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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6:04:39]
- [主持人]:案情简介:2017年7、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将假冒的53度500毫升的贵州茅台酒以每箱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谢某,销售人民币共23万元,谢某又将其中部分假冒茅台销售给他人,销售人民币24700元,截止到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谢某和韩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6:05:3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6:09:01] - [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被告人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16:09:20]
- [被告人 被告人一]:韩某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者,出生地在北京,户籍地及住址在北京市某区某小区某楼某门某室。[16:09:27]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是9月8日被抓捕的?[16:09:46]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抓获,并于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16:09:59]
- [审判长]:被告人,2018年4月2日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16:10:0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收到了。[16:10:22]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谢某的基本情况。[16:10:48]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16:10:55]
- [被告人 被告人二]:谢某,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在上海,户籍地及住址在上海市某区某新村某号某室。[16:11:10]
-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6:11:20]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16:11:36]
- [审判长]:被告人,2018年4月2日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16:11:53]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收到了。[16:12:03]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宣布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沈晓峰、王维佳、人民陪审员刘美琳三人组成,由沈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歆瑾担任法庭记录。[16:12:14]
- [审判长]: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林琳。[16:12:25]
- [审判长]:今天到庭为被告人韩某某、谢某辩护的辩护人,分别是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亚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华。[16:12:37]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如果你们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公正处理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理由,申请调换上述人员。
被告人韩某某、谢某听清楚没有?是否需要申请回避?[16:12:4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听清楚了。不申请。[16:13:00]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听清楚了。不申请。[16:13:1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6:13:21]
- [辩护人 辩护人一]:不申请。[16:13:37]
- [辩护人 辩护人二]:不申请。[16:13:47]
-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还有如下诉讼权利,1、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2、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除了指定律师为你们进行辩护外,你们还可以自行辩护;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法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16:13:59]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听清。[16:14:11]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听清。[16:14:2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6:14:31]
- [公诉人]:2017年7、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将假冒的53度500毫升的贵州茅台酒以每箱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谢某,销售人民币共23万元,谢某又将其中部分假冒茅台销售给他人,销售人民币24700元,截止到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谢某和韩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6:14:44]
- [审判长]:请法警先将被告人谢某带下去候审。[16:14:55]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等有无不同意见?[16:15:0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罪名认可,但是对于公诉人提到的涉案金额不认可。茅台酒有30箱是由我帮谢某垫付的货款,谢某说第3笔销售的17箱的货出了问题,在她销售给他人后,她就直接联系了我的上家郑某某,并且确定了价格,因为她付款不方便我帮她垫付了,共计63000元。之前销售的32箱我是认可的。[16:15:14]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发问。[16:15:27]
- [公诉人]:28箱是谢某销售的假酒?[16:15:38]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是的,不清楚是否她与我上家是否联系过,之前的酒都是从我这里处购买,我提供了他的手机号码给谢某,每次发货都是我上家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发货给谢某,这次的28箱货她没有直接付款给我,我帮她垫付了63000元,与我之前从上家处购买的价格差不多,约2000多元一箱。我是这次明确跟谢某说不参与这批酒的销售,她说自己出差转账不方便,她说拿到28箱的货后,把垫付的货款还给我,之前的32箱是2200元一箱,卖给谢某是3800元一箱。到案后我有检举揭发我的上家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账号、公司名称,我是在坐列车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的。[16:15:49]
- [审判长]:韩某某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韩某某发问?[16:16:0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没有。[16:16:13]
- [审判长]:谢某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韩某某发问?[16:16:28]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没有。[16:16:53]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法庭有几个问题向你询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提问,你听清楚没有?[16:17:0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听清。[16:17:16]
- [审判长]:是30箱还是28箱有异议?[16:17:3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30箱。[16:17:47]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韩某某带下去候审,传被告人谢某到庭。[16:18:00]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16:18:13]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听清。[16:18:33]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有无异议?[16:18:43]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16:18:52]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某进行发问。[16:19:04]
- [公诉人]:购买价格?[16:19:14]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每箱3800元,销售给下家是每瓶980元。购买的60箱无异议,销售的3箱有问题就运到了愚园路。最后的28箱货,我没有主动联系上家郑某某,也没有收到相关手机号码,交易方式与原来一致,由于被举报,就一起去了派出所。[16:19:24]
- [审判长]:谢某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谢某发问?[16:19:50]
- [辩护人 辩护人二]:你认识郑某某?[16:20:02]
- [被告人 被告人二]:不认识,没有联系过他。[16:20:23]
- [审判长]:韩某某的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谢某发问?[16:20:36]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最后一批货款?[16:20:46]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没有付且不知道该货款金额,后续还有质量协商问题,之前购买都不是先付款。[16:20:56]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法庭有几个问题向你询问。你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提问,你听清楚没有?[16:21:07]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听清。[16:21:18]
- [审判长]:除出售的3箱外,其他的如何销售?[16:21:28]
- [被告人 被告人二]:都是给朋友、亲戚的。[16:21:42]
- [审判长]:你与被告人1是如何认识的?[16:21:53]
- [被告人 被告人二]:去年3月在酒会认识,4月份开始接触销售红酒,8月开始销售茅台酒,一共进了4次货,总共60箱。前3次都是谈好价格销售的,最后一次没有谈价格就进了28箱,28箱是按照我们以前的价格进货,因为彼此信任,前3次的付款时间是收货后一星期内付款。[16:22:13]
-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韩某某到庭。[16:22:24]
- [审判长]:公诉人最后对两名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16:22:34]
- [公诉人]:无补充。[16:22:45]
- [审判长]: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最后对被告人还有无补充发问?[16:22:56]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补充。[16:23:08]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补充。[16:23:33]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16:23:43]
- [公诉人]:1、被告人韩某某、谢某的供述和辩解。[16:23:54]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24:04]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对只有28箱有异议,最后一批是30箱,其他无异议。[16:24:15]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24:27]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没有。[16:24:39]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24:54]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异议,但谢某前后交代的不一致。[16:28:18]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28:33]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可见每次的交易都是先到货后付款。[16:28:4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6:29:01]
- [公诉人]:2、证人王某的证言。[16:29:12]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29:26]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无异议。[16:29:36]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29:45]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16:29:55]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30:14]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异议。[16:30:31]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30:44]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16:30:5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6:31:06]
- [公诉人]:3、被害人刘某的证言。[16:31:30]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31:43]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无异议。[16:31:59]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32:18]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16:32:30]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32:49]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异议。[16:33:05]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33:16]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16:33:2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6:33:41]
- [公诉人]:4、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16:33:52]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34:11]
- [被告人 被告人一]:对谢某18500元的转账记录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是红酒的销售,19200元的转账是涉案金额。[16:48:00]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48:30]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对18500元的金额不记得了。[16:48:44]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49:00]
- [辩护人 辩护人一]:18500元是红酒销售,白酒销售都有单独备注。[16:49:17]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49:28]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16:49:4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6:49:59]
- [公诉人]:5、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授权书。[16:50:15]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50:27]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无异议。[16:50:37]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50:50]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16:51:05]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51:27]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异议。[16:51:38]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51:51]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16:52: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6:52:15]
- [公诉人]: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客户卡对账单;
7、常驻人口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16:52:27]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52:40]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无异议。[16:52:51]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16:53:04]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无异议。酒不是白酒,是一个意大利朋友打款给我的。[16:53:27]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53:44]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无异议。[16:53:56]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对证据有无异议?[16:55:44]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无异议。[16:56:06]
- [审判长]:被告人韩某某有无从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向法庭举证?[16:56:26]
- [被告人 被告人一]:我有检举揭发我上家,提供了手机号、银行账号、公司信息、物流发货单等,我后悔做错了事情,并主动缴纳了罚金。[16:56:41]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不同意见?[16:56:55]
- [公诉人]:没有。[16:57:05]
- [审判长]:被告人谢某有无从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向法庭举证?[16:57:20]
- [被告人 被告人二]:没有。[16:57:32]
- [审判长]:韩某某的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16:57:45]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有。证据1:被告人1与被告人2的微信记录,证明最后的30箱是被告人1向被告人2垫付的货款;证据2:罚金缴纳单一张。[16:57:56]
- [审判长]:公诉人请质证。[16:58:08]
- [公诉人]:证据1不能证明是哪一天,没有证据来源,谢某的辨认情况是不是他们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16:58:2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图片是被告人1家属截屏在手机里的,公安机关扣押手机后是不含有我们提供的证据1,这些图片是由家属截屏后发给公安机关的。[16:58:36]
- [辩护人 辩护人二]:我相信我的当事人的说法,刚才垫付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建议法庭申请恢复微信聊天记录。[16:58:50]
- [审判长]:辩护人1,照片是如何截屏的?[16:59:02]
- [辩护人 辩护人一]:是由被告人1的家属对着手机拍照。我们也想申请恢复微信聊天记录。[16:59:12]
- [审判长]:谢某的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16:59:24]
- [辩护人 辩护人二]:证据:转账5万元记录,证明她已经退一赔一了,没有违法所得。[16:59:38]
-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16:59:49]
- [公诉人]:无异议。[16:59:59]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可以申请恢复微信聊天记录?[17:00:08]
- [公诉人]: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17:00:18]
- [审判长]:由于需要补充证据调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 退庭。[17:00:29]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7:0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