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

审判席

法庭全景
2018年4月24日10:30浦东法院直播一起商业诋毁纠纷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法庭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直播等,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0:33:5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0:34:13]
  • [审判长]:
    请坐。
    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0:35: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到庭。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1幢101-11室。
    [10:37:46]
  • [审判长]:
    被告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0:39: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到庭。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6幢2层201-3室。
    [10:40:20]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2017)沪0115民初66271号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杜灵燕、袁田、人民陪审员孙宝祥参加的合议庭,由杜灵燕担任审判长,俞丹担任书记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次公开开庭审理将进行网络图文和视频直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10:41: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清楚。
    [10:41: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清楚。
    [10:41:3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41: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0:42: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0:42:1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0:43: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誉诋毁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美篇网(www.meipian.cn)及手机APP上发布诋毁原告商誉、原告商品商誉的文章;
    2、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篇网首页连续2周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10:43:3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10:43: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一、本案案由错误,原、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原、被告分属不同行业,被告主营业务是运营美篇网络平台,原告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佣金代理、贸易代理等服务,两者业务完全没有交集,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并未发布涉案的《百安居建材连锁超市全面下架“洁水”牌水管》一文,美篇网系网络信息发布、交流平台,涉案文章系由美篇号15087632名为“建筑管材商情”(后更名为“建筑管道商情”)的用户自行发布并承担责任。三、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涉案文章存在侵权情形。原告主张该文诋毁其商誉和产品信誉,但从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该文内容与事实不符。四、原告从未以书面或向被告投诉邮箱发送过通知告知侵权事宜,虽被告多次要求,但原告从未提供其律师的合法授权文件,也未提交其对于“洁水”“aqua-sice”商标权属文件。五、出于审慎原则,被告已及时删除了涉案帖子,处理后也通知了原告。此后被告还重点关注了相关用户的发帖情况,对内容相同的帖子也及时予以删除,完全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综上,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10:44:14]
  • [审判员]: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现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
    一、原、被告企业经营情况及原告公证取证情况
    原告主营各类建材管件的销售。被告系美篇网(www.meipian.cn)的经营者,该网站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主要用于为网络用户提供图文创作工具,帮助网络用户分享图文并茂的文章。
    (2017)厦鹭证内字第48930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21日期间多次浏览了美篇网中的相关页面,其中2017年6月26日用户建筑管材商情发布了一篇名为《百安居建材连锁超市全面下架“洁水”牌水管》的文章,文章阅读数为1024次。文章主要内容为:小编近日发现上海、苏州、南京等地百安居建材超市“洁水”牌水管已遭全面下架。据接近百安居高层的消息人士透露,由于“洁水”和另一管道品牌“阔盛”之间的品牌纠纷不断,再加上“洁水”品牌一直宣传是德国进口,但其销售宣传所用的品牌“aqua-scie”与其水管身上喷印的品牌“Banniger”不相符合,极易造成客户混淆。加上近期质量投诉不断增加,为降低客户投诉引发的赔偿风险,百安居迅速做出全面下架该品牌的决定。小编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洁水”只是一家名为开德阜的公司注册于中国内地的一个国内品牌。根据其宣传的德文品牌“aqua-scie”,小编查阅德国管道行业所有制造厂家资料,发现德国并无名为“aqua-scie”品牌的管道制造工厂。文中还附有三张超市已下架货物的货架照片及一张报纸上刊登的声明的照片。声明由原告与案外人于2017年6月9日共同发布,主要内容为: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德阜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盛公司)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就PPR管材、管件经销事宜共同发表如下声明:开德阜公司原为德国aquatherm公司中国区总代理,使用“洁水”商标推广销售德国aquatherm公司的管材、管件。2013年7月1日起,德国aquatherm公司与开德阜公司终止代理关系,“洁水”商标不再用于推广销售德国aquatherm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起,阔盛公司成为德国aquatherm公司的中国区总代理,使用“阔盛”商标以及“ aquatherm”等标识推广销售德国aquatherm公司的管材、管件。开德阜公司现为德国Banninger公司的中国区总代理,使用“洁水”商标以及“AQUA-SCIE”等标识推广销售德国Banninger公司的管材管件。
    2017年7月8日,该用户再次发布了相同题目的文章,文章阅读数为663次。文章主要内容与6月26日文章基本相同,此外还增加了三张标注为上海真北路百安居建材超市及上海金桥路百安居的货架照片及五张管材的照片,其中部分管材上标有B-R标识。在这些管材中,文章称:小编在网上找到一些客户投诉该品牌管道质量的图片,看到确实存在品牌标识打印不清晰、丝口严重注塑包覆等重大质量问题,看到此种粗糙的制造工艺,确实让曾经在国内某知名管道工厂做过多年技术工作的小编难以想象出该产品是出自以严谨精细制造著称的德国。文章还在相关管材图片上标有如下文字:下图可以看到打印粗糙的英文德国制造“Made in Germany”;图为该品牌打印粗糙的英文“B-R”字样logo以及过重注塑所导致的内螺纹严重包覆质量问题;图为制造圆度不够(管口呈椭圆)所造成的焊接离缝质量问题,可直接导致严重漏水;小编查阅相关德国管道制造企业资料,并未发现有名为“aqua-scie”的管道品牌存在,只发现有一家名为“BR”的德国小型塑料管道工厂。
    2017年8月12日和同年8月20日该用户两次发布了与7月8日文章内容完全相同的文章。其中8月12日的文章在原有标题上标注“副本”字样,阅读数为1010次。8月20日的文章标题去除了“百安居”字样,阅读数为526次。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无争议事实是否有异议?
    [10:46: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上述事实中“用户”两字有异议,我们认为不是用户上传,是被告自行上传,另外评论也应作为本案事实进行查明,对上述总结的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10:47: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主要是美篇app的经营者,主营业务在app上,网站只提供部分app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10:47:45]
  • [审判员]:
    二、原、被告邮件往来情况
    2017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6月26日文章、提供发文人的详细注册信息并发布致歉声明。律师函中附有原告的注册信息、百安居发送原告的《回函暨终止通知》及律师证扫描件。同年7月3日,被告发送邮件称用户已删除涉案文章。但在邮件中的回函称其暂不能满足原告删除涉案文章的要求,要求原告提供对律师的合法授权文件、涉案文章侵害原告权益的证明材料、原告进口“Banniger水管”的进口文件。同年8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删除或屏蔽7月8日的文章并发布致歉声明。函件中附有原告出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告诉被告商标侵权、名誉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同年8月12日,被告回函称审核部已进行处理删除。该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美篇上再次发出同样的文章,并附有8月12日文章的链接地址。次日,被告回复原告称审核部门已将该文章删除。同年8月21日,原告发函被告称,在美篇上再次发布侵权文章,并提供8月20日文章的链接地址。当日,被告即回函称已删除该文章。
    原、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上述无争议事实是否有异议?
    [10:48: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49: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公司从未向被告发送过通知,上述通知被告是收到过,但是不能代表原告公司,其律师函并未附原告授权委托书,被告不认可是原告公司发送给被告的。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10:4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公司确认上述发函均由原告公司授权委托该律师发送给被告。
    [10:49:59]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情况,合议庭现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涉案文章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诋毁?
    3、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通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涉案文章是否系被告发布,若系被告用户发布,被告对其用户的行为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
    5、原告主张刊登致歉声明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是否合理?
    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10:50: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0: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50:4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被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0:51: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就争议焦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双方并不要求是同业竞争,只要双方是市场主体,一方行为不正当妨碍损害另一方正常经营,损害其竞争力,双方就存在反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本案涉及的反法第14条没有规定双方竞争关系是什么,只要构成商业诋毁就是不正当竞争关系。
    就争议焦点2,被告文章中提到原告产品已经遭到百安居全面下架,“遭到”两个字带有贬义,公众看到后会认为原告产品质量有问题,才会遭到百安居下架处罚,这是捏造的事实。文章提到经百安居高层人士透露,洁水和另一品牌阔盛存在品牌纠纷,事实上洁水和阔盛从未就品牌问题有任何争议。文章提到百安居高层消息,原告产品质量有问题被很多人投诉,为降低投诉赔偿风险,决定下架原告产品,但从百安居回复来看,原告与百安居终止合作与原告产品质量无关。文章提到洁水只是一个国内品牌,让人认为洁水之前多年销售产品都是国内产品,但是事实上洁水品牌一直都在销售源于德国的产品。文章提到德国并无aqua-scie品牌,误导消费者,也不是事实。文章图片中展示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也不属实。还说BR是小型管道工厂,但其是德国最大的管道生产商之一。文章捏造了多处内容,损害了原告商誉,对原告进行诋毁。洁水商标一直是原告注册,直到2017.6.13才转给德国母公司开德阜控股公司,但自转让之日起,原告就拿到了该公司的商标授权,原告系洁水商标的权利人。
    就争议焦点3,关于原告发布通知中附的委托书明确律师有授权可以向被告发律师函并协商,第一次发函当日是周末,所以律师函上没有盖具律师事务所章,法律也没有规定律师函上必须盖具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被告发布文章表明被告很清楚原告开德阜公司,被告在看到该文章时就知道是指向原告,其收到律师函时清楚原告有权利向其发函。
    就争议焦点4,被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用户存在,无法提供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告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是其单方出具,其网站上的所有数据均可由被告随意修改。双方均认可涉案文章在美篇网和app上均发布了,在无法认定用户上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自行上传了涉案文章,应对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使涉案文章系由用户发布,涉案多篇文章并非一次性发布,被告第一次可以主张其不知情,但之后该文章反复在被告app和网站发布了四、五次。7月3日原告与被告沟通后,被告明知原告公司商誉遭到了该文章的损害。明知该文章指向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任由该用户反复发表该文章,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提供用户真实信息,以便原告在案件中追加被告,不至于损害原告权利,但被告无法提供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向该用户主张侵权,被告理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就争议焦点5,涉案文章多处陈述均侵害了原告商誉,也损害了原告产品商誉,侵害了原告商标权,被告应当承担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我们主张的合理损失费用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连续发布多篇侵权文章,原告在向客户解释消除影响过程中,被告又再次发问,对原告商誉造成极大损害,产生很大损失。
    [11:59: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争议焦点1,反法规制的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商誉损害行为,但原、被告不是竞争对手,不存在竞争关系。
    对争议焦点2,涉案文章陈述的商标问题,原告表明商标在国内注册,与文章陈述一致。文章中发布了多张图片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系对产品质量投诉,只要不存在恶意诽谤,不构成侵权。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品牌纠纷,根据相关原告和阔盛诉讼,原告败诉,以及双方发布的声明,确实存在纠纷,文章陈述属实。
    对争议焦点3,原告在2017.6.13已经将相关商标权属转让,在涉案文章发布时,原告并不是权利人,也不是被侵权人。原告并未按被告公布邮箱发送投诉函件等。
    对争议焦点4,我们已经提交了用户的后台登记信息,其中包括用户手机号,用户昵称是可以变更的。我网站已经对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原告可以根据手机号进一步查询用户信息。根据网络行业现状,被告不可能存储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这样情况会造成信息泄露。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对争议焦点5,被告并非侵权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过高,不符合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
    [12:05:09]
  • [审判长]:
    原、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2:05: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称app实名认证不可能要求用户提供真实信息,但根据相关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的,网络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12:05: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结合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微博客、手机用户、网络支付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有不同提供要求,对涉案类似手机app只需提交用户手机号码即可。
    [12:05:48]
  • [审判长]:
    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原、被告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请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2:06: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支持原告诉请。
    [12:06: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驳回全部诉请。
    [12:06:3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愿意法院主持调解?
    [12:0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2:07:00]
  • [审判长]: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本案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本次开庭审理到此结束。闭庭以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应当阅看法庭笔录,如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敲法槌)
    [12:07:1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2:07:28]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