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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4:26:3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36:07] - [书记员]:下面核对(2017)沪0109民初XX号案件当事人。原告,陈述下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14:36:15]
- [原告代理人]:原告沈某,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 , 国籍德国,护照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周燕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52:02]
- [书记员]:被告,陈述下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14:53:28]
- [被告代理人]: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晴,许腾瑶,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54:27]
- [书记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01:3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5:01:41]
- [书记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01:53]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5:02:10]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5:02:44]
-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有无异议?[15:02:58]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无异议[15:03:14]
-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无异议[15:03:36]
- [审判长]:书记员 说: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说:请坐下。[15:04:1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我已宣读法庭纪律、核对了当事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今天到庭的有原告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杰、周燕娜,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晴、许腾瑶。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报告完毕。[15:04:23]
- [审判长]:开庭前有几个问题需要与当事人确认下,法庭注意到原告为德国籍人,系外籍主体,就本案而言,实体审理首先要确定实体法律的适用,法庭注意到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一致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5:04:35]
- [原告代理人]:无。[15:04:54]
- [被告代理人]:无。[15:05:1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将适用中国法进行审理。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庭前,本庭书记员已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有无异议?[15:05:16] - [原告代理人]:清楚。无异议。[15:05:35]
- [被告代理人]:清楚。无异议。[15:05:50]
- [审判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沪0109民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席建林、陈丽、张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席建林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姚依哲依法履行职务,书记员陆婉霖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申请回避?[15:05:57]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5:06:56]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5:08:09]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5:08:24]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原告是否明白并同意?[15:08:41]
- [原告代理人]:明白,同意。[15:08:52]
- [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白并同意?[15:09:32]
- [被告代理人]:明白,同意。[15:10:2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案件的法庭事实调查并将其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时注意重点突出、言简意赅。[15:10:42]
- [原告代理人]:确认被告解除2015年成立的保单号为XXXXX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事实与理由同诉状一致)[15:10:4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15:11:35]
- [被告代理人]:被告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不同意原告诉请。主要理由为:1、原告于2014年第一次投保时,被告通过健康调查问卷的方式要求原告如实告知身体情况及既往症,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健康调查问卷,表示身体情况良好,否认存在既往症。嗣后,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合同存续期间,原告就舌部疾病申请理赔,在理赔过程中,原告否认其舌部疾病属于既往症,被告遂予理赔。根据我们的《公估报告》,原告在入保前就有相关疾患就医记录,投保时未予告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和合同解除通知。2、因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保险合同在时间上是连续的,2014年度入保前已经向原告作为健康问卷调查,而原告在入保前的身体状况是已经固定的事实,不可能在入保之后有所改变,故在2015年度无需再做一遍。根据行业管理,考虑续保便利性和相信客户诚信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会要求连续投保的客户再次做健康告知,这是整个高端医疗服务市场的操作惯例。[15:11:42]
- [审判长]: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有何异议?[15:12:04]
- [原告代理人]:1、第一次原告对健康问卷的回答系依据2013年4月的体检报告作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情形;2、2014年135号合同与2015年73号合同是两份不同的保险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签订2015年保险合同时,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即便在2014年第一次投保时原告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情况,被告只能解除2014年的保险合同,与2015年新成立的合同无关;3、即便如被告所述的第一次未如实告知义务能够导致其解除2015年的续保合同,根据保险法律的规定,被告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30日内应予以解除,否则将丧失解除权。而本案被告最晚在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发送邮件时,就知道原告存在舌部疾病(包括早期的斑点和当时的肿块),但其在30日内不但未予解除合同,还在2015年1月份为原告续保,故被告已经丧失了解除权。[15:12:19]
- [审判长]:庭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3组55页共21项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8组67页共11项证据,原、被告双方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进行了书面证据交换,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名称、要证明的内容及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变更?[15:12:43]
- [原告代理人]:撤回证据2.3,被告向原告赔付事宜的往来邮件,因为被告已经认可了2015年2月之前的所有赔付事宜。[15:12:56]
- [被告代理人]:无变更。[15:13:10]
- [审判长]:法庭问下被告,是通过何种形式要求原告告知身体健康状况的?[15:13:35]
- [被告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要求原告作答。[15:13:45]
- [审判长]:为何仅通过电子邮件?还有无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询问。[15:15:52]
- [被告代理人]:没有,因原告长期居住境外邮件最为方便。[15:16:14]
- [审判长]:对于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签订情况、续保情况,双方是否确认?[15:16:28]
- [原告代理人]:确认。[15:17:57]
- [被告代理人]:确认。[15:18:27]
- [审判长]:对于原告在第一次保险期间内发生舌部疾病,被告对治疗费用予以了赔付,双方是否确认?[15:18:32]
- [原告代理人]:确认。[15:21:50]
- [被告代理人]:确认。[15:21:55]
- [审判长]:被告赔付了几次共计多少钱?第一次和最后一次赔付分别是何时?[15:22:00]
- [被告代理人]:2014年保险年度共计赔付11次,最早一次是2014年10月8日理赔,最后一次系2015年1月30日,共计赔付金额142469.97元[15:22:32]
- [原告代理人]:确认。[15:23:23]
- [审判长]: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5日的就诊费用账单明确载明“舌疾病”,2014年12月26日的就诊费用账单则明确载明“淋巴结增大”,被告能否确认?[15:23:32]
- [被告代理人]:确认。[15:23:43]
- [审判员]:对原告于2014年9月7日至23日在德国汉堡医院治疗,进行了舌部鳞状细胞癌手术,是否确认?相关手术费被告予以了赔付,是否确认?[15:23:56]
- [被告代理人]:确认。[15:24:12]
- [审判长]:法庭听取了原、被告的诉称意见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下面将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初步归纳:1、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全球医疗个人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保险合同成立前,被告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作了健康调查,原告表示其均无问卷中所载明的疾病及不适症状。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保费。2、保险期间,原告发生舌部疾病,被告就舌部治疗费用赔付了11次共计金额142469.97元。其中,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5日的就诊费用账单明确载明“舌疾病”。2014年9月7日至23日,原告至德国医院接受了舌部鳞状细胞癌切除手术。3、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续签《全球医疗个人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原告依约支付保费138637元。4、在续保期间,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明确拒绝就原告的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并于同日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表示自即日起与原告解除2015年的续保合同。[15:24:2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5:24:3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5:24: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审理,即原告在2014年第一次投保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之情形。请原、被告围绕争议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凡与此争点无关的事实及证据无需陈述。[15:24:59]
- [审判长]:鉴于该争议焦点证明内容的特殊性,先有被告举证并发表辩论意见。[15:25:10]
- [被告代理人]:证据1.2投保单及其附件健康调查问卷,证明被告在问卷中表示其及其每一附属保险人均未患有任何疾病。[15:25:26]
- [审判长]:请法官助理推送相关电子卷宗,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5:25:40]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所涉邮件调查问卷并未有原告签字确认,日期也显示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并非第二次签订保险合同时,调查问卷是进行勾选,投保单上进行签字。[15:26:53]
-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15:29:49]
- [被告代理人]:2014年被告收到原告相关病例后进行询问,原告通过邮件否认了两年前舌部疾病与口腔溃疡的关联性,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我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提高保费或解除合同。[15:29:59]
- [审判长]:原告有何异议?[15:30:35]
- [原告代理人]:2015年保费增加了2万元,保险责任基本一致。[15:30:41]
-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15:30:52]
- [被告代理人]:2015的确比2014年增加了,不是因为2014年做了理赔,是因为整个行业投保的成本增加了,不是针对个案。[15:31:52]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5:32:24]
- [被告代理人]:证据5.1公估报告,2015.10.26就被告委托事项作出的报告,证明对原告在2014年第一次投保前就存在舌部溃疡疾病,且医生建议其手术,而原告在问卷中均否认其被告知将来需住院或动手术,亦否认有溃疡的不适症状,表明原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入保前原告的舌部疾病已经相当严重,已经达到保险法规定的影响入保的情形。[15:32:33]
- [审判长]:原告质证。[15:32:46]
- [原告代理人]:三性均不予以认可。但在该争议焦点中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原告投保之前确系存在口腔溃疡之情形,但之前已经治疗,原告出于对自己健康状况的谨慎,在投保的半年之前(2013年4月)还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认为当时无口腔溃疡、黏膜病等症状,故原告对问卷中列出的疾病症状给予了否定回答,该回答系依据体检报告的如实告知,不存在被告所述的不实告知(该体检报告稍后将作为证据提供)。2、问卷中载明的是“被告知将来需住院或动手术”,而原告则是早在2011年被建议做手术,但经过治疗再体检,体检报告显示无口腔黏膜病等症状,更未建议将来需要做手术。3、被告健康调查问卷中要求告知的内容包罗万象,且未具体细化,在列举了一连串琐碎的症状后仅设置一个方格选择项,致原告无从下手选择。综上我们认为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客观上亦不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情形。[15:32:58]
- [被告代理人]:调查问卷中有表格让原告回答,并不像原告说的没有地方回答。[15:37:10]
- [原告代理人]:设置是不合理的,各个项下是包罗万象的,从出生到死亡会涵盖这里面的症状,不可能每次投保都进行说明 。[15:37:16]
- [审判长]:公估报告中的病历是否确认?[15:37:29]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予以确认。[15:37:42]
- [审判长]:当时建议手术,是否进行了手术?[15:38:08]
- [原告代理人]:没有进行,当时不便于住院治疗,后来用了其他方式治愈了,集中在2011年这个时间段。[15:38:13]
- [被告代理人]:被告有无异议?[15:38:38]
- [被告代理人]:2011.5.31—2011.7,涉及到很多家。[15:38:48]
- [审判长]:无法提供其他时间段的证据?[15:39:02]
- [被告代理人]:无法提供。[15:39:38]
- [审判长]:原告举证。[15:39:49]
- [原告代理人]:证据8.1体检报告,证明原告签订2014年合同时,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15:40:00]
- [审判长]:被告质证。[15:40:25]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体检报告并非医院出具的相关报告,只是常规的检查,只有参考价值,需要强调的是报告中的检查仅针对口腔,而非舌部,不能证明原告舌部没有患病。[15:40:30]
- [原告代理人]:被告的说法只是个人的意见,不是专业性意见,口腔科有粘膜病这个选项,包括了口腔溃疡,是无,在此份体检报告有关鳞状相关细胞癌显示是N。[15:45:22]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5:47:15]
- [被告代理人]:体检各个项目是可以选择拒检的,并且原告的口腔疾病是反复发作的,可能当时是缓和阶段,并非已经治愈。[15:47:46]
- [原告代理人]:原告并非为了投保才做的健康体检,只是对自身健康谨慎的态度做的,所以不存在为了报告好看进行拒检的情况。[15:47:51]
- [审判员]:原告,体检报告中口腔科项下有无与舌头患病相关的检查项?[15:49:06]
- [原告代理人]:没有专项,就是一般的流程。[15:49:12]
- [审判员]:保险法中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或上调保费”的重大事项,而法庭注意到被告的健康调查问卷内容包罗万象,且每一项下又包含诸多内容,缺乏针对性,如问卷调查第7点C项将23类病症并列在一起,一定程度上为投保人如实告知带来困难,且所列症状基本每个被保险人均会涉及。这样的设置,被告有何解释?[15:50:11]
- [被告代理人]:健康问卷之前罗列了身体全部问题,针对每个投保人,不可能写很长,所以先进行了罗列,对进行勾选部分再进一步的说明,原告已被告知需要进行手术切除,已经足够严重。[15:55:49]
- [审判员]:被告在罗列了一系列症状后仅划有一方格选项,那么投保人在这仅有的一方格内作出“yes”选择时会是什么意思呢?[15:55:54]
- [被告代理人]:23项分系统来勾选,后续有空间具体说明。[15:56:12]
- [原告代理人]:我方理解勾了是表明C大项都有问题的。[15:56:23]
- [被告代理人]:工作人员一定进行了相关的解释,中英文版本都是非常明确。[15:57:32]
- [原告代理人]:根据当事人表述是没有明确表述的。[15:57:47]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相关证件可以提交?[15:58:03]
- [被告代理人]:没有。[15:58:14]
- [审判员]:填写健康问卷时,原告是否注意到有溃疡选项?[15:58:25]
- [原告代理人]:需要确认,不清楚。[15:58:34]
- [审判长]: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就事实、证据、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5:58:47]
-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5:58:59]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5:59:12]
-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审理,如若第一次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情形,被告是否可以据此解除2015年新成立的保险合同。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有无证据当庭提供?[15:59:1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59:26]
- [被告代理人]:2014年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影响2015年是否承保的决定。[15:59:37]
- [原告代理人]:2014年和2015年订立的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不能依据2014年合同项下的调查问卷来要求原告尽到2015年合同的告知义务,另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人询问下才有告知的义务。[16:10:04]
- [被告代理人]:两份合同时间上是连续的,2014年入保时做过询问,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这是一个固定的事实,2015年不会产生改变;入保时身体状况已经询问固定,业界做法是不再做调查问卷的。[16:10:27]
- [审判员]:两份合同保险条款是否一致?[16:10:38]
- [被告代理人]:是一样的。[16:10:49]
- [审判员]:第一份合同是否有保证续保的约定?[16:11:01]
- [被告代理人]:没有。[16:11:19]
- [审判员]:第一份合同是否有明确不需要进行调查问卷的约定?[16:11:29]
- [被告代理人]:没有,是行业惯例。[16:11:38]
- [审判员]:是否有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16:11:51]
- [被告代理人]:都没有。[16:12:18]
- [审判员]:续保时被告是否知道原告患有舌部疾病?[16:12:25]
- [原告代理人]:知道,但不知道之前患过舌部疾病,直到之后公估报告出来。[16:12:36]
- [审判长]: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就事实、证据、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6:22:57]
- [原告代理人]:我方不是专业人员,无法判断口腔溃疡与舌癌是同一个疾病,主观上没有过失;判断是否重大,应当由被告判断,应该有内部机制,而不是靠投保人口头陈述,这是不合适的。[16:23:01]
- [被告代理人]:原告陈述2011年口腔内有白色溃疡点,而没有告知当时被要求手术,这样的说法是想要故意隐瞒事实。[16:23:13]
- [原告代理人]:当时被要求做手术只是为了尽快好起来,不排除其他保守治疗的方式,而将其与舌癌联系起来是不合适的,这是有一个渐变过程的,建议手术与建议癌症手术是不一样的。[16:23:59]
- [被告代理人]:原告也说了这是有一个渐变过程的。[16:24:13]
- [原告代理人]:补充下原告2014年体检报告中肿瘤指标都是正常的。[16:24:45]
-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审理,如若被告有权解除2015年的保险合同,是否存在自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之情形,针对该争议焦点原、被告有无证据当庭提供?[16:24:53]
- [原告代理人]:无当庭提供证据,与书面提交的一致。[16:25:03]
- [被告代理人]:无当庭提供证据,与书面提交的一致。[16:25:14]
- [审判员]:被告何时知道原告存有舌部疾病?(疾病状态、肿块、舌癌的时间分别是何时?)[16:25:19]
- [被告代理人]:2014.12知道患有舌癌。[16:25:30]
- [审判员]:为何在知道该三种状态节点时没有在30日内解除合同?[16:25:48]
- [被告代理人]:因将2015.12.16收到公估报告作为起算点。[16:26:21]
- [审判员]:鉴别既往症还是新发症的方法、手段有哪些?[16:26:27]
- [被告代理人]:基于医学常识的判断。[16:26:37]
- [审判长]: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就事实、证据、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6:26:48]
-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29:14]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29:24]
- [审判长]:双方就整个案件有无发问?[16:29:30]
- [原告代理人]:将这些细小的问题作为“如实告知的义务来”要求投保人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精神?[16:30:49]
- [被告代理人]:符合保险法基本精神的。[16:31:00]
- [原告代理人]:若投保人明确告知,这些细小的问题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投保的决定吗?[16:31:14]
- [被告代理人]:根据投保人后续提交的医疗记录具体判断。[16:31:23]
- [审判长]: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和辩论意见还有无补充吗?[16:31:33]
- [原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31:44]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32:00]
- [审判长]:事实调查、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由原告陈述。[16:37:56]
- [原告代理人]:事实法理清楚,保险公司有道义责任,希望法院支持诉请。[16:38:02]
- [审判长]:被告陈述。[16:38:19]
- [被告代理人]:解除合同行为是予法有依据,希望驳回诉请。[16:38:33]
- [审判长]:民商事案件可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16:38:42]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16:38:55]
-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由于本案庭前已进行了充分的证据交换,经过刚才的庭审,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具有当庭宣判的基础。现在休庭1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敲击法槌)[16:39:07]
- [书记员]:全体起立,休庭,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6:39:2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6:50:4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6:52:14]
- [审判长]:原告沈某诉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并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初次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如实告知之情形。理由如下:一、被告提供的健康问卷设置欠缺科学性,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保险人亦未通过合理的方式对问卷调查的作答予以说明,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带来了困难;二、公估报告结论形成所依据的证据时间久远,无法使本院确信其证明内容;三、原告2013年4月的体检报告表明无任何舌部疾病,原告作为普通投保人,足以信赖该体检结果。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无权解除2015年的保险合同,主要理由如下:一、被告在续保时根本未询问过原告身体健康情况,亦未要求原告填写健康调查问卷,致原告续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无从落实;二、被告在续保时明知原告患有舌部疾病仍予承保,使原告对保险理赔产生了合理的期待,在既无法定条件、亦无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告无权解除2015年订立的保险合同。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最晚在2014年11月21日与原告往来邮件时已知悉原告患有舌部肿块及先前的舌部溃疡,但被告并未及时启动必要的手段予以调查,根据保险法“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被告已丧失了解除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7:00:51]
- [书记员]:全体起立。[17:00:57]
- [审判长]:确认被告解除保单号XXXXXX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敲击法槌,请坐下)。
判决书将自宣判之日起10日内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01:09] - [审判长]:闭庭后,当事人阅看笔录确认无异议后签字。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17:01: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阅看笔录。[17:01:52]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