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直播现场
2018年4月12日14:3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 [书记员]:
    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下午好!
    书记员 说: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先核对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请原告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原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14:33:45]
  • [原告代理人]:
    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上海市xx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34:1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1:高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2: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3: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4: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巴特,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34:3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4:35:11]
  • [审判长]:
    请坐。
    [14:35:2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有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和刘耕辰律师,被告高某、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巴特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14:35:51]
  • [审判长]:
    (击法槌)现在开庭。
    [14:36:08]
  • [审判长]: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对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本案依法由审判长席建林、审判员缪欢、人民陪审员刘淑萍组成合议庭,由席建林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刘方园担任记录。
    [14:36: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的事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14:36:36]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36:50]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37:08]
  • [审判长]: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37:2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37:40]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37:55]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原、被告是否清楚并同意?
    [14:38:03]
  • [原告代理人]:
    清楚,同意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14:38:22]
  • [被告代理人]:
    清楚,同意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14:38:3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14:38:42]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在《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同时被告高某还要在其微信朋友圈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内容由法院审查的道歉信;2、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3、要求四被告承担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6,500元,委托相关公司发表原创申明费用8万元。
    [14:38:57]
  • [审判长]:
    原告,请陈述事实和理由?
    [14:39: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专业多媒体内容提供商,主营业务是为各大知名媒体平台量身定制品牌节目。《XXXX》是电视台某频道与原告联手打造的一档科技类户外真人秀节目,原告是节目制作方。该节目在电视台频某道播出后,无论从内容还是节目形态上都极具创新性,注重对科技的理解,用深入浅出的办法让观众更容易理解高科技类的事物,节目自开播以来,引起各界好评,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201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多次发表题目为“如有雷同,XXXX”的文章及其他诋毁原告节目抄袭其原创的节目模式的言论。后微信各大知名公众号、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转载,引起广泛的负面评论,虽然本案诉讼后上述文章和言论已被删除,但已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告高某系被告B原创公司、C公司、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均为影视策划、节目制作、广告服务等,被告高某在不实言论和文章中曾称原创的节目模式是其团队或公司进行的创作,被告高某的言论代表了其本人与公司的言论,也为其公司牟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利益。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14:39:3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4:39:5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高某是知名导演和节目策划人。早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被告高某便独立创作了中国首档科幻综艺电视众筹节目《XXXX》的美术作品和电视节目策划案,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原告《XXXX》节目。原告的《XXXX》在节目名称、LOGO的美术设计及节目创意上,与被告高某的策划案存在多处雷同,被告高某与原告制片人沟通无果后,被告高某于2017年1月18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表明自己态度的言论,但内容没有提及到原告和电视台。2017年1月19日,原告通过新浪微博、人民网、搜狐网等发表《关于节目原创及版权的声明》(以下简称原创声明),称被告高某是骗子,行为极为卑劣低下,并公布了被告高某的名字、微信号和部分手机号码,被告迫不得已才于2017年1月22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如有雷同XXXX》评论性文章作为对原告声明的回应。新浪微博上《如有雷同,XXXX!》文章并非被告高某发表的。被告高某认为,其个人所写并发表的言论和文章,是个人行为,与被告B原创公司、C公司、D公司无关。被告高某发表的言论和文章有事实依据,文章措辞有度,没有言论过激的文字,不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而且是在被告高某微信朋友圈内发表,受众范围有限,影响范围小,之后也没有被其他媒体转载,而且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未要求被告高某予以删除。反而是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多家大型公共媒体发表的原创声明,导致矛盾升级,并引起媒体关注,但事后媒体的报道客观中立,没有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故被告高某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0:08]
  • [审判长]:
    被告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共同答辩还是分别答辩?
    [14:43:10]
  • [被告代理人]:
    共同答辩。
    [14:43:26]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答辩。
    [14:43:41]
  • [被告代理人]:
    首先,被告高某个人所写并发表的言论和文章,完全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授意。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的行为,无论涉案言论和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高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完全无关。其次,被告高某发文的目的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非刻意诋毁原告,被告高某所发表的言论和文章措辞有度,语气并不激烈,而且高某微信朋友有限,涉案言论和文章并未大面积传播,并不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3:49]
  • [审判长]:
    原告,你具体陈述下你主张侵权的言论和文章具体是指哪些,并陈述具体的发表时间、发表在何处。
    [14:44:51]
  • [原告代理人]:
    1、2017年1月18日,被告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表约500字的言论,称其团队原创节目模式被无偿剽窃。并留言评论“我写了很多原创模式,创意被抄袭的不在少数,但没有抄的这么弱智的,兄弟姐妹们帮我老高维权!转起来!”2、2017年1月21日,被告高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如有雷同,XXXX!》文章。3、2017年1月22日,高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如有雷同 xxxx――关于节目设计部分‘巧合’事件举证》文章,并将该文推送在其微信朋友圈中。
    [15:02:08]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刚才陈述的被告高某发表的言论和文章,你有什么意见?
    [15:03:46]
  • [被告代理人]:
    2017.1.18的没有任何内容;1.21的也没有任何内容,只显示了一个题目;1.22的文章,这是高某创作发表的。
    [15:05:18]
  • [审判长]:
    原、被告,目前上述言论和文章是否仍存在于微信或网络中?
    [15:08:53]
  • [原告代理人]:
    所涉文章已经全部删除,但是影响还在,相关信息还是能搜索到。
    [15:12:42]
  • [被告代理人]:
    已经全部删除。
    [15:13:18]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双方对于下列事实没有争议:1、2017年1月18日被告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内容为其原创节目策划案《XXXX》被抄袭;2、2017年1月19日原告在“XXXX”官方微博上发表《关于节目原创及版权的声明》;3、2017年1月22日被告高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如有雷同 XXXX》文章,并推送在其微信朋友圈。上述言论和文章均已删除。
    [15:13:46]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15:14:45]
  • [原告代理人]:
    无。
    [15:14:56]
  • [审判长]:
    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15:15:07]
  • [被告代理人]:
    无。
    [15:15:24]
  • [审判长]:
    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定。
    [15:15:36]
  • [审判长]:
    合议庭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高某发布的言论和文章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二、如若构成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15:15:4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6:0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6:18]
  • [审判长]:
    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之前已经经过证据交换的证据就不再举证、质证。
    [15:16:24]
  • [审判长]: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5:16:40]
  • [原告代理人]:
    提供原告“XXXX”美术作品和第一季剧本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具体内容,证明原告是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被告并不存在所谓的原创。
    [15:17:0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8:44]
  • [被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创作完成时间晚于被告高某的完成时间2015年3月。实际上侵害了高某的著作权。原告与某电视台的合作协议,真实性不能确认。
    [15:18:58]
  • [审判长]:
    原告,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15:21:20]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21:41]
  • [审判长]:
    原告,简要描述一下,电视台《XXXX》的版本的节目模式?
    [15:22:52]
  • [原告代理人]:
    主要是户外真人挑战秀,被告的是一个众筹类的节目,两种不同的节目模式。被告总结的雷同的点是不了解电视节目。关于都叫《xxxx》因为,这两个词,是两个本来就存在的词。在此前有数码公司做过一个节目,在优酷网上也在2016年播出,大概在2015年左右制作。关于节目logo完全一致,与事实不符,只有在汉字部分一致,但是在美术表达形式及背景图案也是不一致的。关于都有任务发布和机器人设定,科技类节目都有主流概念,机器人、飞行器等都是普遍的科技概念,这些在小说电影中都有。这明显不是一种抄袭。关于任务发布和矛盾的设定,任何一个综艺类节目,都有这两项内容。均有选手和对决,主流类的节目都有选手和对决。
    [15:27:50]
  • [审判长]:
    被告,有何意见?
    [15:35:04]
  • [被告代理人]:
    每个节目都有自己的设定和特点。被告高某创作的节目在14个方面和原告的电视节目雷同,显然原告侵害了被告的著作权。
    [15:35:16]
  • [审判长]:
    关于原告当庭提供的关于在优酷网上播放的《xxxx》这个节目,是原告认为这是一个约定俗称的词组,被告你的意见?
    [15:35:53]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不认可,只是一个网络截屏。被告在2015.3月份创作完成。《xxxx》这不是一个通俗词组,为什么以前没有出现过。这完全不是一个通俗的词组。
    [15:36:52]
  • [原告代理人]:
    关于《xxxx》名称和词组是如何创作的?XX最早出现在XX星球节目的脚本中。“xx”这两个字,本来我们是叫“帝国”,后来觉得“xx”更加生动形象,因此就产生了“xxxx”。
    [15:38:06]
  • [原告代理人]:
    这个节目最早叫《最强xx》,后来变更为《xx帝国》,大概在2016.8月份。由于帝国二字不符合主旋律,后来罗列了数个名称,创作团队改名为“XXXX”
    [15:39:52]
  • [审判长]:
    在你们节目改名之前,网络有无关于“xxxx”的直接相关的内容?
    [15:41:5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参考网络上的任何东西,是我们自己演化而来。没有关注到相关媒体及公开的场合有人用到“xxxx”。
    [15:42:42]
  • [审判长]:
    被告如何确定用“xxxx”作为节目名称的?
    [15:43:36]
  • [被告代理人]:
    高某团队用了六个月的时间进行创作,最早是高某提出来的,并且参与了节目并对外传播。原告提出时间晚于被告,因此应该有被告享有著作权。
    [15:44:01]
  • [审判员]:
    被告高某,你2017年1月22日发表《如有雷同XXXX》是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再推送在微信朋友圈的,这个微信公众号的具体规模和影响如何?
    [15:46:00]
  • [被告代理人]:
    这个公众号是高某的朋友注册的,但是注册以来只发表过两篇文章,就是本案的这篇文章,其实这个公众号没有任何粉丝和关注度。
    [15:48:52]
  • [原告代理人]:
    公众号发了这篇文章,导致各大主流媒体报道此事,高某还参与了采访,我们认为是扩大了影响。
    [15:49:46]
  • [审判员]:
    原告,你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高某的言论和文章被微信知名公众号和其他新闻媒体转载,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你的意见?
    [15:50:38]
  • [原告代理人]:
    完全一致的转载没有。被告的言论不适合出现在主流媒体。不可能进行直接转载。
    [15:51:13]
  • [被告代理人]:
    在原告的版权声明之后,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转载,是原告自己造成了传播的后果。
    [15:53:04]
  • [审判长]:
    本案中,高某发表相关意见,引起公开媒体广泛报道的时间是1.19,是关于原告方发布的版权声明。是不是这个事实?
    [15:55:27]
  • [原告代理人]:
    当时由于高某发表了文章,我们才发表原创声明,我们在大约50个网站看到了高某的文章,当时是为了澄清事实。高某发朋友圈的时间间隔非常短,媒体需要几天的发酵时间,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原创声明导致影响变大。
    [15:57:17]
  • [审判员]:
    转载的文章中,基本上都是关于“原创声明”的,原告作何解释?
    [15:59:08]
  • [原告代理人]:
    时间巧合,媒体发酵需要时间。
    [16:00:00]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曾陈述过媒体关注此事是在你发表原创和版权声明后,且事后媒体关于此事的报道中立客观,对此你有什么意见?
    [16:00:16]
  • [原告代理人]:
    本身报道是客观公正的,但是事件本身对我们产生了影响。表面上立场是公正客观,任何一个读者读起来都会觉得是涉嫌抄袭。
    [16:00:36]
  • [被告代理人]:
    报道的文章都是客观的,文章也只是说涉嫌抄袭。
    [16:03:04]
  • [审判员]:
    截图中,团队和公司分别指的什么?
    [16:04:49]
  • [被告代理人]:
    团队是高某的团队,公司是由于当时高某担任三家公司的法人,当时高某享有著作权,还没有转让给公司。
    [16:05:12]
  • [被告代理人]:
    涉案文章是高某本人发表的,公司并没有受益。
    [16:06:28]
  • [人民陪审员]:
    原告,XX出发的“X客”是什么含义?是不是属于专有名词?
    [16:07:06]
  • [原告代理人]:
    XX是”Gxxx“的音译,是指狂热于技术的人,是类似于“黑客”的专有名称。这个在经常玩电脑科技的行业,是一个通用名词。
    [16:07:28]
  • [被告代理人]:
    理解基本和原告相似。
    [16:08:29]
  • [审判长]: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有无补充?
    [16:08:52]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自行发表文章指出抄袭,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16:09:15]
  • [被告代理人]:
    因为原告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并且原告有很多矛盾之处。
    [16:09:49]
  • [审判长]:
    如果构成侵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损害范围的确定,原告的意见?
    [16:10:32]
  • [原告代理人]:
    如果构成侵权,我方对于节目投入的人力物力是非常高的,我们在知名媒体进行播放,而且节目本身也有很多明星,因此节目的成本非常高。关于主体,被告高某及其担任法人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某在朋友圈表明了,其公司及团队被抄袭,说明高某已经自行承认了。
    [16:11:51]
  • [被告代理人]:
    责任主体应当是高某本人,和公司无关。
    [16:14:26]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及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16:14:57]
  • [原告代理人]:
    支持诉请。
    [16:15:15]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侵害了被告名誉权和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16:15:30]
  • [审判长]:
    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6:15:57]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6:16:0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调解分歧较大,现不再组织调解。
    [16:16:13]
  • [审判长]:
    由于本案庭审前已进行了证据交换,经过今天的开庭,主要事实已基本清楚,有当庭宣判的基础。现在休庭1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敲击法槌)
    [16:16:3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6:16: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6:34:40]
  • [审判长]:
    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16:34:51]
  • [审判长]:
    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D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核实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及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双方对于2017年1月18日、1月22日被告高某发表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上的相关言论和文章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1月21日新浪微博上《如有雷同,XXXX!》发文用户的真实身份,故仅凭文章内容本院无法认定新浪微博上《如有雷同,XXXX!》文章系被告高某所发,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16:35:04]
  • [审判长]: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高某于2017年1月18日、1月22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言论和文章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具体到本案,主要看引起纠纷的言论和文章是否是在陈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否使用了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表达方式;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16:36:05]
  • [审判长]:
    首先,涉案言论和文章并非无中生有,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被告高某通过多幅截图列举对比了其节目策划案与原告节目名称、LOGO设计以及节目环节、流程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被告高某的言论和文章是基于上述事实的罗列,并在自己创作完成时间在先这个前提下而对一定事实所产生的认定,是具有一定事实和逻辑基础的,并未超出普通人对于事件的反应,而且基本内容是关于节目原创性观点的表达。
    [16:37:12]
  • [审判长]:
    其次,从涉案言论和文章的表述方式上分析,总体上属于正常的语言表达,表述方式亦未明显偏离其表述依据,虽然被告高某其中使用了个别过激或不当的语句,但综合涉案言论和文章的内容、撰写的背景、表达的事件,本院认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的侮辱或诽谤,或有侮辱、诽谤原告的故意。
    [16:38:11]
  • [审判长]:
    最后,涉案言论和文章的发布范围是在被告高某的微信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上,受众有限,且存续时间较短,目前媒体的主要报道也是在原告发表原创声明之后,产生一定范围的传播,且上述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尚属客观中立,未让公众片面地将被告高某的言论视为事实的全部,并未因此造成公众对原告人格评价的贬低。
    [16:38:48]
  • [审判长]: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高某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且并无证据表明被告高某的发文行为有被告B公司、C公司及D公司的授意或者代表上述三家公司,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若认为与原告存在相关权益纠纷,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微信和网络时代下的个体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注意言论发表的理性和严谨。
    [16:39:20]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敲击法槌)
    [16:39: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6:40:07]
  • [审判长]:
    驳回原告上海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敲击法槌)
    [16:40:30]
  • [审判长]:
    请坐下。
    [16:40: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法庭将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6:41:10]
  • [审判长]:
    闭庭后,当事人阅看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6:41:27]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6:41: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6:42:13]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42:24]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