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3:55:5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4:00:55] - [审判长]:请坐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现在开庭,今天对原告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先核对本案的当事人。[14:03:54]
- [原告代理人]: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霞,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14:04:43]
- [主持人]:被告人成都某某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今天未到庭。[14:05:28]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道喆、人民陪审员张素华、唐尚德依法组成合议庭,陈道喆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秦晓金担任本次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4:05:42]
- [审判长]: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14:05:52]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06:04]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4:06:21]
- [审判长]:原告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4:06:31]
-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14:06:4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4:06:53]
- [原告代理人]: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576301.2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价款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双方总价款15239685.04元,被告2月28日付6241097.65元,3月17日付193040元,原告主导清仓货款2751391.40元,因被告未及时提货,押金用于冲抵货款损失2285952.76元,经司法鉴定,被告积压货物价值11902元,上述金额抵扣后就是本案诉请3576301.23元。[14:09:21]
- [审判长]:事实和理由?[14:09:28]
- [原告代理人]:与民事起诉状一致。[14:09:40]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下面由原告举证?[14:12:52]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编号为号XXX特约经销协议、商品购销订单、银行付款凭证、入库通知单,证明原告从案外人成都风扬实业有限公司处订购了涉案的产品,并且进行了一次性提货,目的就是将该批产品全部销售给本案被告。[14:12:57]
- [原告代理人]:订单总金额14999690元,原告一次性支付给案外人。第二组:编号为号XXX特约经销协议、声明函、商品购销订单、银行付款凭证、收货单、账期延期申请,证明一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双方采取分批提货方式;证明二截止提货期限届满被告仅提走价值6421097.65元的商品,仍有8856179.39元的商品未提货;证明三被告对未提货金额予以确认并出具提货进度计划,但被告并未按该计划进行提货。[14:13:24]
- [原告代理人]:原告向被告销售的金额是15239685.04元,是总货款的1.6%利润。[14:13:52]
- [审判长]:款项如何支付?[14:15:49]
- [原告代理人]:根据合同指定账户汇款。[14:15:57]
- [原告代理人]:原告继续举证?[14:16:19]
- [原告代理人]:第三组:入库通知单、100台联想X2出库通知单及银行付款凭证、声明,证明一被告在提货期限届满后又提货193040元;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声明,确认仍有8625547.39元的商品未进行提货,并同意将此前支付的保证金2285952.76元抵扣货款,同时剩余的商品同意由原告主导进行清仓。[14:16:31]
- [审判长]:仓库地址?[14:16:46]
- [原告代理人]:成都某经济港开发区,原告指定的仓库。被告2015年4月18日后同意原告将未提货的货物清仓处理损失,228万保证金在货款损失中进行抵扣。[14:18:47]
- [审判长]:保证金抵扣后不足部分是否有协商?[14:18:59]
- [原告代理人]:口头协商过货物调换及补仓,但之后没有再联系。原告认为应当用现金补足。[14:19:3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4:19:49]
- [原告代理人]:第四组:双流库存商品出库情况、银行账户凭证,证明原告将剩余商品进行了部分清仓,款项2751389.40元,合计原告清仓2944429.40元。[14:20:04]
- [审判长]: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手机和拉卡拉出具的评估报告书。[14:20:18]
- [审判长]:原告有何意见?[14:20:44]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20:48]
- [审判长]: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14:21:2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21:26]
- [审判长]:起诉前是否与被告联系过?[14:21:39]
- [原告代理人]:无法找到被告。[14:21:49]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4:22:29]
-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买卖关系属实,原告付款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4:22:33]
- [审判长]:下面原告发表最后陈述。[14:22:58]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调解程序不再进行。[14:23:02]
- [审判长]:今天庭审至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当事人阅笔录无异议后签字。闭庭。[14:23:1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14:23:36]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2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