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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指《楚乔传》抄袭本人原著 萧如瑟起诉潇湘冬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09:18:36]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黄女士诉称,2006年以笔名萧如瑟出版发行《九州·斛珠夫人》,该作品成为中国原创奇幻“九州”体系中的重要作品之一,多次再办,拥有大量读者。2011年赵女士(笔名潇湘冬儿)开始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穿越时空小说——《11处特工皇妃》(后更名为《特工皇妃楚乔传》),该作品由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通过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站进行销售。后发现《楚乔传》多处使用了与《九州·斛珠夫人》高度相似的内容。同为文学作品创作者,创作过程中抄袭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同行业者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凤凰出版社、亚马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楚乔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41984.02元;要求赵女士、凤凰出版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09:19:18] - [主持人]:因被告二无故迟到,庭审稍后开始。[09:19:43]
- [主持人]:本次庭审即将开始。[09:30:5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09:32:0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32:32]
- [审判长]:请坐下。[09:32:47]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到庭人员的情况。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09:32:55]
- [原告代理人]:原告黄珊珊,女,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34:46] - [被告一代理人]:赵娜,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35:15] - [被告二]: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初。(未到庭)[09:36:41] - [被告三代理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37:09] - [审判长]: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09:37:40]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37:48]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异议。[09:38:04]
- [被告三代理人]:没有异议。[09:38:31]
-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开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珊珊与被告赵娜、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巫霁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乔迪、人民陪审员杨敬亭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孟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二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缺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书记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09:38:3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09:42:37]
- [二被告代理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09:43:29]
- [审判长]:现在告知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了?[09:43:52]
- [原、被告双方]:清楚。[09:44:08]
- [审判长]: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09:44:34]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侵权图书;不是要求侵权图书整体不能出版,而是删除被控侵权内容后再停止使用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续【10】日在赵娜官方微博(名字:潇湘冬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7692元;
4、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含公证费: 1741元加2308元、购买侵权图书:120.51元、律师费: 40000元;)
上述费用共计141861元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09:44:50] - [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相同。大致如下:原告系职业作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其作品2004-2005已经发表,2006出版图书。被告2011年在网络连载特工皇妃楚乔传,由被告二分两次出版,被告三销售,被告作品出版后,诸多作者发现在被告作品中多次使用与九州系列小说相似作品,不仅抄袭了原告作品,也抄袭了九州其他作品中的内容。举例:原告在夫人中写到是常年不能愈合的伤非死亡不能治愈,被告也写到了,相似多达17处,17处主张著作权侵权,过程中被告曾经在网上就部分抄袭行为道歉,同时承诺停止楚乔传的收费阅读,此行为得到网友赞扬,但2017.5被告在前言中表述有几处高度雷同,并没有向原告道歉,读者整理出来的抄袭原告的内容也没有被修改,对此读者提出质疑后,出版社也照常出版。被告作品抄袭了大量原告作品中的经典文字,属于独创性极高的经典文字,抄袭恶意明显。原告作品宣传文案的文字“眼睁睁看他射出这...”是知名作家匪我思存许可原告使用,并且大量证据证明网络上把这段文字指向原告,是原告的特殊性标志,而这段文字却出现在被告的作品,此行为将导致读者的混淆、误认,看过原告作品的读者会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获得原告的授权。没有看过原告作品的作者,先接触被告作品后会认为原告使用被告作品中的金句进行宣传,造成的后果是被告不当利用了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并且使自己的价值获得不当提升,进而得到商业价值。原告认为同一代年轻作者是良性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也是对所有原创作者的伤害,为了维护文学创作市场的正常秩序,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09:52:48]
-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告抄袭,是仅针对凤凰出版社2017版的图书吗[09:53:26]
- [原告代理人]:2011、2017凤凰出版社出版的两版。[09:53:42]
- [审判长]:这部分是否主张著作权?[09:59:06]
- [原告代理人]:这部分是有照搬,还有抄袭,同时还有17处抄袭。这个占得比例不多。为了维护我方的权益,针对这一部分,如果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使用反法第二条的保护。第18处,单独主张反法第二条,不主张版权,还主张新反法6.4条。现将比对表提交法庭。[09:59:20]
- [审判长]:针对卓越公司,针对哪版?[09:59:35]
- [原告代理人]:公正购买时,2011.2017年的都有侵权。[09:59:49]
- [审判长]:被告一答辩意见?[10:00:18]
- [被告一代理人]:通过比对,两部作品在情节、场景、语言风格等各方面均不同,两部作品分别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抄袭侵权。17处的描写均出自公有领域,相对于原告18万字的作品,只有很小的比重,不会也不可能构成相似的感受和体验。最多只是经常性描写。被告的作品是穿越题材,原告是玄幻题材,面对的是不同的受众主体,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告作品截止今日不属于知名作品,甚至不如被告作品知名,涉案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描写,不具有独创性,不具有区别来源的情景,不构成混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0:00:33]
- [审判长]:被告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0:00:41]
- [审判长]:被告三答辩意见。[10:00:56]
- [被告三代理人]:一、答辩人仅是销售者,在线销售的涉案图书版本均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故意,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仅销售了涉案图书,并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案图书纸质版由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供货,答辩人审查过供应商的经营资质,销售涉案图书纸质版有合法来源。
涉案图书的电子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均由原作者赵娜(笔名“潇湘冬儿”)授权给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且允许其进行转授权,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授权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答辩人也有相关的合作协议,答辩人销售涉案图书电子版也有合法来源。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答辩人销售涉案图书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即使涉案图书被判定涉嫌侵权,答辩人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涉案图书由被告一赵娜独立完成,主要故事情节和人物设计均具有独立性,与原告的作品在内容上完全不同,孤立的、零碎的字句不构成抄袭,语言文化传统任何人都不具有独占性,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小说的特点在于塑造人物、讲述故事。原告和被告一赵娜进行比对的文学作品都是长篇小说,字数较多,赵娜的小说显然由其本人独立完成,两部作品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上均存在巨大差别,因此从这样一部长篇小说中抽出个别段落、句子进行比较没有任何意义,属于以偏概全。
就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而言,一方面,原告所罗列的段落和句子的字数合起来仅数百字,而涉案图书的字数一百多万字,数百字相对于一百万字而言微乎其微,根本不构成一部作品的核心的和有价值的精华内容,一部百万字的长篇文学作品虽然由具体的语言文字组成,但不能以个别的、零碎的段落或句子来判断其价值,也不可以以孤立的语言、字句来判断是否抄袭从而侵犯著作权。另一方面,原告所比较的两部作品中的段落和句子在内容上本身差别明显,描写的对象不相同,语言组织也不相同,如有个别字句出现相似,完全属于文学创作中作者对语言文字的各自自由运用,这些表达本身属于常见语言,属于语言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告对语言文化传统不具有独占性和独创性。因此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据答辩人了解,原告的小说连载刊发在2005年,被告一的小说连载刊发在2011年,均通过网络连载公之于众,而原告2018年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0:01:28] - [审判长]:涉案图书现在是否下架?[10:13:29]
- [被告三代理人]:电子版还没有下架,纸质版的下架了。[10:13:40]
- [审判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均需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明确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10:13:57]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交换时两次提交了55份证据,今天再补充提交10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今天提交的证据中只有证据9有原件,其余均没有原件。补充事实:对比表格1-17主张著作权,如果著作权保护不了就主张不正当竞争,18直接主张不正当竞争,表格的第11句话,也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也就是11、18主张反法2。[10:14:14]
- [书记员]:被告一对原告的证据材料,逐份进行质证。[10:14:30]
- [被告一代理人]:除了今天提交的证据,其余同书面质证意见。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笔名为萧如瑟及原告为《九州•斛珠夫人》的作者。
证据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证据3 原告引用的原告作品13处描写段落及被告作品12处描写段落(其中原告证据第24页中的内容,在被告作品中没有类似描述),对上述引用部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两部作品的12处描写段落,并不完全相同,只是有些相似之处;而且相似部分涉及的语言文字均属于在文学作品中比较常见的描写手法,并非原告所独创。鉴于两部作品的主题、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场景等均完全不同,该等个别语句的相似之处不能导致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故不能证明被告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4 -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作品并没有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该等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两次购买图书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针对补充证据的
证据1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证据2 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证据3 、4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
证据5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
证据6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受到过《九州》《紫川》等的影响”是被告本人表达。
证据7-46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即使该证据存在,其中仅涉及原告起诉的12处相似段落中的1处。因两部作品整体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仅以该一处的所谓“经典台词”,不可能使被告作品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多的商业价值,更不会阻碍原告作品的开发及降低原告作品的商业价值。
证据47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中对原告小说的介绍,恰恰证明了涉案两部小说的题材、人物、故事均不相同,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会混淆两部作品的来源,因此也不具有竞争关系。
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告的作品不能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所列的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与原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
今天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待核实,即使是真实的,我方认为也不构成侵权。关于网页是否真实,我方庭后核实,如果认可真实性就不提交书面意见,如果不认可真实性会提交书面意见。[10:14:45] - [审判长]:被告三发表质证意见。[10:40:18]
- [被告三代理人]:关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关于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关于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一方面,原告和被告赵娜的文学作品都是长篇小说,字数较多,小说的特点在于塑造人物、讲述故事,但由于两部作品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上均存在巨大差别,因此抽出来其个别段落、句子进行比较没有任何意义,属于一孔之见、以偏概全。原告所罗列的段落和句子的字数合起来仅数百字,而涉案图书的字数一百多万字,数百字相对于一百万字而言微乎其微,根本不构成一部作品的核心的和有价值的精华内容,一部长篇文学作品不能以个别的、零碎的段落或句子来判断其价值,也不可以以此来判断侵权。另一方面,原告所比较的两部作品中的段落和句子在内容上本身差别明显,描写的对象不相同,语言组织也不相同,如有个别字句出现相似,完全属于文学创作中作者对语言文字的自由运用,这些表达本身属于常见语言,属于语言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告不具有独占性和独创性。
关于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属于合法出版物的正常销售,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关于证据五、六、七、八,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关于补充证据1-47,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今天提交的证据,网页内容无法核实真实性,公证书的形式有问题。对比表的内容只有一个是相似的,其他的差别很大,我方认为不构成相似。[10:40:26] - [审判长]:原告第一次提交的对比表没有18处?[10:40:55]
- [原告代理人]:以今天提交的表格为准。对比表中不合理的地方:1、2、5、8、9、10。8:因为身份的不寻常而接受跌宕起伏的命运,在楚乔传中穿越后的身份是奴隶,这种对比是不合理的。9、10:原字照抄。16:讲的是夏天捧冰碗的情节,历史中没有必要用到冰碗,这是第一次首创,原告作品中是女主人公回忆幼年场景被迫回忆失去的东西,楚乔传是燕洵没有珍惜亲人,为了帝王基业主动杀死了亲人。18:这里用两者结合,并且原告图书前文叙述这段的时候说到是黄昏时分,被告前文说的是夜黑,怎么能用暮字呢,所以也是照抄。只有在照抄才会发生不合逻辑的错。[10:41:07]
- [审判长]:二被告对对比表格什么意见?[10:41:18]
- [被告一代理人]:原告所述都是对于文学作品创作思想的编辑,对同一事实作者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或者是作出错误判断的思想,这是常见的,不能用不符合逻辑的一致性去强调文学作品的抄袭。关于原告称的部分相同内容,我们认为都是经常性的要求,其中包括:对于特定场景等不同的表述。[10:41:31]
- [被告三代理人]:同被告一的意见。[10:41:3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说明证据材料的数量、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实。[10:42:05]
- [被告一代理人]:我方一共1份证据加一份比对表,具体见证据目录。[10:42:19]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42:31]
- [原告代理人]:证据1,原件待核实,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被诉作品为《特工皇妃楚乔传》(又名《11处特工皇妃》),审查的是该作品中是否存在抄袭原告作品《九州•斛珠夫人》的内容,与证据一中的作品明显不具有关联性。另外,是否具有抄袭内容与作品的字数体量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基于作品的体量、阅读量等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必要。因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比对表,针对两部作品的整体比对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主张的是独创性极高的段落、文字被告抄袭。原告主张的不是四字词语,原告主张的是度创性极高的文字结合到一起形成的段落、语句,同样的情节、思想各自都可以表达,但是表达的不应当如此近似,已经无法用巧合解释,而原告证据中证明了原告作品发表在先,被告承认看过原告的作品接触在后,被告曾经道歉承认抄袭的情节,在出版中删除了部分抄袭的金句,再加上不合理的错误,都足以证明原告指控的文字不是被告独创而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针对性的意见,庭后提交书面意见。[10:42:45] - [审判长]:被告三发表质证意见。[10:53:55]
- [被告三代理人]:证据及比对表,我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其证明目的。[10:54:0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三举证。[10:54:19]
- [被告三代理人]:我方提交7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除了证据6没有原件,其余均有原件。[10:54:30]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54:43]
- [原告代理人]:证据1、2、3,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据3的授权作品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4、5关联性认可。证据6,没有原件无法核实。证据7,真实性认可。[10:55:19]
- [审判长]:被告一质证。[10:59:01]
- [被告一代理人]:所有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10:59:16]
- [审判长]:证据6是赵娜某签署的吗?[10:59:45]
- [被告一代理人]:认可协议是真实的,是赵某本人意思表示。[11:00:07]
- [审判长]:一次性买断十年是否是真实的?[11:00:20]
- [被告一代理人]:回去与其本人确认。[11:00:42]
- [审判长]:赵某与凤凰出版社是否有直接签订的协议?[11:00:57]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11:01:12]
- [审判长]:被告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11:01:23]
-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对比表显示2011、2017分别出版过楚乔传,赵某是否认可?[11:01:36]
- [被告一代理人]:认可。原告认为被告接触了九州系列,但不代表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告的道歉也不是针对本案原告,而是对前辈作者思想谦卑的表现。赵娜在两次出版间做的删除属于再创作过程,不是抄袭原告或者其他小说作出的修改。删了的至少是赵娜认为可以删除的,也是她自己删的。[11:01:49]
- [审判长]:双方对于事实还有补充吗?[11:06:26]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06:35]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11:06:48]
- [被告三代理人]:没有。[11:06:57]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问题需要询问对方?[11:10:21]
- [原、被告双方]:没有。[11:10:2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10:43]
- [原告代理人]:即便是表达近似的思想,不同作者创作的文字不可能像本案这样相似。被告将部分文字改头换面、调换顺序后出现在自己的作品中,甚至有连续长段的语句复制、照搬,基于合理判断,原告指控的这部分文字不属于被告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原告文字作品。北京高院关于诉郭敬明的案件中明确了抄袭是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告关于针对著作权的指控主张两点,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内容来源于在先的第三方。举例:原告作品中被抄袭的基本是经典语句,独创性高,在张爱玲的作品中有:血的红玫瑰...红的便是心口上的一颗朱砂痣,作者通过文字组织串联结合,将其比喻为男女关系形成的经典语句,独创性是极高的,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把这段文字当做自己作品内容发表又没有标明出处,从著作权法角度就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即便文字不足百字,即便把玫瑰替换为月季,也无法证明没有抄袭。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被告抗辩原告知名度不如被告,不具有竞争关系。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作品在九州系列中属于经典作品,本来女作家的作品就少,在读者圈中有一定影响力,无论是玄幻、穿越,两部作品都是虚构历史环境下的古代故事,读者群是一致的。这种竞争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后者不当利用前者,并不当的提高了自己作品的文学及商业价值,获得不当利益,同时给未看过的读者造成混淆,甚至可能反过来认为原告来源于被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法第2条、文学创作市场鼓励原创抵御抄袭的基本伦理道德。[11:11:35]
- [被告一代理人]: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大致如下:1、关于著作权强调表达形式、读者感受、体验,一部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任何作品都会存在,关键是读者的感受会不会误认出处。从文字到欣赏角度都是不能造成误认的,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2、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是知名或者独创性,首先原告要能怎么自己的小说具有影响力、知名度,读者可以通过片段甄别小说来源,即使原告小说作品不知名,至少应具有独创性、显著性。3、著作权角度,基于原告对某一个创作的形成是独到的思想,思想不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原告主张的观点的前提是经典的,甚至读者一看就知道是原告描写。本案中的话都是电视剧播出后才有的热度,电视播出前是鲜为人知的。这几句话在作品中,根本没有识别的作用。[11:25:22]
- [被告三代理人]:同代理意见。我们尽到了合法来源,原告要求我们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们不存在侵权故意。[11:29:35]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1:29:51]
- [原告代理人]:电视剧播出前,知乎上对经典语句就已经非常火。被告的意思是就算我抄袭你的,但是我们把你变的知名是不合理的。公证书中334页,其中就有经典语句,但被告后来删除了。混淆是基于反法的角度,从原告角度讲,所有的语句可以看到读者在公证中已经产生大量混淆。我们此时起诉时因为被告从未向原告道歉也没有删除抄袭原告的内容。[11:29:59]
- [被告一代理人]:我方没有说抄袭导致我们火了。著作权侵权以读者的感受为前提。[11:32:52]
- [被告三代理人]:没有。[11:32:59]
- [审判长]:被告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11:33: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1:33:26]
- [原告代理人]:不愿意。[11:33:37]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再主持双方继续调解。法庭给双方1个月的时间自行调解,调解期间扣除审限。[11:33:55]
- [原、被告双方]:同意。[11:34:03]
- [审判长]:现在双方最后陈述。[11:34:14]
- [原告代理人]: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11:34:23]
- [被告一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34:35]
- [被告三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34:43]
- [审判长]:现在提示当事人,案件宣判前当事人主体身份如果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法庭,否则后果自负。[11:34:55]
- [原、被告双方]:知道了。[11:35:0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11:35: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杨品琛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11:35:32]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