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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10:15,通州法院审理 “称楼上太吵 邻里惹纠纷”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楼上太吵 邻里惹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17:1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20:56]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25:18]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1,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杨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原告杨某之夫)。
原告:刘某2,男,1998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学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原告刘某2之父)。
被告:韩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10:30:50] - [审判员]:双方对于对方的出庭身份有异议吗[10:31:32]
- [原告]:没有[10:32:41]
- [被告]:没有[10:34:0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经核实无误,准予参加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1、杨某、刘某2诉被告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姚玮东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晨担任法庭记录工作。[10:37:38]
- [审判员]: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双方有对诉讼事实进行陈述、辩论、提供证人证物、请求调解、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诉讼义务: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的义务。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10:40:54] - [原告]:听清楚,不申请。[10:41:26]
- [被告]:听清楚,不申请。[10:42:41]
- [审判员]:原告陈述所诉事实及理由[10:44:58]
- [原告]: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居住在通州区某小区,上下楼。被告的孩子在原告楼上玩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于2017年11月26日21时许,刘某2上楼予以制止,与被告发生口角,刘某1和杨某遂上楼也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用铁棍对三原告进行殴打,之后原告报警。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刘某1、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三原告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严重损害,杨某担心被告在对刘某2进行报复,上班时常精神恍惚,影响了正常工作。被告肆意损失三原告身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386.4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338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起诉书中一致。[10:47:22] - [审判员]:被告答辩[10:49:47]
- [被告]:我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医疗费,交通费不同意赔偿,原告没有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51:13]
- [原告]:三原告共同举证,证据1、医疗费票据。[10:55:25]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57:58]
- [被告]:2017.11.27挂号单是两张,我认可一张,同一个人不可能挂两个号。同一天刘某1和杨某的西药费是重复的,我只认可一份,我认为可能多开了药。[11:00:23]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01:04]
- [被告]:1、医疗费票据,我妻子陈某的,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也推了我爱人,我妻子也产生了医疗费[11:03:24]
- [审判员]:原告质证[11:04:39]
- [原告]:三原告共同质证。不认可,我和被告妻子没有身体接触,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11:06:01]
- [审判员]:法庭向双方出示本院自玉桥派出所调取的卷宗,宣读笔录部分内容(宣读)双方质证[11:06:14]
- [原告]:没有异议[11:08:50]
- [被告]:我第一次去派出所录口供,比较激动。我的孩子是女儿,一岁十个月,为了安抚女儿,我让女儿去屋里看动画片,我安抚孩子的时间是我爱人和对方在谈,我出去时发现刘某1指着我爱人骂,我说不能指着人骂,刘某1又退了我爱人一下,导致我爱人脚扭了,我情绪激动就拿了一个拖把杆出去了。[11:10:12]
- [审判员]:法庭询问,询问原告,事发原因[11:11:42]
- [原告]:被告家是木地板,小孩登登登跑,我之前找过好多次,觉得小孩子得有大人管。[11:12:17]
- [审判员]:被告,事发当日,孩子是在房间里跑吗[11:13:38]
- [被告]:我家当时只有一个孩子,当天在外面吃完饭回来,脱下外衣进屋了,确实也会光脚丫子在房间里跑,但是孩子没有自主意识,孩子才20斤左右,我们也在尽量教育孩子。[11:14:03]
- [审判员]:原告,孩子跑情况发生多久了[11:15:08]
- [原告]:从2017年开始,都是10点以后跑,之前也找过被告,没有用[11:16:42]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找过你吗[11:17:09]
- [被告]:确实找过,前两次找,我没有在家,我妻子给我说了,说原告说话特别冲,让我们必须保证孩子不跑了,我妻子就把门关上了。[11:18:32]
- [审判员]:原告,你主张的交通费如何发生[11:20:34]
- [原告]:我妻子因此事精神恍惚上下班需要接送,孩子因此事学习也下降。[11:20:51]
- [审判员]:对于今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确认,确认与否以判决为准。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1:21:1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2:4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2: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1:23:1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3:3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3:4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11:24:04]
- [原告]:不同意调解。[11:24:33]
- [审判员]: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24:46]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25:3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6: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按照顺序举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原告举证[11: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