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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11: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村民与村委会、经联社发生纠纷 村民集体起诉至法院索要补偿款”案。[14:12:05]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2:39]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村民与村委会、经联社发生纠纷村民起诉索要补偿款 ”案的案情。[14:12:49]
- [主持人]:原告路某等35人诉称:原告系某村村民,承包该村土地。后原告因考学上学按政策将户口转为非农。后承包地流转并征收,征收机关给予相应补偿。村集体形成决议对有地转居学生发放征地补偿款。但至今村集体未发放补偿款,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村集体、经联社给付原告补偿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13:47]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审判员沈光独任审理,赵鑫担任书记员。[14:14:0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4:15:04]
- [书记员]: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16:06]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路某坤等35人诉被告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山区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三十五案,原告路某坤等35人委托代理人柳音,被告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山区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17:33:22]
- [审判员]: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7:33:28]
- [原告]:原告路某坤,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其余原告略)[17:34: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柳音(35位原告代理人),北京市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17:35:55]
- [被告 被告一]:被告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主任(未到庭)。[17:36:06]
- [被告二]:房山区某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 职务社长(未到庭)。[17:37: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向翠萍,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17:38:03]
- [审判员]: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沈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赵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17:38:14]
- [审判员]: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7:38:29]
-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7:39:17]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2.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案件宣判前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刚才宣布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听清了吗?[17:39:24] -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17:39:56]
- [审判员]:法庭调查开始,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17:40: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系某村村民,承包该村土地。后原告因考学上学按政策将户口转为非农。后承包地流转并征收,征收机关给予相应补偿。村集体形成决议对有地转居学生发放征地补偿款。但至今村集体未发放补偿款,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村集体、经联社给付原告补偿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7:40:23] - [审判员]:除了书面诉状的内容,对起诉的内容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17:40: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7:41:06]
- [审判员]:所有案件标的额一致吗?[17:4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致,2016.12.31是截止时间。[17:41:25]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17:41: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共同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关于承包后的权属,应该归农民集体所有,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村里学生说法不明确,指代不清。截止到2010年,1998年的承包合同已经终止,所有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原告提交的转居证明村民代表签字的内容,我村从来没有开具过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我村村代工作制度,其中关于召开村代会是有全体村代参加,村委会召开主持,原告提交的签字的没有决议内容没有时间,也没有村委会盖章,因此不构成村代会的决议。二村村东有地转居的学生,截止到2010.6.30日都已经毕业,不具有学生身份,本案原告提交的诉状,我作出统计,截止到2016.6.30有的人已经31岁,并不是学生身份,原告提交的出生日期证据有户口本记载,截止到2010.6.30日,35原告中有些人年龄在31周岁左右,我们要求原告提供2010年的学生证明。并且我们已经给了学生补偿。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诉求。[17:41: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前半部分认为没有形成村民决议,刚才提到截止到2016.6.30原告本人是否具有学生身份?[17:43: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10.6.13日关于土地补偿,我们开了村代会,会议中就储备地征用收入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内容中,关于享受发放款人员范围,本村农户,子女中专以上,农转非的学生需要出具在校证明,且年龄为23周岁,截止到2010.6.30日。[17:45:18]
- [审判员]:原告发表意见?[17:45: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提交的村代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关于之前形成的村代决议我方一会发表意见。[17:45:55]
- [审判员]:原告方提交证据,说明名称及证明目的?[17:46: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同证据目录(内容略),合同我方应该提交34本,现在向法庭提交28本。户口本共计69本,关于合同第8页,请法庭注意,证明土地在2008年流转了。[17:46:23]
- [审判员]:前两组证据是户口本?[17:46: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本人户口本和子女的户口本。现在向法庭补充提交4份合同。之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全部户口本复印件。孩子跟父母的户口本混在一起了。[17:46:44]
- [审判员]:第四组证据是什么?[17:46: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村代会决议,没有落款时间,就一页,一共30个代表,该会议是经过村里组织的,抬头是当年的村委会副书记书写的。[17:47:14]
- [审判员]:开会的过程清楚吗?[17:47: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召开村代会之前,村里和村代人员讨论过,村委会说的是分到地的农转非的人员,应不应该发放补偿费问题,村民代表去了村委会,同意的签字,应到30人,实到30人,都签字了。会议在当天下午开了。之后村委会出具了情况说明,但是还是没有说明什么时候形成的该村代会,之后我们去核实了,村委会说农转非的学生也享受待遇。2010.6.21的这个会议上仅有同意的人员签名,但是具体分配方案没有写明,之后村委会补充了情况说明。[17:47:48]
- [审判员]:签名的都是什么人?[17:48: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书记、社长。[17:49:04]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49: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34人签字证明,原告说是2010.6.21开的村代会我方不认可,其中王某是用圆珠笔签字的,说明签字时间不一致,其中个别人的签字字体一致,如果开会是有模板的,是有格式的。2010年就已经使用该模板了,该表决是私下签字的,并且没有时间,书记是不知道该会议什么时候写的。村民拿着这个去找村委会,书记说不清楚这个表决,不知道什么做的这个决议。并且决议应该有档案,并且立即执行。没有经过村代会决议,也没有形成决议,所以合法性不认可。
证据经营权证书,真实性认可,最后一页登记表,有一个时间是2002年3月20日,这个时间表明村东的土地实际已经占了,总共0.43亩,在2002.3.20已经归村里经营。2009年开了一个会,村里土地全部流转,就是等于买断,补偿2万元,2009.9.14前已经全部发放完毕。2002.3.20日土地归集体。2009年合同已经终止,有一个征占的规定,就是后续的经营权已经买断了,把村民剩余的使用年限一次性把钱给清了。合同终止之后,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收益权都已经丧失。土地归村集体所有。2009年村里把经营权收回了。[17:51:23] - [审判员]:国家规定30年不变?[17:51: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确是不变。原告已经享受了剩余土地使用的补偿款,所以合同终止了。[17:52:07]
- [审判员]:经营权为什么要终止?[18:03: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把剩余的使用权已经给原告,是把剩余使用时间折成了钱,并且给了原告,经营合同已经终止了。原告用该经营权证书证明2010他们还有土地的说法是不对的。[18:03:34]
- [审判员]:原告是想用经营权证书证明主体资格及身份?[18:03: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18:03: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不认可,在2009年合同已经终止了,2010年大家都没土地,土地归村集体所有。[18:04: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是该村分到地考学农转非在户口本上体现出来的是本案适格原告。[18:04: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18:04:36]
- [审判员]:明细你方没有复印吗?[18:04: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前面的内容是一致的。当事人也不知道具体给了多少钱。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证据是被告方提供的,虽然没有公章,但是村里都是有账的。如果对被告方不认可的话,我们只能申请法庭向被告方去查一下。[18:04:51]
- [审判员]:怎么占地的?[18:05: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分两批占得,村东指的就是口粮地,村西是自留地。占地时间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002/2003年。先占的自留地、后续占的口粮地。慢慢的就没有土地了。[18:05:18]
- [审判员]:关于本案,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应该出庭。[18:05: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该村情况比较复杂。[18:07: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不认可我们逼着领导去签字。第二点关于这个情况说明被告再说出于一个压力,关于这个补偿款是需要上面批准的,需要政府去批准的,我想说关于土地补偿款的一个分配是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镇政府是无权干涉的,村民组织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关于那个那份证明,刚才原告方已经说明了这份证明,我们去找书记和。代理律师都没有跟书记本人核实的情况下,他直接予以否认。我觉得这种说法也是这个不严谨的,至少他应该跟书记核实一下,这个事实是不是回事儿,不是当庭就予以否认,因为这是一起群体性的一起诉讼,对,对基本的事实双方应该都予以尊重,而不是瞎说。[18:08: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情况说明跟签字,现任三位领导班子我是做过笔录的,可以核实。签字是当时私下组织签字的。[18:08: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他说迫于压力不能盖章。[18:09:02]
- [审判员]:被告方提交证据,说明名称及证明目的。[18:09:2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使用、征用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话,于是对这个长安镇涉及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间土地的征收、征用、收入的使用以及土地征收、征用、收入的分配对象作了一个规定,就是这个里头有一句话,就是关于这个征收分配的对象,实际上这一块的话是这个2008年的这个34号文是在2004年的一个。你这个2004年的一个38号文的基础上,过来的这个真分配的这个对象的话,做了一下一个变更。而在这个2008、34号文里头加进了两个居民的户口,两类居民的户口。学生年龄截止到23周岁。 截止时间提前一个月。
证据2第二份证据是长政发,2009、39号文39号文的话,是对这个2008、34号文的第二条、第四款土地补偿费中的第二项社会保障补贴作了一个规定。到后面的话,又涉及到一个土地征战土地补偿费的一个就是最后的话,就是给一个分配问题。第二项基本生活保障补贴,这个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话,是占这一项费用的60%、60%里头他有一个标准分配的标准可一次性的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数的补贴只能农民户最高不超过15000元钱,他计算出来的如果这个这个部分的钱算出来,乘以60%超过了一万五的话按一万五的标准计算没有超过一万五的话就按这个没有计算实际计算出来的这个数给付。剩余的你,比如说计算出来的这个数超过了15000,而这一次只给付15000,剩下的那个部分,其余的部分可以看参照当年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时的这个标准涉案每个月410元钱。[18:09:45] - [审判员]:等于镇政府针对这个集体所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他做了一个比例上的规定,等于你比如说100%你收入总数,然后其中30%干什么,60%干什么10%干什么是这意思吗?[18:12: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38号文土地征占使用收收入的一个使用,这个使用里头的话,他这个您看这个下面关于这个费用的问题就对几只对第二项的这个40%完了后,这个40%有一个40%,你比如说总的补偿款,乘以40%得出来的这个数完了后做如下的分配就是等于是社会保障补贴的这一块儿,他分了三块。对于这部分的费用,总的补偿款的40%的这一步。后来这个以下的三项的一个支付的方式。[18:12:16]
- [审判员]:就等于还是对那个他的那个土地补偿的费用。都是有规定,哪有多少是什么样的费用,多少比例,什么样的费用就是在你的34号文里面,就规定了,第一个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就是你刚才强调的也不是剩余年限的补偿吗是,然后第二个就是社会保障补贴是,第三项集体公益和福利事业基金第四项集体经营性公积金是,就是他的不就是那个土地补偿,他也是在那个第四项土地补偿费里面规定了按以下规定使用它分为4项,然后这个39、39、39号文是针对其中的第二项社会保障补贴。
被告对这个上面的文件的规定,要求他们对他进行一个细分。[18:12:32] - [审判员]:那就是说针对承包地分配补偿取得了这种补偿了,那作为一个再分配到底是符合哪一项,比如说应该分给他们农户的钱,也包括这些在校学生的他,应该是在哪项里边。[18:12: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土地的话应该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这个补偿款的话,应该是主要用于解决这个实地农民,他的一个让他的生活不能够降低,这是有一个国家有一个政策的一个规定是农经发文件。解决的是实地农民。农民转成居民了,以后的这个部分人有两类人纳入了这个分配对象里头就是一个是投靠转非,另外一个就是在在读的在校的那个学生完了后年龄不超过23周岁的。如果是属于这个分配对象的范围的人,他享有土地的补偿款,就是这个土地的补偿款的话,征地补偿费的话,它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土地的补偿费,一个是安置补助费,还有一个地上物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一个补偿费三项。[18:13:10]
- [审判员]:实地农民是是由家庭成员构成。他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只不过就是作为农户代表这个家庭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当然户内他是由家庭成员构成的,这个家庭成员就不就包括,比如说上学由于上学,爷爷农转非了他不就包括这一类人。[18:13: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是在征地的时候,属于这个本村的集体组织的农民户,享有土地的这个土地的补偿费,这一块的这个权益埃杜,这是针对的,是农民户,如果是转据了这个在这个厂长政发文里头对两类人员有一个适有一个扩大的就是适用,为什么一个是投靠转非,还有一个就是在校的学生二审不满23周岁的在校学生,他符合这个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够享有。[18:14: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3长阳二村共工作管理制度,时间是2010.3.2日,会议制度中就是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是全体的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第三页第第3条最后。说明村代会是有人召集。组织形式就是来源组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5页上面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关于这个通过的形式会议制度的通过第五条会议制度的通过的形式。[18:14:4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还有一个就是关于这个里头,有一句话就是。这个工作工作管理制度的第5页。那这个里头的这个第五大项的上面有一句话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关于这个通过的形式会议制度的通过第五条会议制度的通过的形式。一般是投票,二是举手表决,三是讨论协商投票,通过也有两种,一是参加会议的人数过半数投票同意方可形成一次以相对多数的票同意即可形成决议综合以后的话还有一形成一个决议的。对本案来说的话,对本案来说,原告提供的30人联名签字的,这个不符合村委会的这个管理制度的关于这个会议的相关规定。首先第一个没有谁召集,另外没有村委会签字盖章。[18:15: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的6月13日。本村的话,就是关于这个储备地征用收入分配方案一个村民代表大会,并且依据这个村民代表大会,做出了一个这个决议,内容是,付的这个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话是。应该是有三个章,村民委员会的章,还有今年的章,还有支部的章。分配方案里头就有一个享受补偿发放款人员的一个范围,这个范围的话是截止到2010年6月30号、24时的下列人员。就是本农民户以外,就是我刚才念得文里头就是两个例,外的第一个是本村的农业户口子女考入中断学校,且按国家的政策农转非在校学生需出具本在本校就读的证明,在毕业之前年龄截止到23周岁,含23周岁。[18:15:30]
- [审判员]:原告涉案人员是否符合?[18:16: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原告出生日期我列了一个单子,除了张某、崔某,截止到2010.6.30这两个人是符合23岁年龄的规定,分配对象中有一个条件中,需要出具本校的就读证明,这两个人已经毕业了。这两个人符合年龄条件,但是不符合在校就读的条件,其他人是年龄也不符合,已经毕业了。必须同时达到两种条件才能享受待遇。主体条件是一样的,地的面积不同,补偿的钱不一样。1.2.3.6号地,区别在于面积不一样,亩数不同,还有就是三号地的数额比较大。这四块地的亩数不一样,分配方法不一样,主体条件是一样的,数额中3号地分配方案的第二页直接分配办法中间有一个小二,高于了1.5万元就按照1.5万元发的,剩余部分按月发的。剩余900多万元已经发完了。对发放的情况进行了公告。[18:16:29]
- [审判员]:土地开发办法想说明什么?[18:16: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就是土地流转的话,是把村民的土地流转费用一次性的解决,每人每年1000元钱计算,剩余多少年一次性的付清原三四年合同终止这一块的话就是等于后面我们附了一个。后面这个有一个申批表和一个记账凭证钱的话,是总共发了1085人,每人两万块钱。是2009年9月14号,已经发放了。这笔钱已经收到了,说明土地经营权已经终止了。提交证据全部原件。[18:17:13]
- [审判员]: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8:17: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需要回去核实,下次开始是给法院说明。[18:17:33]
- [审判员]:双方需要核对多长时间?[18:17: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时间都可以。[18:17: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周。[18:17:54]
- [审判员]:7个工作日之内双方提交关于证据的说明。[18:18:04]
- [原被告双方]:好的。[18:18:16]
- [审判员]:鉴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对方当事人核实,本次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庭审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下面休庭。[18:18:3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赵鑫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8:18:3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8:1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