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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次图文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09:27:1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0:41:51] - [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10:42:06]
- [原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688弄1-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郑群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霈雯,公司员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谭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10:42:30] - [被告]:刘燕飞,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龙津路65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林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美岩68号。(特别授权)[10:42:53] - [审判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上海鹏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汪俭蓉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陈向红、人民陪审员陈震威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谯烨担任记录。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丈夫需在本次庭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补充提交委托书,无法补充的,视为无委托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10:43:09]
-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10:43:19]
- [原告]:收到。[10:43:35]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应诉通知书?[10:43:45]
- [被告]:收到。[10:43:55]
- [审判长]: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0:44:06]
- [原告]:清楚。[10:44:15]
- [被告]:清楚。[10:44:22]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10:44:33]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10:44:47]
- [原告]:不申请。[10:45:01]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0:46:36]
- [被告]:不申请。[10:47:2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0:47:37]
-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4号502室商品房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0400.15元;
3. 判决被告搬离涉诉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4.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10:47:47] - [审判长]:解除合同的法律和合同依据?[10:47:57]
- [原告]:被告当初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490万剩余房款,我方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及时还款,并且已经法院判决支持,被告未履行义务,我方经强制执行替被告全部履行了5085541.9元债款。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我方的阶段性担保义务没有解除。行使解除权是依照合同第7条,我方主张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我方没有实现合同目的。[10:48:05]
- [审判长]:庭前原告行使过解除权吗?[10:48:15]
- [原告]:我们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10:48:23]
- [审判长]: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合同依据?[10:48:31]
- [原告]:也是根据合同第7条。[10:48:40]
- [审判长]:被告答辩。[10:48:48]
- [被告]:购房时首付款我们给清了,贷款也是一直交到高东方对刘燕飞借款纠纷的案子起诉时,我们才断供了的。原告还款是自己的行为,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我们的同意。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不解除合同。[10:48:57]
- [审判长]:被告为何搬离系争房屋?[10:49:11]
- [被告]:因为被起诉后,我们就把房子抵押给了高东方,然后我们就搬离房屋了。[10:49:19]
- [审判长]:原告举证。[10:49:33]
- [原告]: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原被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4278号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640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7129号执行通知书及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
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
今补充提交两份证据:
5.结案通知书。
6.民事判决书一份。[10:49:43]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49:50]
- [被告]: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我们当时都不了解案件情况;证据4、5、6均有异议。[10:49:59]
- [审判长]:被告庭后5个工作日可向本院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10:50:11]
- [被告]:好的。[10:50:21]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50:31]
- [被告]:我现在没有证据。[10:50:41]
- [审判长]:原告还有何事实补充或发问?[10:50:51]
- [原告]:没有。[10:51:00]
- [审判长]:被告还有何事实补充或发问?[10:51:10]
- [被告]:原告所称2011年就可以办理产证,但实际上2013年才可以办理,我们当时资金紧缺,所以才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对原告没有发问。[10:51:21]
- [审判长]:被告付了多少房款?[10:51:38]
- [原告]:付了2140015元。[10:51:48]
- [被告]:除了上面的钱,另外490万我们是按揭的。后来被起诉时才断供的。[10:52:01]
- [审判长]:根据银行起诉被告的数额和原告实际还款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如何考虑?[10:52:18]
- [原告]:除了欠款本金4516306.01元,还有银行罚息45452.34元,逾期利息457.65元,逾期利息365744.67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3314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51952.08元,上述加起来是5033226.75元。还有法院执行费,加起来我们实际是还了5085641.9元。[10:52:37]
- [审判长]:被告如何考虑原告上述还款?[10:52:54]
- [被告]:高东方的案子已经将系争房屋处理进入到了拍卖程序,评估下来房价是1285万。[10:53:06]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0:53:20]
- [原告]:该房屋我方出售是704万,我们现在替被告还款了508万,被告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完成,鉴于被告此行为,合同目的没有实现,造成我们的损失,根据合同法我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0:55:00]
- [被告]: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当初买房是700多万,现在房价是1200多万,原告是中途插进来的,我们和兴业银行在另一场官司上面已经有了程序,应该在这个程序上进行下去,不应该另行起诉。[10:55:17]
-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事实调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愿意返还多少款项给被告?[10:55:55]
- [原告]:我们同意还掉1954373.10元。[10:56:09]
- [审判长]:被告如何考虑?[10:56:20]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上述返还。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原告从来没有跟我们说过。我和兴业银行之间目前也没有达成和解协议。[10:56:30]
- [审判长]:恢复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有何补充意见?[10:56:44]
- [原告]:我方认为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原被告之间只是一个预售买卖合同关系,是一个债务纠纷,不涉及物权的变动。因被告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同解除,我方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权。[10:56:57]
- [审判长]:被告有何新的辩论意见?[10:57:07]
- [被告]:没有。[10:57: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0:57:22]
- [原告]: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10:57:33]
- [被告]: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请。[10:57:42]
- [审判长]:被告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委托书的,还是视为被告未到庭。[10:57:50]
- [审判长]:由于被告今日未到庭,涉及委托书问题,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开庭至此,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阅看笔录后签名,休庭。[10:57:59]
- [主持人]:本次直播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10:5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