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3:50:23]
- [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13:52:27]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胡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育有本案原告胡甲、胡乙、胡丙及夏某的母亲四子女,后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与杨某某再婚,婚后育有本案被告胡丁、胡戊、胡己三子女。现胡某某与再婚妻子杨某某均已过世,四原告来院诉请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遗产,遗产范围涉及房屋、存款、股权等。
本案系一宗具有综合性、典型性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案件,案件审理所涉的继子女继承权问题、代位继承问题、股权分割问题都是继承类案件的主要重点、难点。
庭审稍后即将开始,敬请关注![13:54:3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4:00:00] -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4:00:32]
- [审判员]:请坐下。[14:01:13]
- [书记员]:报告合议庭,开庭前已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胡某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胡丁、胡戊(兼胡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14:01:36]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甲、胡乙、胡丙、夏某与被告胡丁、胡戊、胡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伶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兆杰担任庭审记录。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书面告知,双方是否已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14:05:04]
- [原告]:清楚,不申请。[14:07:32]
- [被告]:清楚,不申请。[14:08:0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4:08:26]
- [原告]:原告诉请如下:
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产权份额;
2、依法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持有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份59407股;
3、依法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20648.82元;
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同诉状一致。[14:08:44]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4:11:13]
- [被告]:三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由被告胡戊代表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原告诉讼标的前后不一致,原告起诉要求继承的是胡某某的份额,现在增加了杨某某,被告对原告继承胡某某的遗产无异议,但对继承杨某某的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被告无法确认杨某某抚养过四原告,且四原告也没有尽到赡养杨某某的义务。被告认为四原告在系争房屋的可以继承的份额应为每人1/32。胡某某银行、股票的比例四原告各享有1/16,其余均应由三被告共同享有。[14:51:25]
- [审判员]:审:现在进行法庭的举证和质证,本庭在庭前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2次证据交换,原告对于2次证据交换的举证和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有无意见?[14:53:57]
- [原告]:举证、质证意见同证据交换笔录一致。原告对被告提供上海春馨养护院证明及东二居委证明有矛盾,一个说是儿子处居住生活,一个是在养老院居住生活,时间上重复。杨某某生前有退休金,该费用足以负担养老院的支出。所以证明中所反映的费用不能反映被告胡丁对杨某某在经济上有补助。[14:55:26]
- [审判员]:被告对对于2次证据交换的举证和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有无意见?[14:56:44]
- [被告]:坚持质证交换笔录的意见。[14:56:58]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证据提供?[14:57:26]
- [原告]:没有。[14:57:3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证据提供?[14:57:53]
- [被告]:没有。[14:58:19]
- [审判员]:胡某某、杨某某家庭关系?[14:58:39]
- [原告]:被继承人胡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生育四女,即胡甲、胡乙、胡丙、胡XX(2008年去世,其子为原告夏某),之后胡某某与吴某某在1954年离婚后,与被继承人杨某某华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三女,分别为被告胡丁、胡戊、胡己、胡庚(幼年夭折)、胡辛(幼年夭折)。胡某某离婚后,与吴某某生育的子女还未成年,都随父亲胡某某一起生活,与杨某某形成继子女关系。胡某某父母均早已其死亡,杨某某的父母也造于其死亡。[14:59:08]
- [被告]:属实。[15:02:03]
-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与杨某某形成抚养关系,三原告和胡XX在胡某某和吴某某离婚后如何生活?[15:02:24]
- [原告]:当时我们住北石皮弄XX号,原告住在北石皮弄XX号东厢房的后厢房一间,当时和三原告和祖母共同生活。1954年离婚时只有原告几人,当时吴某某怀着胡XX离开的。胡某某、杨某某带着两位所生子女居住在东厢房的前半间,第三个子女出生后也居住在此。胡XX出生后跟随吴某某户口落在济南路,在该处居住,1960年吴某某改嫁后,胡XX回北石皮弄XX号和原告共同居住。当时祖母是没有工作的,所以我们吃饭都是一起吃的,生活开销都是父母支出。三原告和胡XX在北石皮弄XX号共同居住到工作,大约均在1966年左右出去工作的,但回家也一直居住在北石皮弄XX号房屋内。我们一直就叫杨某某“妈妈”的,从没叫过“阿姨”。杨毅某某生前原告也对她照顾,虽然我们没有居住在一起,但只要有空也会来看望照顾杨某某,特别是在我退休后每周我要去1-2次。因为原告2、3身体不好,所以去看望的频率较低。杨某某的丧事被告没有通知过我们。[15:03:33]
- [审判员]:被告意见?[15:09:15]
- [被告]:胡某某和杨某某是合法婚姻,胡某某和吴某某法律上没有结婚和离婚。据原告称1954年胡某某离婚,但其实杨某某当时根本不清楚胡某某原先生过几个孩子。北石皮弄XX号当时有十几户人家,属于胡某某家的只有东厢房,但有隔断,被隔成了2间,前后厢房。吴某某离开后三原告和祖母共同居住在东厢房的后厢房。胡某某夫妇和三被告共同居住在东厢房的前厢房。平时吃饭我们是分开的,原告从未和被告一起吃过饭,奶奶确实没有收入,所以奶奶的生活费确实是有胡某某提供的。因为杨某某从未和三原告共同生活,其自己也生育了5个孩子,且当时也没有工作,当时杨某某较为年轻,没有精力再照顾原先的几个孩子。而原告称曾来照顾过杨某某不是事实,三原告从未来照顾过杨某某,杨某某的丧事原告也没有参与,原告从来没有叫过杨某某母亲,如果如原告所述曾来照顾杨某某,那么杨某某去世原告不可能不知情,因为从未来过,所以我们也没有通知原告。[15:09:28]
- [审判员]: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胡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情况,原、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5:12:06]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本案银行账户的要求以诉请3为准。[15:12:36]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15:13:03]
- [审判员]:胡某某名下银行卡由谁保管?[15:13:16]
- [原告]:胡某某银行卡生前均由原告1在保管。[15:13:55]
- [审判员]:被告,对胡某某名下账号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20648.82元的分割意见?[15:17:02]
- [被告]:对账户余额无异议,同意依法分割。但在该账户内胡某某去世后2013.5.15取款7000元、2014年4月28日取款8000元,2015年5月4日取款8800元,该三笔是在胡某某去世后领取的,所以应视为胡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另外尾号0019的银行账户2013.5.15取款539元也是在胡某某去世后领取,应视为胡某某遗产;尾号9738的银行账户2013.3.31取款4190元也是在胡某某去世后领取,应视为胡某某遗产。[15:17:49]
- [原告]:上述取款均是原告1领取的, 2013.5.15取款7000元、2014年4月28日取款8000元,2015年5月4日取款8800元是上海银行的红利,但钱款都用于胡某某的丧事。4190元的取款也是用于胡某某的丧事。539元取款是原告1先前支付胡某某的医药费,医药费报销后由原告领取的。[15:19:14]
- [被告]:胡某某丧葬费用大部分由原告1支付。尾号9738于2013年2月22日原告1取款24800元我们认为是用于操办丧事。因为父亲当时病重,所以原告1取款后用于日后丧事支出。[15:20:31]
- [原告]:24800元是胡某某让原告1取的,是父亲给原告1的。[15:21:29]
- [审判员]:原告,你要求继承系争房屋的处理意见?[15:22:07]
- [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1/14的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按500万房价,按每个原告1/14的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15:22:26]
- [被告]:被告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要求卖房按比例分割。[15:23:05]
- [审判员]:告知被告:房屋的出售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请被告明确,是选择按照原告应继承的比例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还是按原告继承份额写入产权登记?[15:23:37]
- [被告]:要求原告明确份额后写入房屋产权登记。[15:25:59]
- [审判员]:原告意见?[15:26:29]
- [原告]:原告慎重考虑后,会向法庭书面陈述时选择享有产权份额还是要求支付折价款。[15:26:39]
- [审判员]:原、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15:27:42]
- [原告]:1963年1月7日北石皮路XX号有同号分户,原来居住的地址是同一个地址没有分户,之后分户后胡某某夫妇及被告一户,三原告及胡XX和祖母一户。原告认为当时户的概念是整体家庭的概念,同号分户当时可以多享受配套资源,所以才同号分户的。[15:27:51]
- [被告]:据被告所知,原、被告生前均是分开吃饭的,从未共同生活过。[15:28:4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9:08]
- [原告]:三原告、胡XX祥和杨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当时三原告和胡XX未成年,自小和杨某某共同生活。故而原告有权继承杨某某的遗产。[15:33:0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3:57]
- [被告]:三原告、胡XX和杨某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胡某某给的生活费不能证明是杨某某抚养了原告。原告所述的同号分户只是正常分户,与抚养关系没有关系。杨某某和原告生前没有来往。其余坚持庭审意见。[15:34:12]
- [审判员]:原、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38:06]
- [原告]:无补充。[15:38:22]
- [被告]:无补充。[15:38:39]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15:38:57]
- [原告]:不愿意。[15:39:15]
- [审判员]:鉴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5:39:37]
- [原告]:支持诉请。[15:39:57]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5:40:40]
-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5:41:08]
-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阅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署期,休庭。[15:41:5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