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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9:30,西城法院审理“旧债清偿再生新债 抵押权效力引纷争”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旧债清偿再生新债 抵押权效力引纷争”案,感谢您的关注。
    [09:34:08]
  • [主持人]: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张某向被告何某借款4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为保证债权实现,张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2月,张某还清400万欠款本息,但双方未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2015年4月,张某再次向何某借款200万元,并表示同意以之前未涂销的抵押登记继续提供抵押担保。2018年2月,张某以400万元借款已经清偿,主债权消灭为由,主张抵押权消灭,要求何某协助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
    本案亮点及难点:张某第二次借款产生的200万元本息是否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何某是否仍享有对涉诉房屋的抵押权。
    [09:34:24]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郭高明法官独任审理,由书记员丁佳欣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4:4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员入庭。
    [09:34:5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6:32]
  • [原告]:
    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纪宏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婉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38:15]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原成与被告何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法官郭高明独任审判,书记员丁佳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原成委托代理人纪宏健、徐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杰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38:3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9:1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0:30]
  • [原告]:
    读起诉书(事实及理由同起诉书略在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解除朝阳区**号房产(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的抵押,他项权证号为: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41:04]
  • [审判员]:
    本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09:42:53]
  • [审判员]:
    由原告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09:43:24]
  • [原告]:
    证据一、借款抵押合同
    证明:2014年12月24日原告张原成向被告何杰借款400万,并约定张原成将坐落在朝阳区的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何杰。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1.8%/月。
    [09:44:05]
  • [原告]:
    证据二、X京房他证朝字第**号
    证明: 涉案房产已于2014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人为张原成,抵押权人为何某。
    [09:45:11]
  • [审判员]:
    他项权利证记载的抵押权种类是一般抵押?记载金额?
    [09:45:51]
  • [原告]:
    是一般抵押,记载金额为借款金额。
    [09:46:08]
  • [原告]:
    证据三、招商银行对账单3份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 原告张原成于2015年1月20日和2015年2月6日分三次向何某汇款415万元,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关系。
    [09:46:40]
  • [审判员]:
    出示证据原件。
    [09:47:31]
  • [原告]:
    好。
    [09:47:56]
  • [审判员]:
    2015年1月20日张原成支付给张某的10万元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09:48:16]
  • [原告]:
    张某是何某的朋友,两人是利益共同体的关系。
    [09:48:39]
  • [原告]:
    证据四、(2016)京0102民初2641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张原成已偿还被告何杰所借的所有款项。
    [09:49:33]
  • [审判员]:
    你方提交的判决书与本案的关系?
    [09:50:10]
  • [原告]:
    证明张某与何某的关系。判决书做出后,张某某向何某又借了240万元,借款合同是张某签字。该判决书与本案的400万元没有关系。
    [09:50:41]
  • [审判员]:
    第一笔借款400万元的利息是?
    [09:51:26]
  • [原告]:
    实际利息是每个月10万元,实际借款期限是1.5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时,记载的是借款利率为1.8%/月。张某作为中间人,收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利差。
    [09:51:4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么。
    [09:52:14]
  • [原告]:
    无。
    [09:52:32]
  • [审判员]:
    就案件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
    [09:52:59]
  • [原告]:
    如果法院认为利息没有还清,我方可以按照抵押合同的标准,将利息交到法院,转给张某是十万元利息我们可以另案起诉。要求法院解除抵押登记。
    [10:01:0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10:01:23]
  • [原告]:
    原告张某某已经还清全部欠款,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何某配合解除原告的抵押登记。
    [10:01: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0:02: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02:37]
  • [审判员]:
    休庭,阅笔录签字。
    [10:03:04]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高钰(导播)、王义嫔(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05:34]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