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4月18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举报后申请信息公开 举报人不服答复诉撤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07:5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常某诉称:2017年11月16日,原告向某分局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纸质文本的政府信息“你局某工商所在办理申请人举报某经营者欺诈案件中不依照规定立案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某分局作出《登记回执》和《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更改补正。后原告更正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你局是否有其他关于立案期限之法律依据,并有权知悉你局在办理申请人投诉工作中所依法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后某分局作出了《告知书》,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因原告对该《告知书》不服,遂向市某局提起行政复议,市某局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分局的《告知书》。常某遂将某分局和市某局诉至北京市昌平法院,要求撤销《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14:08:4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永红、姚秀凤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洋担任法庭记录。
    [14:10:09]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14:25]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常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常某东,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1北京市某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1王某泽,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王某某,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2北京市某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冀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1邓建新,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金某,单位工作人员。
    [14:14:5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5:14]
  • [审判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北京市某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北京市某行政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永红、姚秀凤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洋担任法庭记录。
    [14:27:17]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27:3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27:3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4:27:33]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听清了,不申请。
    [14:27:3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审查。首先,被告1代理人陈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的主要内容及做出时间。
    [14:27:3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见京工商昌信息公开告字(2017)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7年12月5日做出。
    [14:27:38]
  • [审判长]:
    你所起诉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是被告1宣读的告知书?
    [14:27:40]
  • [原告]:
    是的。
    [14:27:41]
  • [审判长]:
    被诉告知书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向原告送达的?
    [14:27:4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2017年12月6日通过ems向原告送达,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签收。
    [14:27:43]
  • [原告]:
    是的。
    [14:27:45]
  • [审判长]:
    被告2何时收到原告复议申请的?
    [14:27:4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2017年12月14日收到原告复议申请。
    [14:27:47]
  • [原告]:
    是的。
    [14:27:50]
  • [审判长]:
    被告2陈述被诉行政服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做出时间。
    [14:27:5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见京工商复(2017)xx号复议决定,于2018年2月9日做出,邮政部门于2018年2月13日收件。原告签收是2018年2月14日。
    [14:27:58]
  • [审判长]:
    对被告陈述的作出复议决定时间及向原告送达时间,是否认可?
    [14:27:59]
  • [原告]:
    不认可,作出时间不认可,我无法核实被告何时作出,以寄出时间为准。被告2称是2月13日寄出,严格意义上说是邮政部门收件,应该采用第一种说法,2018年2月13日寄出。
    [14:28:00]
  • [审判长]:
    被告2复议决定何时寄出的?
    [14:28:0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我们邮寄量大,邮递员定期到我们办公室直接收件,我们将材料做完之后送到办公室,等待邮递员取,我们封的日期是2月11日。快递单上有打印的日期。因为快过春节了,邮政部门收件不及时。行政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在60日内审结,对送达没有明确规定,从原告提出复议申请计算,60日应该是2月12日,13日复议决定在收件过程中也是合理的。
    [14:28:04]
  • [审判长]:
    复议决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问题,结合证据举证质证进行审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4:28:06]
  • [原告]:
    1判决撤销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昌信息公开告字xxx号);
    2判决撤销北京市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工商复(2017)xx号)。
    [14:28:07]
  • [审判长]:
    事实与理由是否有补充?
    [14:28:09]
  • [原告]:
    被告1称我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不属于咨询事项,是要求被告1提供相关法律条款,被告理解为咨询事项,没有依据。立案通知书不存在原因是我未要求书面高知,因此未制作该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是依据申请人的要求。被告1不制作政府信息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获取收案登记表等属于案卷材料,该案尚未办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我要求公开的是投诉案件案卷材料,投诉案件已经办结,我已经收到终止调解告知书,写案件正在办理尚未结案于事实不符。
    [14:28:10]
  • [审判长]:
    被告1答辩状已经送达给原告,当庭不再宣读,被告1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14:28:1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1、针对原告要求的申请公开的相关3项内容,第1项构成咨询事项,第2项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8条第6项规定,我局未制作立案通知书,并且告知了原告。第3项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9条第2项当事人属于举报案件中厉害关系人,要求公开的材料属于办案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相关案件未办结,我局明确告知原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我局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项,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28:15]
  • [审判长]:
    被告2的答辩状也已经在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当庭不再宣读,被告2是否有补充答辩意见?
    [14:28:1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1、我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被告1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复议决定。
    [14:28:17]
  • [审判长]:
    本案是原行为经过复议机关维持,案件审查对象是2个,一个是被告1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另一个是针对被告2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1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1陈述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职权依据。
    [14:28:2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第3款、第4款。
    [14:28:37]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是否有异议?
    [14:28:39]
  • [原告]:
    没有异议。
    [14:28:39]
  • [审判长]:
    被告1陈述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过程和程序。
    [14:28:4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向我局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月17日出具登记回执,由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第4项规定作出了补正申请告知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邮寄,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收件,10月20日我们收到原告补充申请的内容,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2017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收件。
    [14:28:4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1陈述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有异议?
    [14:28:43]
  • [原告]:
    没有异议。
    [14:28:45]
  • [审判长]:
    被告1陈述确认的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14:28:4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昌平分局某工商所在办理原告举报某新能源汽车经营者欺诈案件中不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17条之规定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否立案。立案通知书,收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件。
    [14:28:50]
  • [审判长]:
    如何确定原告申请的内容的?
    [14:28:5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原告提交的恢复及申请书。
    [14:28:54]
  • [审判长]:
    陈述向被告1申请公开的内容。
    [14:29:00]
  • [原告]:
    你局是否有其他关于立案期限至法律依据,并有权知悉你局在办理原告投诉工作中所依法依程序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收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4:29:10]
  • [审判长]:
    申请表上所需的政府信息与补正的是什么关系?
    [14:29:12]
  • [原告]:
    以补正的为准。
    [14:29:14]
  • [审判长]:
    原告陈述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你本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4:29:20]
  • [原告]:
    2017年10月20日我通过12315,我举报了某新能源的欺诈行为,我要求查处,被告1没有按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8号令17条的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我到被告1办公室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我想知道是否有不依照该条立案的其他法律依据。如果有这个法律依据,被告1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前期向某工商所投诉了这个经营者对我欺诈的案件,工商所没有组织双方当面调解,没有给我任何回复,只收到了一个终止调解告知书,我要求公开向工商所投诉某新能源案件中形成了什么法律手续,例如立案通知书,这些都是在收到投诉案件之后应当制作的信息。
    [14:29:40]
  • [审判长]:
    被告1陈述作出被诉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14:29:4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8条第6项,第29条第1、2项。
    [14:29:43]
  • [审判长]:
    对被告陈述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14:29:46]
  • [原告]:
    有异议。我要求的是法条,并不属于咨询事项,将要求公开法律文书的申请认为是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是依职权制作的,并不是当事人提出要立案通知书才制作的。第29条第2项的规定,混淆了举报和投诉的概念。
    [14:29:47]
  • [审判长]:
    本案将结合证据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1当庭逐一出示证据。
    [15:03:23]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证据2、 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证据3、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证据4、EMS全球特快专递及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记录;
    证据5、关于你局《京工商昌信息公开告字XX的回复》;
    证据6、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据7、EMS全球特快专递及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记录。
    [15:04:58]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1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09:19]
  • [原告]:
    对证据1—3、认可。
    对证据4、不认可,邮寄单上没有我签收的签字。
    对证据5—6、认可。
    对证据7、不认可,特快专递单没有我的签字。
    [15:10:0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2当庭逐一出示证据。
    [15:23:3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证据1、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表》和证据材料;
    证据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受理审批表、阅卷笔录、发文稿纸、《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3、昌平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
    [15:23:51]
  • [审判长]:
    由原告对被告2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26:10]
  • [原告]: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程序合法,送达回证上明显超过法定期间,恰恰可以证明被告2违反法定程序。
    对证据3、不认可,被告2通过被告1相关材料就维持了被告1的告知书,未尽到依法审查的职责,并不能证明被告1依法履行了职责,被告1具体的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在概念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盲目作出不公开的告知,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也可以证明被告2未尽到行政复议职责,二被告都存在违法行为。
    [15:26:55]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5:34:55]
  • [原告]:
    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证据2、《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证据3、《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证据4、《关于你局京工商信息公开告XX回复》;
    证据5、《北京市某局昌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据6、《复议申请书》;
    证据7、《北京市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8、《北京市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9、EMS快递单复印件。
    [15:37:18]
  • [审判长]:
    由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37:52]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对证据1—10,认可,没有异议。
    [15:39:0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对证据1—9,认可。
    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5:40:3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被告1,你们答复原告要求公开的立案通知书不存在,陈述一下对立案通知书进行检索的过程。
    [15:51:0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立案通知书并非是受理消费者举报案件的必要文书,大多数情况是举报人要求纸质立案结果告知时,才会制作立案通知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规定第19条,我们没有义务制作立案通知书,根据我们向某工商所了解的情况,案件已经立案了,原告未提出要求书面立案通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必须是我们制作收集的,由于我们没有制作,所以无法提供。
    [15:52:28]
  • [审判长]:
    原告申请公开的立案通知书,被告1检索时有具体案卷吗?
    [15:53:0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立案通知书不属于案卷相关材料,就是一个告知的材料。我们没有义务必须进行告知。申请人明确提出需要书面立案通知书的,我们才会制作,也是根据不予立案的告知。
    [15:53:41]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指向,2017年10月20日通过举报中心的举报是吗?
    [15:54:2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是的。
    [16:03:1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1、原告首先是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续有一个补正内容,应该将这两份文件结合,综合判断原告意思,公开申请表是最基本的依据,公开申请表中提到根据28号令,关于立案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书,在最原始文书中明确提到了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综合申请表及回复,应当认定当事人主要是想申请获得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的证据材料。
    2、即使单看补正材料,表述是“你局街举报后未在7日或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是否有其他关于立案期限法律依据,有权知悉你局在办理申请人投诉工作中所依法依程序形成的包括但不宪法收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表达不规范,工商机关对投诉是采取调解程序,并不是行政处罚,不可能有和行政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告一开始提到的立案期限和后续的立案通知书,反复出现两个“立案”,可见原告要表达的是和案件相关。
    3、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明显将重心放在了处罚上,由此我们应当推定当事人指的是举报。被告1作出的回复实际上是更多地去保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面的权利。
    [16:03:40]
  • [审判长]:
    被告2,解释一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
    [16:06:0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投诉是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向工商机关反映,要求工商机关通过调解程序来维护相对人受损权益的程序,工商机关在收到投诉之后,可以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举报是相关人对于违法行为向工商局进行举报,要求工商局依法查处。工商局依据举报作出的行政处罚方面的决定,是具有强制力的。
    投诉和举报在实践中有交叉,如果在当事人投诉过程中,工商局发现了相关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查处,这也进一步解释了,当原告要求公开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文书时,我们将其理解为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原因。
    [16:07:10]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2]:
    投诉是是用来解决消费者消费权益争议的民事调解程序,并没有立案通知或者收案决定,一般是通知受理投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
    举报是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来说有立案决定。根据工商总局的行政处罚规定,没有规定要求立案需通知投诉人、举报人,因此不会主动制作立案通知书这种信息。
    [16:08:09]
  • [审判长]:
    告知书中第3项内容对于原告申请获取的收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属于案件材料,该案件正在办结,尚未结案,说一下案件办理情况。
    [17:28:5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2017年10月20日接到原告通过12315的举报,举报购买老年代步车涉嫌欺诈,经过审批,10月28日立案调查,我们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原告也已经进行了行政复议。我们作出告知书时举报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
    [17:29:51]
  • [审判长]:
    你们认为在举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是举报人,是吗?
    [17:31:4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是。
    [17:32:1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
    [17:32:2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不属于,属于利害关系人。
    [17:32:51]
  • [审判长]:
    是否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17:33:2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没有权限。关于举报人的权利以及对案件知晓的程度,第58条有明确的规定。原告想知道案件办理情况,我们会告知原告具体处理结果。关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原告没有权限查看。
    [17:33:35]
  • [审判长]:
    原告,你要求公开的立案通知书,被告1称信息不存在,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制作或获取了立案通知书?
    [17:34:42]
  • [原告]:
    我不知道被告1是否制作了立案通知书,被告1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制作人,应该由被告1证明。被告1答复立案通知书不存在,原因是未要求书面告知。适用的依据是错误的。即使立案通知书不存在,没有制作,也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制作,公开、公正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站在公开的角度说,立案通知书应当制作。被告1认为我没有提出书面告知,因此不作这个政府信息,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机关制作法律文书不应该是要求制作就制作,不要求就不制作。
    [17:35:08]
  • [审判长]:
    2017年10月20日举报的事项,相关情况被告1是否已经作出了相关处理?
    [17:36:19]
  • [原告]:
    不清楚。
    [17:37:25]
  • [审判长]:
    针对2017年10月20日的举报事项原告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是什么?
    [17:37:3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具体的不清楚,复议决定已经作出了。案件办理所有流程、结果原告都知晓。
    [17:37:58]
  • [审判长]:
    原告作为举报人,是否知晓你举报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17:38:16]
  • [原告]:
    不知道。
    [17:38:32]
  • [审判长]:
    当事人就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
    [17:38:43]
  • [原告]:
    没有。
    [17:39:5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没有。
    [17:40:0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没有。
    [17:40: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围绕被告1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1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被告2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复议结论是否正确发表辩论意见。
    [17:40:26]
  • [原告]:
    1、我向被告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立案的法律依据,并不属于咨询事项。2、被告1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立案通知书不存在,属于适用依据错误。3、我要被告1公开的是我投诉形成的法律文书,答复该案正在办理,尚未结合与事实不符。综合考虑,答复书3处均违法。
    [17:40:4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同答辩状一致。
    [17:41:13]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2]:
    关于咨询的问题,政府信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信息,原告称要的是法条,不是被告1制作的,被告1没有那么大权利。
    [17:41:45]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7:42:11]
  • [原告]:
    法条不是被告1制作的,但是被告1是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如果向被告2代理人说的,行政机关都不保存执法依据,影响依法行政。
    [17:42:43]
  • [审判长]:
    原告,你举报的事项和你有什么关系?
    [17:43:14]
  • [原告]:
    我买的车,商家有欺诈的行为。基于商家的欺诈我签订的买卖合同。
    [17:43:32]
  • [审判长]:
    二被告是否有补充?
    [17:44:1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根据行政处罚案卷,原告和这个举报没有利害关系,购车人不是原告。
    [17:44:23]
  • [审判长]:
    你是从某新能源汽车处买的车吗?
    [17:44:46]
  • [原告]:
    是。我花的钱,购车人是我母亲。
    [17:45:06]
  • [审判长]:
    就你母亲和经营者之间的购车纠纷,是否已解决?
    [17:45:18]
  • [原告]:
    没有解决,一直没有给处理结果。
    [17:45:38]
  • [审判长]:
    是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17:45:49]
  • [原告]:
    目前没有。
    [17:46: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7:46:1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46:2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意见。
    [17:46:3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
    坚持答辩意见。
    [17:46:46]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就到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
    [17:47:0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徐洋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8:42:3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8: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