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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11时,通州法院审理“因琐事争吵 受伤后索赔”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琐事争吵 受伤后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53:1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56:55]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 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 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 人民法院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59:06]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山,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张某国,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1:02:47] - [原告]:没有异议。[11:03:07]
- [被告]:没有异议。[11:03:1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山诉被告张某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剑涛独任审判,书记员高金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1:06:55] - [原告]:听清楚了。[11:07:15]
- [被告]:听清楚了。[11:08:3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1:10:49]
-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一致,没有变更。2017年7月21晚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动手用泥水扔原告,造成原告左臂受伤,经潞河医院诊断,原告左手臂软组织损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416.51元。[11:13:31]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1:14:59]
- [被告]:不同意原告张某山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山的受伤不是我造成的,可能是其自己造成或有其他原因。因我以前做支部书记时双方存在矛盾,涉案当天正在下雨,原告遇见我辱骂我,我就用地上的雨水撩到了原告张某山身上,而后原告张某山就骑着车走了,后来派出所出警调查了此事,对于原告张某山的所有损失都不同意赔偿。[11:17:23]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1:19:23]
- [原告]:1、潞河医院挂号单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诊断证明书
3、医疗费票据[11:22:03]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1:23:03]
- [被告]:上述证据均与我无关,没有身体接触,原告的伤不是我扔泥水造成的,原告是诬告我[11:26:33]
- [审判员]:把 原告提交证据的原件退还给原告。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1:28:23]
- [被告]:提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11:29:09]
- [原告]:决定书真实性认可,上面的时间地点属实,但不是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张某国是为打击报复我举报他的事情,先骂我,后用泥水扔我,后来公安机关确实鉴定过,我没有构成轻微伤。[11:32:3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张某山说一下事情经过,如何去的医院[11:34:04]
- [原告]:7月21日下午3点左右,我们村里的人与砖厂的人发生了冲突,我准备回家时,被告骂我,然后我继续骑车往西走,被告从地上抓起泥沙扔我,里面有水、沙子和石子等等,导致我手部受伤,当时我报警了,跟派出所说对方侵权导致我头晕,而后去了医院,打车到的医院[11:35:37]
- [审判员]:医疗费如何计算的,营养费如何计算的,当时是否有出警记录[11:36:04]
- [原告]:根据票据计算的,自己估算的,没有相应的医嘱,有派出所笔录[11:36:3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7:14]
- [原告]:与诉讼请求一致。[11:37:54]
- [被告]:与答辩意见一致,事发当天原告的伤情不清楚是怎么造成的,我虽然撩了水,但根据常识不能造成伤害。[11:38:09]
- [审判员]: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1:39:0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9:46]
- [被告]: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11:40:15]
- [审判员]:因双方争议较大,所以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双方自行进行调解。[11:40:30]
- [原告]:好的[11:41:50]
- [被告]:好的[11:42:0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44:2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46:26]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