京景某投资管理公司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系由被告赵某来负责赡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4、证人樊某华证言之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由被告赵某来负责赡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5、补偿协议,证明本区衙门口村某院没有原告的拆迁利益,43号院的被征收人是赵某荣、张某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10:51:2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53:55]
  • [原告 胡某]:
    (阅)证据1、2不足以证明是赵某荣独立出资建设的,真实性不认可,证人应出庭作证;证据3、4的关联性不认可,公司开局证明证明赡养问题不符合常理;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拆迁公司没有权利认定谁具有房屋的所有权。
    [10:54:08]
  • [审判员]:
    被告郑某文对赵某荣、赵某来的证据进行质证?
    [10:54:31]
  • [被告 郑某文]:
    证据1、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人需到庭;证据3、四个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2003年之后王某某和赵某来一起生活;证据4的证人我不认识,2003年之后王某某和赵某来一起生活,但是大家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坐落认可。
    [10:55:09]
  • [审判员]:
    赵某来对赵某荣的证据进行质证?
    [10:55:53]
  • [被告 马文佳]:
    真实性均认可。
    [10:56:15]
  • [审判员]:
    赵某荣对赵某来的证据进行质证?
    [10:56:36]
  • [被告 马文佳]:
    真实性均认可。
    [10:56:53]
  • [审判员]:
    被告郑来文有无证据提交?
    [10:57:03]
  • [被告 郑某文]:
    没有。
    [10:57:08]
  • [审判员]:
    因被告赵某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举证质证权利。
    [10:57:21]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陈述身份关系?
    [10:57:39]
  • [原告 胡某]:
    赵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有4个子女分别为赵某花、赵某荣、赵某来、赵某子。赵某花与郑某伟系夫妻关系,二人有2个子女,分别为郑某娟、郑某文。赵某某于1986年死亡消户,王某某于2009年8月死亡消户,赵某花于2014年2月4日死亡,郑某伟于2005年死亡,2013年3月5日消户。
    [10:57:49]
  • [被告 赵某荣]:
    以上属实。
    [10:58:54]
  • [审判员]:
    房屋的来源?
    [10:59:03]
  • [原告 胡某]:
    房屋坐落本区衙门口村某号院,是赵某某、王某某的遗产。二人去世的时候对遗产没有进行分割,赵某花对其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10:59:15]
  • [审判员]:
    赵某荣如何取得本区衙门口村某号的房屋?
    [10:59:46]
  • [被告 马文佳]:
    1951年12月赵某某购买了43号的南房3间,拆迁之前经历过3次反修翻建,第一次是1977年,当时赵某花在1969年已经结婚走了,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是赵某来、赵某荣,赵某子还没有成年,还有父母,将南房翻建成北房,土方建成砖角房;第二次是2003年,因为1993年赵某荣在村里审理了另一块宅基地,赵某荣和赵某来进行了换房,赵某荣在1993年住到43号,赵某荣一家人出资新建了南房3间,此次建房没有其他人参与;第三次是2009年,赵某荣一家动了北房3间,在原址新起地基并往前延长60米,将老房全部拆除,没有使用老房旧料,之后一直居住至2017年拆迁。
    [11:00:01]
  • [审判员]:
    2009年拆除北房3间时其他子女是否知情?
    [11:01:16]
  • [被告 赵某荣]:
    其他子女都知道。
    [11:01:23]
  • [被告 马文佳]:
    没有书面告知。
    [11:01:32]
  • [审判员]:
    原告及郑某文住哪?
    [11:01:43]
  • [被告 马文佳]:
    小的时候在43号生活过,2009年翻建的时候都已经结婚。
    [11:01:54]
  • [原告 胡某]:
    2009年翻建我们不知情。1951年12月赵某某购买了南房3间;认可1977年翻建,当时赵某某在世,将南房翻建成北房3间;2003年是房屋顶有点漏,进行的修补,不认可新建南房;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申请扩建、翻建房屋的证据,对2009年的翻建我们不知情。老房在拆迁之间一直存在,没有书面证据。
    [11:02:03]
  • [审判员]:
    1977年南房改北房使用的材料?
    [11:02:22]
  • [被告 赵某来]:
    四个角是砖,其他都是大板石。
    [11:02:33]
  • [被告 马文佳]:
    1977年赵某某已经62岁了,是农民,没有出资能力。
    [11:02:41]
  • [审判员]:
    1977年翻建房屋的花费?
    [11:02:54]
  • [被告 赵某来]:
    购买了2000块砖,其他都是捡的石头。1977年盖房是为了我结婚,砖钱是我出的,1970年我就上班了。赵某荣没有出资。
    [11:03:06]
  • [被告 赵某荣]:
    1977年我没有出资,就是一起过日子。
    [11:03:18]
  • [审判员]:
    1993年的事情?
    [11:03:28]
  • [被告 马文佳]:
    1977年建房之后,赵某来1980年结婚又批了一块地,在南后街30号院盖了4间北房,盖好之后父母居住,1980年之后南后街30号院给赵某子居住,赵某来回到43号院。1993年让赵某荣批了宅基地,赵某来在上面建房有北房3间,西房2间,建好之后就和赵某荣换院了。赵某荣就居住在43号了,还是1977年翻建的北房3间。
    [11:03:38]
  • [原告 胡某]:
    建房由南转北属实,材料是砖,是否有石头不清楚。不同意完全由赵某来出资建设,当时父母还在。1977年还是有赵某某出资;不知道1993年换房的事情。
    [11:04:15]
  • [审判员]:
    为何本区衙门口村某号由赵某荣使用?
    [11:04:34]
  • [原告 胡某]:
    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
    [11:04:52]
  • [被告 郑某文]:
    我对1977年的翻建不清楚;换房的事情也不清楚,知道赵某荣在本区衙门口村某号居住。
    [11:05:01]
  • [审判员]:
    2003年的翻建?
    [11:05:29]
  • [被告 马文佳]:
    2003年是赵某荣一家出资的,房屋是砖木结构的。
    [11:12:01]
  • [被告 赵某荣]:
    当时花了1万多,是我们自己出的。
    [11:12:14]
  • [审判员]:
    赵某荣是否有工作?
    [11:12:25]
  • [被告 赵某荣]:
    在大队的公司,我爱人是运输厂的电工。我们是1986年结婚。2003年是婚后第一次建房。
    [11:12:35]
  • [审判员]:
    建南房3间是否还有证据?
    [11:12:51]
  • [被告 马文佳]:
    是找工程对大包建的。这次建南房北房没有动。
    [11:13:00]
  • [原告 胡某]:
    建南房不是诉求,与本案无关。
    [11:13:08]
  • [被告 郑某文]:
    和原告意见一致。
    [11:13:20]
  • [审判员]:
    2009年至征收之前北房的结构?
    [11:13:40]
  • [原告 胡某]:
    外面是砖结构。本区衙门口村某街某号北房3间,诉争的就是北房3间,其他是否有房屋,谁建的与本案无关。
    [11:13:50]
  • [被告 马文佳]:
    2009年没翻建之前留的是1977年的北房;2009年全部翻新,改了地基,没有使用原来的材料。
    [11:14:22]
  • [被告 赵某荣]:
    顶是浇铸的,下面是砖的。翻建了北房3间,扩建了60厘米。
    [11:14:31]
  • [审判员]:
    翻建是否有证据?
    [11:14:41]
  • [被告 马文佳]:
    证人证言。
    [11:14:49]
  • [被告 赵某荣]:
    北房重新翻新3间花费了15万,南房翻建花了1万。
    [11:14:58]
  • [审判员]:
    征收时房屋的格局?
    [11:15:08]
  • [被告 马文佳]:
    南房3间,北房3间。南北之间有天井。
    [11:15:17]
  • [原告 胡某]:
    北房3间在,就是原来的北房3间。
    [11:15:26]
  • [被告 郑某文]:
    3间北房,3间南房。后面有装修看不出来年代。
    [11:15:34]
  • [被告 赵某来]:
    整个翻新了,推倒重建。1977年用的红砖,2009年使用的青砖。顶是浇铸的。
    [11:15:43]
  • [被告 赵某荣]:
    砖的颜色属实。
    [11:15:51]
  • [原告 胡某]:
    1977年、2009年的砖都是红色的。
    [11:15:59]
  • [审判员]:
    拆迁之前是否有照片?
    [11:16:13]
  • [被告 马文佳]:
    之前提交过。
    [11:16:22]
  • [审判员]:
    要求共有的请求权基础?
    [11:16:32]
  • [原告 胡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区衙门口村某街43号的北房3间是遗产。郑某文的份额给了郑某娟,所以郑某娟享有赵某花的份额。
    [11:16:41]
  • [审判员]:
    各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11:17:12]
  • [原告 胡某]:
    没有。
    [11:17:28]
  • [被告 马文佳]:
    没有。
    [11:17:36]
  • [被告 郑某文]:
    没有。
    [11:17: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7:51]
  • [原告 胡某]:
    1977年的房屋是赵某某、王某珍共建的房屋,是遗产份额;被告说2009年对房屋进行扩建、翻建但是没有提出证据。
    [11:17:58]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8:17]
  • [被告 马文佳]:
    代表赵某荣、赵某来进行,本区衙门口村大横街43号没有赵某某、王某珍的遗产。2017年拆迁的时候如果1977的房屋没有动,测绘也会有客观的评价。征收的时候对是否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也没有强制的要求,1977年翻建的时候也没有审批手续,2009年翻建的时候也没有审批。征收是针对房屋,土地没有给予补偿和安置,43号院的房屋是赵某荣一家的房屋所有权,与原告没有共有的基础。
    [11:18:26]
  • [被告 郑某文]:
    30号院在80年的时候都有批示,所以90年代也应该有批示。
    [11:18:45]
  • [审判员]:
    因被告赵某子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故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18:54]
  • [原告 胡某]:
    坚持诉讼请求。
    [11:19:0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19:15]
  • [被告 马文佳]:
    坚持答辩意见。
    [11:19:23]
  • [被告 郑某文]:
    坚持答辩意见。
    [11:19:3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19:3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20:0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