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原告
2018年4月26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8:51:5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被告:冯某,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亮亮独任审判,书记员陈霞君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09:02:0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宝山区美安路某室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12月22解除;2、判令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违约金(合同第3条约定以房价总金额的20%即27.6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7.10.16开始计算至17.12.22止);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系争房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在前面两案判决后,我就准备向原告支付房款,因为原告在国外联系不上所以我发了份律师函给原告国内的联系地址,律师函的内容是与原告商量后续付款的事宜,原告回函给我一个账号让我直接付钱。因为之前发生过原告方将被告支付的房款直接退回,我担心直接把钱打到原告账户还会发生酒疯,所以我认为双方应当碰面谈把后续事宜该重新再约定。后来就没有联系一直拖到现在,我到现在还没有付钱。没多久,原告就起诉了。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我没有构成违约,所以不同意原告方的请求。
    审判员:对于被告上述答辩意见,原告有何意见?
    原告:不认可,没有收到被告的律师函。二审判决后,我方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然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见面及来拿产证、付款,被告没有任何回复。
    [09:35: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协议》,证明原告将其动迁安置房(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安路某室)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并约定了付款时间、方式的事实;2、《房屋产权转让协议》,证明被告有逾期付款的行为所以在2015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调整关于支付房款时间调整的事实,被告在第一次签订的协议中有违约的行为;3、对账单,证明被告与2015年11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首笔房款50万元及3000元违约金,之前还付过3万元定金;4、划款凭证,证明原告认为合同解除所以于2016年2月5日主动退还被告已付的全部款项53.3万元(包括被告支付的违约金3000元);5、(2017)沪0113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在2016年2月5日提出解除合同,但原告未取得产证也没交给被告,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解除的请求;6、(2017)沪02民终692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原告诉请;7、房产证,证明原告在2017年8月17日取得宝山区美安路某室产权证的事实;8、催款函及律师函,证明17.9.18原告从澳洲向被告发送了第一份催款函(没保存证据),又于17.10.15日原告回到上海发送了相同的函件并在17.10.16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催款函,17.12.11原告发律师函,内同是原告催告被告领取房产证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房款;9、解除合同通知函,证明原告告知被告解除2015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6、真实性无异议。7、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拿到产证后没有跟我说过。原告没拿到产证也是我的顾虑之一。8、只收到一份催款函,具体哪个时间的忘记了,律师函没有收到。9、没有收到。我身份证上的控江路地址是奶奶家我不住在那里,我是住在辽源西路的地址,寄到控江路的快递有的是我接到快递电话然后转寄到我,有的就没有收到。
    审判员:原告第9份证据的送达凭证有吗?
    原告:1、第一份律师函签收底单在2017年12月13日由被告本人签收。2、补充提供解除合同通知函快递查询单,原告于17.12.20日发出,发往被告控江路的地址,后中间有转寄记录转往被告辽源西路的地址,被告于17.12.22日签收。
    被告:我一共收到过两份,一份是催款函,还有一份是解除合同。认可收到证据9。
    [09:36:2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在二审判决后的一个星期后我给原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是寄给当时原告委托的律师。内容是我要与原告碰面谈付款的事情。但律师函和快递凭证现在没带。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告:不认可。没有这个事实。
    审判员:被告在5天内将律师函及送达凭证提交法院,法院收到后快递给原告方律师,律师可收到证据后提供书面意见,如被告逾期不提供则视为被告举证不能。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员:如果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现在就能付款吗?
    被告:138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都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可以付。我们认为还是要按照当时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现在原告已经取得产证,原告将产证交给我后我把相应房款82万元支付给原告,剩余3万元尾款在过户时支付。
    审判员:房屋现在可以过户了吗?
    原告:不满足,大产证是16年初,所以现在还不满足过户的条件。
    被告:小产证是17年8月份办下来的,目前应当还不能过户。等本案的结果,如果合同不解除的话,我方去查询大产证时间,如果满足条件,被告另行主张原告配合过户。
    审判员:现在房屋的使用情况?
    被告:是由我向外出租,房屋简装(涂料、地板)花了3万元左右。
    审判员:如果认定被告违约的话,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
    原告:房屋的占用费即出租的租金损失,大概每个月2500左右。
    被告:现在市场租金在1500-2000左右。我借的租客是长租的,我借的是1200元/月。
    审判员:如果认定被告违约的话,现原告依据房价的20%为基数,被告认为?
    被告:基数太高,希望法院调整。
    审判员:房屋的现价?
    原告:估计280-300万左右。
    被告:认可。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与庭审前述意见一致。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与庭审前述意见一致。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审判员: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员: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今天不再继续进行调解。庭后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和解,和解期间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如果和解不成请当事人及时告知主审法官。庭审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相应的举证期限也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
    原告:听清,无异议。
    被告:听清,无异议。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