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1:5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3:54:02]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不满书法作品被使用 艺术家韩美林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4:20]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卢正新。[13:54:50]
- [主持人]:卢正新,男,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13:55:06]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56:43]
- [主持人]:原告韩美林诉称,原告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起诉称其应学生钞某二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钞氏兄弟有合作关系,曾实际接触该书法作品。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13:57:04]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7:4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3:57:5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3:58:10]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3:59:06]
- [原告]:韩美林,男,1936年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若冰,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14:00:02]
- [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彭先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14:01:37]
- [审判长]: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都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美林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卢正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铭全、人民陪审员袁卫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武英琦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请?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02:4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5:47]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6:02]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14:06:10]
- [原告]:原告韩美林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起诉称其应学生钞某二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钞氏兄弟有合作关系,曾实际接触该书法作品。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14:07:10]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14:08:34]
- [被告]:原告证据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原告提供的照片及作品虽有签名,但无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无法证明原告与钞氏兄弟的关联性,且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其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被告没有侵权,原告提交经济赔偿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参考性,被告注册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活动,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4:35:40]
-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标由你方注册有无异议?[14:36:29]
- [被告]:无异议,是我方注册的。[14:36:5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本院庭前已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听取了双方的初步质证意见,现由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内容。[14:37:08]
- [原告]:我方提交6份证据。1、《裂变——钞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及原告创作书法作品时的照片,证明原告系该书法作品的创作者,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2、“追忆——钞式兄弟作品展”相关资料及新闻、“钞式兄弟ART”微博配图,证明原告书法作品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公开展示,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3、第17768592号商标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申请商标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晚于原告创作书法时间,涉案商标“钞式兄弟”文字与原告书法作品中“钞式兄弟”文字完全相同;4、原告简历及原告有偿委托创作合同三份,证明原告作为知名艺术家,其美术、雕塑、作品及书法设计等作品享誉国内外,众多作品均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收藏价值,原告的设计费为100万元,仅向被告索赔20万元合理;5、委托创作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付律师费6万元。补充提交3份证据:补充证据1、记账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的《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开票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徽涉及概念释义》及会徽标志图两张,补充证据2、05653410号《汇兑凭证》,《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标志创作概念》“龙凤之城”标志图及《廊坊市人民政府表示系统》,补充证据3、2014年9月1日《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开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吉祥物涉及理念释义》及吉祥物手稿图3张。均证明《委托设计合同》以实际履行,委托方已支付设计费100万元,原告已履行设计职责,并提交一份情况说明。[14:37:5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40:00]
- [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无法证明是原告本人的签名;证据2、无涉案作品图样,与本案无关,且没有浏览过的痕迹,无法证明被告曾经接触涉案作品;证据3、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证据中没有发票相互佐证;证据5、与本案无关,均不认可。原告补充证据均已过举证期限;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设计作品的实际价值无关。[14:40:23]
- [审判长]:现由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内容。[14:41:36]
- [被告]:我方没有证据提交。[14:41:56]
- [审判长]:法庭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相关质证意见亦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14:42:08]
- [原告]:明白。[14:42:35]
- [被告]:明白。[14:42:49]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证据和意见?[14:42:55]
- [原告]:没有。[14:43:20]
- [被告]:没有。[14:43:3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形式以及作品独创性的说明。[14:43:37]
- [原告]:我方现场展示涉案书法作品,行文构图有韩式风格,自幼学习岩体,涉案作品是为钞氏兄弟展览特别书写的,作为书法有独创性。[14:43:51]
- [审判长]:原告创作作品的目的?[14:44:31]
- [原告]:是为钞氏兄弟的展览,书写了涉案作品作为展览的名称。[14:45:08]
- [审判长]:是否约定了著作权归属?[14:45:38]
- [原告]: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14:46:04]
- [审判长]:本案庭前已组织双方进行了勘验,双方均认同涉案商标使用的文字与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一致,双方还有无补充说明?[14:46:19]
- [原告]:认同,无异议。[14:46:38]
- [被告]:认同,无异议。[14:46:50]
- [审判长]:被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你方注册商标的使用的“钞式兄弟”文字来源?[14:56:13]
- [被告]:需要庭后核实,商标注册以后没有任何经营活动。[14:56:31]
- [审判长]:原告声称已提起涉案商标的无效申请,请说明情况。[14:56:50]
- [原告]:受理案件通知是2018年3月2日,仅是受理了还没有具体进展。[14:57:23]
- [审判长]:被告是否与原告或“钞氏兄弟”存在业务往来?[14:57:42]
- [被告]:被告与钞氏兄弟合作的情况需要回去核实。[14:58:01]
- [原告]:依据钞氏兄弟口述。[14:58:23]
- [审判长]:原告结合案件事实说明主张被告侵犯何种权利?[14:58:35]
- [原告]: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14:58:46]
- [被告]:关于署名权,商标申请无法写明商标署名,其他的无异议。[14:59:02]
- [审判长]:哪些证据是完整使用涉案作品?[14:59:19]
- [原告]:被告有对外公开过涉案作品,证据2的最后一页,在微博相册中。[14:59:37]
- [审判长]:原告,你对钞氏兄弟使用涉案作品行为有无解释?[14:59:55]
- [原告]:我方认为其属于正常使用。对不同的被许可人,许可的权利可以不同。[15:00:1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00:28]
- [原告]:原告对涉案商标文字享有著作权,我方举证证明了作品原件及作者现场书写的照片,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涉案作品用于注册商标,已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曾与被告合作,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涉案作品也通过钞氏兄弟作品展公布于众,被告也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接触涉案作品。微博上是否有浏览量不影响我方公开作品的事实。原告将涉案作品赠与钞氏兄弟,原告仅将物权赠与,但保留了著作权。补充证据证明原告在社会上的艺术成就,原告作为知名艺术家,其作品具有很高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我方提出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高。[15:00:5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01:29]
- [被告]:原告证据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原告有义务证明署名的真实性,其他与答辩意见一致。[15:01:41]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5:02:03]
- [原告]:没有了。[15:02:16]
- [被告]:没有了。[15:02:2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02:3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02:5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3:03]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前双方可以自愿请求法庭调解,双方的意见?[15:03:33]
- [原告]:我方的调解方案是除了赔偿损失的诉求可以放弃,其他的诉求与起诉状一致。[15:04:39]
- [被告]:我方的调解方案是商标注销或转让商标。[15:08:43]
- [审判长]:鉴于双方需庭后调解,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09:0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10:02]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10:22]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15:11:53]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12:2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1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