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本案承办法官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举证质证
4月16日10:15,通州法院审理 “称楼上太吵 邻里惹纠纷”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楼上太吵 邻里惹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7:1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20:5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25:18]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1,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杨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原告杨某之夫)。
    原告:刘某2,男,1998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学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原告刘某2之父)。
    被告:韩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10:30:50]
  • [审判员]:
    双方对于对方的出庭身份有异议吗
    [10:31:32]
  • [原告]:
    没有
    [10:32:41]
  • [被告]:
    没有
    [10:34:0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经核实无误,准予参加诉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1、杨某、刘某2诉被告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姚玮东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晨担任法庭记录工作。
    [10:37:38]
  • [审判员]: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双方有对诉讼事实进行陈述、辩论、提供证人证物、请求调解、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宣布当事人诉讼义务: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的义务。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10:40:54]
  • [原告]:
    听清楚,不申请。
    [10:41:26]
  • [被告]:
    听清楚,不申请。
    [10:42:41]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所诉事实及理由
    [10:44:58]
  • [原告]:
    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居住在通州区某小区,上下楼。被告的孩子在原告楼上玩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于2017年11月26日21时许,刘某2上楼予以制止,与被告发生口角,刘某1和杨某遂上楼也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用铁棍对三原告进行殴打,之后原告报警。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刘某1、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三原告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严重损害,杨某担心被告在对刘某2进行报复,上班时常精神恍惚,影响了正常工作。被告肆意损失三原告身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386.45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338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起诉书中一致。
    [10:47:22]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49:47]
  • [被告]:
    我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医疗费,交通费不同意赔偿,原告没有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51:13]
  • [原告]:
    三原告共同举证,证据1、医疗费票据。
    [10:55:2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57:58]
  • [被告]:
    2017.11.27挂号单是两张,我认可一张,同一个人不可能挂两个号。同一天刘某1和杨某的西药费是重复的,我只认可一份,我认为可能多开了药。
    [11:00:2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01:04]
  • [被告]:
    1、医疗费票据,我妻子陈某的,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也推了我爱人,我妻子也产生了医疗费
    [11:03:24]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1:04:39]
  • [原告]:
    三原告共同质证。不认可,我和被告妻子没有身体接触,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11:06:01]
  • [审判员]:
    法庭向双方出示本院自玉桥派出所调取的卷宗,宣读笔录部分内容(宣读)双方质证
    [11:06:14]
  • [原告]:
    没有异议
    [11:08:50]
  • [被告]:
    我第一次去派出所录口供,比较激动。我的孩子是女儿,一岁十个月,为了安抚女儿,我让女儿去屋里看动画片,我安抚孩子的时间是我爱人和对方在谈,我出去时发现刘某1指着我爱人骂,我说不能指着人骂,刘某1又退了我爱人一下,导致我爱人脚扭了,我情绪激动就拿了一个拖把杆出去了。
    [11:10:12]
  • [审判员]:
    法庭询问,询问原告,事发原因
    [11:11:42]
  • [原告]:
    被告家是木地板,小孩登登登跑,我之前找过好多次,觉得小孩子得有大人管。
    [11:12:17]
  • [审判员]:
    被告,事发当日,孩子是在房间里跑吗
    [11:13:38]
  • [被告]:
    我家当时只有一个孩子,当天在外面吃完饭回来,脱下外衣进屋了,确实也会光脚丫子在房间里跑,但是孩子没有自主意识,孩子才20斤左右,我们也在尽量教育孩子。
    [11:14:03]
  • [审判员]:
    原告,孩子跑情况发生多久了
    [11:15:08]
  • [原告]:
    从2017年开始,都是10点以后跑,之前也找过被告,没有用
    [11:16:4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找过你吗
    [11:17:09]
  • [被告]:
    确实找过,前两次找,我没有在家,我妻子给我说了,说原告说话特别冲,让我们必须保证孩子不跑了,我妻子就把门关上了。
    [11:18:32]
  • [审判员]:
    原告,你主张的交通费如何发生
    [11:20:34]
  • [原告]:
    我妻子因此事精神恍惚上下班需要接送,孩子因此事学习也下降。
    [11:20:51]
  • [审判员]:
    对于今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暂不确认,确认与否以判决为准。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21:1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2:4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22: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23:1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3:3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23: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11:24:04]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1:24:33]
  • [审判员]:
    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1:24:4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5:3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6:5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按照顺序举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原告举证
    [11: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