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法官庭审中

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
4月25日11时,通州法院审理“称房屋被侵占 要求停止侵害”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房屋被侵占 要求停止侵害”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56:08]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58:3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59:03]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某月,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兰某,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运城地区新绛县。(未到庭)
    [11:02:2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某月诉被告兰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兰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剑涛独任审判,书记员高金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1:03:22]
  • [原告]:
    听清楚了。
    [11:03:4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11:04:15]
  • [原告]: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一致,没有变更,2017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65000元,2018年1月12日,原告陆续偿还被告25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原告拒绝,被告即侵占了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并换锁居住。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出涉案房屋,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判决之日的房屋使用费,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关于第三项诉求不当得利款九万元在本案中暂不主张,撤回该项诉求,我方另案解决。
    [11:06:15]
  • [审判员]:
    因被告兰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11:07:2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1:09:34]
  • [原告]:
    1、王某月与兰某的交易表,证明王某月与兰某的资金往来概况
    2、四笔银行汇款记录,证明兰某分四次向王某月汇款165000元,为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借款数额
    3、王某月向兰某还款的电子回单,证明王某月分六次向兰某还款255000元。
    1-3证明借贷纠纷
    4、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产权证书,证明王某月为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5、兰某侵占房屋的微信截图,证明被告强行侵占原告房屋事实
    6、视频2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房屋后所拍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原告。
    [11:13:16]
  • [审判员]:
    因被告兰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吗?
    [11:14:19]
  • [原告]:
    没有。
    [11:15:4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被告何时侵占的房屋
    [11:16:02]
  • [原告]:
    是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侵占涉案房屋时房屋空置,他们撬了房门锁,当时我们没有报警,我们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大概是2018年1月19日左右,被告至今仍在占有涉案房屋,原告一直没有进去
    [11:16:30]
  • [审判员]:
    被告为何侵占你方房屋
    [11:17:33]
  • [原告]:
    无缘无故的,可能是因为之前的借贷纠纷,但之前的纠纷没有涉及涉案房屋
    [11:18:53]
  • [审判员]:
    第二项诉求的房屋使用费为何从3月1日起算
    [11:19:06]
  • [原告]:
    只是这么主张,其实短于其侵占的时间,300元每月是估算的
    [11:20:26]
  • [审判员]:
    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1:21:44]
  • [原告]:
    没有
    [11:22:2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22:58]
  • [原告]:
    与诉讼请求一致
    [11:23:27]
  • [审判员]:
    因被告兰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辩论的权利
    [11:23:43]
  • [审判员]:
    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
    [11:24:2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4:41]
  • [审判员]: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因被告未到庭,所以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但在开庭前领传票时被告发表意见称有调解意向,原告有无调解意向
    [11:26:01]
  • [原告]:
    如果被告能及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我们,并将我方天津的另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和户口本还给我们,我方愿意撤诉
    [11:26:50]
  • [审判员]:
    好的,庭后法庭再进行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
    [11:28:5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9:4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