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01:3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4:02:03]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知名商标被擅用 保险公司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7:18]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璇。[14:07:41]
- [主持人]:张璇,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14:15:07]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15:24]
- [主持人]:原告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保险金融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拥有“健保通”商标在保险、保险经纪、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使用的“健保通”商标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健保通”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在理赔服务卡、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健保通”商标,对于已经发放的含有“健保通”字样的理赔服务卡予以收回并销毁,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与该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17.2万余元。[14:15:4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16:0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16:2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4:16:37]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14:17:05]
- [原告]: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14:18:17]
- [被告 被告1]: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14:26:28]
- [被告 被告2]: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14:27:14]
- [被告 被告3]:杭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生,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君,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14:28:00]
- [被告 被告4]:北京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14:29:45]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璇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李莉莎、林峥嵘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思頔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30:53]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33:41]
- [四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34:0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你方起诉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14:34:17]
- [原告]:原告在中国保险金融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拥有“健保通”商标在保险、保险经纪、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使用的“健保通”商标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健保通”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在理赔服务卡、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健保通”商标,对于已经发放的含有“健保通”字样的理赔服务卡予以收回并销毁,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与该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17.2万余元。[14:34:53]
- [审判长]:下面由四被告依次进行答辩。[14:36:28]
- [被告 被告1]:第一,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第二,健保通文字属于第三方的注册商标,而不是原告特有的保险服务名称,原告主张期间,本身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原告所谓的健保通服务本身不是知名的服务,同时我方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关于商标侵权,原告不规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我方使用的商标由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文字键保通,一种是文字+拼音+文字,我方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第四,原告提供的服务与我方明显不同,我方的服务与保险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无法将理赔服务作为单独的产品对外销售,我方仅是保险公司的供应商。第五,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原告与我方的服务。第六,我方合法使用我方的注册商标。第七,原告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4:37:52]
- [被告 被告2]:我方意见同被告1的答辩意见。补充:我方是软件开发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提供软件和外包服务,我方不可能与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健保通app等都是我方开发的,微博是被告1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4:58:12]
- [被告 被告3]:同被告1和被告2的意见。补充:我方是技术软件开发企业,不提供保险服务,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不存在所谓的连带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5:00:00]
- [被告 被告4]:第一,我方没有实施商标的侵权行为,我方是中医服务,企业字号和招牌都是自己的,也没有销售被告1的产品,只是与被告1有合作关系,且现在合作关系早已到期。第二,我方与被告1提供的仍是中医服务,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没有销售过被告1的服务。第三,我方事前不知道侵权的行为,不存在侵权故意。第四,我方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撤掉了广告。因为我方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原告请求我方赔礼道歉和赔偿合理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5:00:40]
- [审判长]:庭前已经组织了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该证据交换笔录作为本次庭审的一部分双方有无异议?[15:02:54]
- [原告]:没有异议。[15:03:40]
- [四被告]:没有异议。[15:03:56]
- [审判长]:四被告的关系体现在哪里?[15:04:05]
- [原告]:其中四被告的关系体现在我方证据的43、44、45。关于股权控制的关系和人员关系。业务重合的关系体现在我方证据35中。[15:04:46]
- [被告 被告4]:我方与被告1有合作关系。[15:05:31]
- [被告 被告1]:被告2和被告3不是实际运营的主体。[15:06:13]
- [审判长]:双方有无补充证据?[15:26:19]
- [原告]:没有。[15:52:54]
- [四被告]:没有。[16:32:40]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16:32: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6:33:2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6:33:43]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16:34:05]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6:34:2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