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员与书记员
2018年4月23日14:3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年4月15日13时50分许,被告一范某驾驶小客车(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被告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由东向南行驶至宝安公路、众百路路口处,恰逢原告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被告一未让行,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17:26:55]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7:27:12]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7:27:36]
  • [原告]:
    陈某,具体信息略
    [17:27:46]
  • [被告 被告一]:
    范某,具体信息略
    [17:27:57]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到庭
    [17:28:0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与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就不再重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7:28:20]
  • [原告]:
    清楚
    [17:28:32]
  • [被告 被告一]:
    清楚
    [17:28:4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清楚
    [17:28:48]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17:28:55]
  • [原告]:
    不回避
    [17:29:06]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17:29:2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回避
    [17:29:3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17:30:01]
  • [原告]:
    见诉状
    [17:30:0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达成协议,现在双方要求法庭进行调解。本院依法进行调解。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17:30:20]
  • [原告]:
    可以。请保险公司与被告一发表意见。
    [17:30:31]
  • [被告 被告一]:
    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垫付了医疗费1324.90元、颈托320元,合计1644.9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7:30:4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情,如果调解的话关于残疾赔偿金我们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对被告一刚才提出的医疗费、颈托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意见。
    [17:31:01]
  • [被告 被告一]:
    扣除我垫付的1644.90元外,我同意另外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17:31:10]
  • [原告]:
    对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和金额我方没有意见,予以同意。认可原告的垫付情况,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医疗费变更为8686.75元,增加一项残疾器具辅助费320元。同意被告一的意见。
    [17:31:53]
  • [被告 被告一]:
    对原告与保险公司的意见我方同意。
    [17:32:11]
  • [审判员]:
    刚才各方进行协商,达成具体项目如下:医疗费8686.75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0元、残疾赔偿金1752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4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5500元、衣物损300元、车辆修理费5760元;对这个具体项目双方有什么意见?
    [17:32:25]
  • [原告]:
    没有意见
    [17:32:35]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意见
    [17:32:4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意见
    [17:32:51]
  • [审判员]:
    经本院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付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失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24435.55元(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内予以赔付),直接付至原告陈某账户;
    二、被告范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案件诉讼费1432.02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17:32:58]
  • [审判员]:
    上述协议双方是否有异议
    [17:33:19]
  • [原告]:
    没有异议
    [17:33:25]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异议
    [17:33:3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异议
    [17:33:45]
  • [审判员]:
    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7:33:51]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7: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