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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08:48:45]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甲、杨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08:58:31]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杨甲伙同被告人杨乙在没有获得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自2016年7月起在本市长宁区经营的水站内,从事非法制造“冰露”(商标注册证号:6852674、4575058)、“农夫山泉”(商标注册证号:1341841)品牌的桶装饮用水并销售。被告人杨甲、杨乙从杨丙(已判刑)处用过滤装置过滤的自来水自行灌装桶装饮用水,用购得的假冒“冰露”、“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桶盖及塑封套封口后对外销售。被告人杨甲还负责记账,被告人杨乙还负责送水。经查实,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甲、杨乙制造并销售假冒“冰露”、“农夫山泉”商标标识的桶装饮用水共计4000余桶。
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杨乙,查获“冰露”桶装饮用水78桶,“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7桶,标有“冰露”、“农夫山泉”注册商标标识的桶盖及塑封套各109套以及账册、电脑主机等物品。经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冰露”、“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及标有上述品牌商标标识的桶盖、塑封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杨甲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杨甲押解回沪。[09:00:26] - [主持人]:担任今日庭审的合议庭审判长是:审判员陈蔓莉,合议庭法官为:审判员刘燕萍、人民陪审员吴奎丽。下面庭审即将开始![09:00:54]
- [书记员]: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鼓掌、喧哗;
二、 吸烟、进食;
三、 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者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09:01:13] - [审判长]:请坐!
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杨甲、杨乙到庭。
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被告人杨甲,是否还使用过其他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在哪里?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09:01:48] - [被告人]:杨甲,曾用名杨某,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在重庆市。[09:03:2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09:03:37]
- [被告人]:无。[09:03:47]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09:04:46]
- [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09:05:05]
- [审判长]:被告人杨乙,是否还使用过其他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在哪里?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09:05:25]
- [被告人]:杨乙,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重庆市。[09:05:37]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09:05:52]
- [被告人]:无。[09:06:07]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09:06:16]
- [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09:06:28]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杨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09:06:59]
- [被告人]:收到了。[09:07:09]
- [审判长]:是否于开庭十天之前收到?[09:07:21]
- [被告人]:是的。[09:07:3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沪高法[2011]121号文件规定,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甲、杨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陈蔓莉,审判员刘燕萍,人民陪审员吴奎丽组成,由审判员陈蔓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恒、张呈,由书记员周恒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雅琴。
出庭为被告人杨甲辩护的是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逢(辩1)。
出庭为被告人杨乙辩护的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悦(辩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杨甲、杨乙是否申请回避?[09:07:53] - [被告人]:不申请。[09:09:3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09:09:44]
- [辩护人]:不申请。[09:09:5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杨甲、杨乙,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10:12] - [被告人]:听清。[09:10:22]
-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没有?[09:10:35]
- [辩护人]:听清。[09:10: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10:55]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11:02]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杨乙,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09:11:16]
- [被告人]:听清了[09:16:28]
- [审判长]: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杨乙押下候审。
被告人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09:16:42] - [公诉人]:你是从何时开始经营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的水站的?是否是冰露、农夫山泉的加盟水站?[09:17:01]
- [被告人]:2016年7月我经营的,是冰露的加盟水站。[09:17:48]
- [公诉人]:你和谁一起经营水站?如何分工(购进、销售)?[09:19:30]
- [被告人]:杨乙,他主要是送水。[09:20:07]
- [公诉人]:你们从何时开始做假冒的桶装饮用水?做过哪些牌子的假冒桶装饮用水? 如何制作?[09:20:21]
- [被告人]:2016年7月,通过将水过滤后贴牌灌装。[09:20:45]
- [公诉人]:假冒桶盖和塑封套从何处如何获取?[09:20:57]
- [公诉人]:来自杨丙。[09:22:21]
- [公诉人]:你们对外以什么价格销售假冒的桶装饮用水?总共获利? 如何使用这些收入?[09:23:14]
- [被告人]:冰露12-16 元, 农夫山泉16-19元 ,生产成本瓶子加盖子等差不多3.3元。获利几万元,用于我和杨乙的日常开支。[09:23:31]
- [公诉人]:公安机关在你的电脑中的“邦仁桶装水配送系统”中导出的数据是什么数据?这些数据是由谁记录的?是否有账册?[09:24:13]
- [被告人]:这些数据时我销售水的数据,是我记录的,也有账册,都是我已经销售的水的记录。[09:24:31]
- [公诉人]:到案是否退赃或退违法所得?[09:25:22]
- [被告人]:没有。[09:25:39]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09:26:27]
- [辩护人]:进货时有无查验授权证书?[09:26:35]
- [被告人]:没有。[09:26:53]
- [审判长]:被告人杨乙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09:27:21]
- [辩护人]:除了杨乙还是其他送水员?每个月支付杨乙工资?[09:27:34]
- [被告人]:还有一个。给杨乙的工资是正常支付的。[09:28:35]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现在法庭依法向你进行讯问,你听清楚后应当针对所问的问题进行回答。[09:29:11]
- [审判长]:涉案水站谁在里面居住?经营过程中,分工如何?[09:29:20]
- [被告人 被告人杨甲]:我和杨乙,我接电话后指派杨乙送水,我和杨乙都一起灌水,记账我负责。[09:29:45]
- [审判长]:经营的品牌是什么?有什么规格?[09:30:45]
- [被告人]:冰露和农夫山泉,农夫山泉是一个规格,冰露是两个规格。[09:31:30]
- [审判长]:灌装水的方式?[09:32:04]
- [被告人]:自来水经过滤进行灌装入空桶,再加上塑封套和盖子,塑封套和盖子上有品牌标识。[09:32:44]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行为?[09:33:34]
- [被告人]:没有。[09:33:40]
- [审判长]:将被告人杨甲押下候审,传被告人杨乙到庭。
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被告人杨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09:33:55] - [被告人]:没有。[09:34:16]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09:34:28] - [公诉人]: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水站的是谁经营的?何时经营的?[09:34:48]
- [被告人]:我和杨甲一起经营的,从2016年7月开始经营。[09:35:12]
- [公诉人]:你们的关系?具体分工?[09:35:38]
- [被告人]:是父子关系,我们都灌水,灌装到空桶中。[09:35:55]
- [公诉人]:灌装水是否经过过滤?[09:37:14]
- [被告人]:在杨丙处有过滤的机器,过滤后灌装。[09:37:36]
- [公诉人]:经营什么品牌的水?是否订过正品的水?[09:38:00]
- [被告人]:冰露、农夫山泉等,进货由杨甲负责。[09:39:45]
- [公诉人]:是否记账?记账的方式?[09:40:13]
- [被告人]:有记账,通过电脑记账。[09:40:28]
- [公诉人]:你们对外以什么价格销售假冒的桶装饮用水?你们从制造并销售假冒的品牌桶装饮用水中获利多少?如何分配?[09:40:46]
- [被告人]:销售价格大概12-18元,成本用自己的盖子的话大概2.5元一桶,经营的利润由杨甲负责,他给我一个月3000元左右。[09:41:27]
- [公诉人]:民警扣押的物品是否经你确认?[09:43:40]
- [被告人]:确认,民警当场查获的物品中有水、桶盖及塑封套、计算机等。[09:43:50]
- [审判长]:被告人杨乙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09:44:37]
- [辩护人]:在杨甲经营水站之前,你在哪里?[09:44:45]
- [被告人]:在老家。[09:45:10]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09:45:25]
- [辩护人]:没有。[09:45:37]
- [审判长]:被告人杨乙,现在法庭依法向你进行讯问,你听清楚后应当针对所问的问题进行回答。[09:45:53]
- [审判长]:你在水站具体做什么?[09:45:59]
- [被告人]:灌水和送水。[09:46:21]
- [审判长]:桶盖和塑封套是什么样的?[09:46:36]
- [被告人]:塑料盖子和塑封套,上面有农夫和冰露的商标,这些是我和杨甲进的。[09:46:52]
- [审判长]:你和杨甲的分工?[09:47:35]
- [被告人]:他灌装水和记账,我主要送水。[09:47:46]
- [审判长]:被告人杨乙,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行为?[09:48:17]
- [被告人]:没有。[09:48:47]
- [审判长]:传被告人杨甲到庭。
请司法警察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被告人杨甲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公诉人对两名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09:49:01] - [公诉人]:没有。[09:49:13]
-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补充发问?[09:51:11]
- [辩护人]:没有。[09:51:22]
- [审判长]:在经营水站中是否发放工资?发放方式?[09:51:36]
- [被告人 被告人杨甲]:发放的,但是属于不定期发放。[09:52:00]
- [审判长]:杨乙,是否属实?[09:52:43]
- [被告人 被告人杨乙]:是每月3000,固定的。[09:53:03]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09:57:01] - [公诉人]:1.《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侦办许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在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水站,有对外销售假冒品牌桶装水的行为,遂于2017年2月15日对杨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2017年2月15日12时至12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民警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水站进行抽查,查获疑似假冒“冰露”18.9L桶装水78桶、“冰露”3L装桶装水6桶、“农夫山泉”18.9L装桶装水7桶,“冰露”、“农夫山泉”品牌的桶装水桶盖、塑封套各109套,账本1册、计算机1台,均由持有人杨乙于2017年2月15日签字确认。
3.一组照片,证实2017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水站扣押物品的情况,包括“冰露”、“农夫山泉”品牌的桶装水的照片及桶盖、塑封套特写和扣押到的账册的内容照片。
本组证据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在侦查许许某案的过程中发现,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涉案水站进行搜查,搜查到成品桶装水及相关品牌的桶盖、塑封套和账册、计算机等物品。[09:57:31]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09:58:58]
- [被告人]:无[09:59:05]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09:59:16]
- [辩护人]:无。[09:59:27]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01:54]
- [公诉人]:1.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实(1)冰露商标的权利人可口可乐公司授权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中国境内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配合各级执法机关的调查,提供产品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农夫山泉商标的权利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黄某代表该公司处理涉嫌假冒农夫山泉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务,并代为提供材料、接收相询问、接收相关材料并鉴定真伪。
2.《冰露成品桶装水及桶盖和标签标识鉴定情况说明》、《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分别由冰露、农夫山泉品牌权利人出具,证实涉案桶装饮用水及桶盖、塑封套均系假冒上述品牌的产品。(1)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冰露成品桶装水及桶盖和标签标识鉴定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获的78桶5加仑装冰露成品桶装水、6桶3加仑装冰露成品桶装水以及109套冰露桶盖及标签标识,经鉴定,均系未经合法授权、假冒可口可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冰露桶装水的容量分三种:3GAL(净含量11.1L)的冰露包装饮用水,5GAL(净含量18.5L)的冰露包装饮用水,5GAL(净含量18.5L)的冰露饮用纯净水。该公司在上海市迎宾三路上仅有一家名为上海翠怡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授权MEP桶装水配送商,在该公司系统中有正常进水记录,没有其他配送商。(2)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获的7桶19L装农夫山泉桶装水及109个农夫山泉19L桶装水桶盖及塑封套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公司从未与上海汉政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
本组证据证实,经权利人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成品桶装水及品牌桶装水的桶盖、塑封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0:02:13]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0:04:00]
- [被告人]:无[10:04:09]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0:04:24]
- [辩护人]:无。[10:04:5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06:50]
- [公诉人]:被告人杨甲、杨乙的供述、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略)。[10:07:11]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0:07:47]
- [被告人]:没有。[10:10:09]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0:10:17]
- [辩护人]:无。[10:10:26]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10:38]
- [公诉人]:被扣押的账册的照片,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从“邦仁桶装水配送系统”提取出的数据,上海申美出具的上海汉政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进货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及金额。[10:11:16]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12:26]
- [被告人]:无[10:12:38]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12:53]
- [辩护人]:无[10:12:59]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10:13:10]
- [公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重庆市巫山县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书》,本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甲、杨乙均系被抓获到案。[10:13:29]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14:32]
- [被告人]:没有。[10:52:10]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10:52:24]
- [辩护人]:没有[10:52:45]
- [审判长]:两名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0:53:35]
- [被告人]:没有[10:53:46]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0:53:53]
- [辩护人]:无[10:54:00]
-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54:14] - [公诉人]:一、被告人杨甲、杨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甲、杨乙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杨甲、杨乙对制造并销售假冒品牌桶装饮用水的行为既有事先通谋,又有事中合作,对犯罪行为带来的利益共享,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如果部分行为人属于从属地位,或者其行为仅起到次要的帮助或者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从犯。对照本案,在整个制假、售假的过程中,被告人杨甲负责进货、记账、销售,被告人杨乙负责看店,二人一起灌水,共同经营、利润共享,并没有哪一个人是从属地位,或者仅起到次要的帮助、辅助作用,故两名被告人不仅系共同犯罪,且不应区分主从。二、本案社会危害大,性质恶劣。本案中,被告人生产并销售的假冒产品是直接入口的饮用水,危害的是食品安全和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性质恶劣,其危害程度远大于普通假冒产品,应当予以严惩。三、本案二名被告人具有从轻的法定情节。
鉴于被告人杨甲、杨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警方和公诉机关调查核实事实与证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甲、杨乙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在最后,公诉人真诚希望被告人杨甲、杨乙能够通过本案认识到自己制假售假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遵法守法,生财有道,让包括被告人本人在内每个社会个体都能够安全、放心的享受物质资源,并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10:54:40] - [审判长]:被告人杨甲、杨乙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0:55:42]
- [被告人 被告人杨甲]: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10:55:57]
- [被告人 被告人杨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10:57:26]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57:59]
- [辩护人 辩护人1]:对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被告人的行为虽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管理制度,但是具体的水还不至于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时间也较短,数量不多,其法律意识淡薄才会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0:58:37]
- [辩护人 辩护人2]:对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参与的灌装次数少,其主要起到辅助的作用,且涉案水很多被查获未销售,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家庭情况较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11:02:08]
- [审判长]:在刚才的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11:05:23]
-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所称涉案水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问题,水对于卫生要求很高,被告人生产和销售假水的行为对于食品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社会危害性大;此外杨甲和杨乙属于一个家庭成员,通过共同的犯罪行为获利,不应区分主从犯。[11:05:40]
- [被告人]:被告人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11:09:53]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1:09:59]
- [辩护人]:无[11:10:11]
-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被告人杨甲、杨乙,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1:10:25] - [被告人 被告人杨甲]: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1:10:43]
- [被告人 被告人杨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1:11:02]
- [审判长]:今天庭审至此,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退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辩护人,听清楚了吗?[11:12:48]
- [被告人]:听清[11:12:56]
- [辩护人]:听清[11:13:05]
- [审判长]:将被告人杨甲、杨乙还押。
现在休庭[击法槌][11:13:2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11:13:3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15:09]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