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现场

审判员

原告
2018年4月26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3:1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君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对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姗独任进行审判,书记员袁凯凯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同意合并审理?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10:03:4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5227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1392号商铺;2、被告支付商铺租金给原告,租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商铺之日止,每季度按7307.28元;3、被告支付未支付租金的利息,以2016年5月31日之前欠付的租金2029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2016年6月1日被告所付的款项21722元抵扣之前欠付的租金20298元。
    5228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1369号商铺;2、被告支付商铺租金给原告,租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商铺之日止,每季度按7380.72元;3、被告支付未支付租金的利息,以2016年5月31日之前欠付的租金2050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2016年6月1日被告所付的款项抵扣之前欠付的租金20502元。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两案一并答辩。原告的商铺是统铺,无法找到具体位置。原告交给被告的商铺就是统铺,并未确定具体位置。被告不同意返还商铺,实际也无法返还商铺。2016年5月31日之前的租金诉请,于2017年2月20日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该段租金不应支持。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被告已经按照业主大会调整的标准向原告发放,被告受北上海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发放租金,行为合法有据。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5227号提供:1、房地产权证;2、商铺租赁合同;3、银行明细。被告已付69084元。
    5228号提供:1、房地产权证;2、商铺租赁合同;3、银行明细。被告已付69780元。
    原告:1、业主大会决议;2、发票三页;3、被告上诉状;4、合同终止协议、收据;5、致歉信。1-5、证明被告占有商铺并实际经营。致歉信被告给的就是复印件,但明确欠付三个季度租金。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核对原件。
    5227号:1-3、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付款金额无异议。
    5228号:1-3、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付款金额无异议。
    对两案一并提供的证据:除业主大会决议外,其他证据都是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两案一并提供:业主大会决议、备忘录、授权函。证明北上海全体业主表决由被告代为管理北上海商业广场,租金标准按照实际收支情况发放。租金也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如实发放,租金的发放经过业委会的授权,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三份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业主大会决议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具有效力。备忘录、授权书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也未经生效判决确定效力,是无效的。
    原问被告:被告是否愿意支付2016年6月1日后的租金或使用费?
    被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被告已经按业主大会调整的租金标准按实发放。
    审判员: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有无新证据提供?
    原告:无。
    被告:无。
    [10:11:3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两案一并发表辩论意见。经过生效判决的判决后,被告没有依据占用原告的商铺,应予返还。事实上,被告没有返还商铺,还在经营。被告确认占有房屋。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直到返还商铺之日。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费的标准,被告从未主张不愿意支付或不应支付,被告同意按照备忘录上的2.0%的标准支付,但该备忘录已经被告生效判决否定了,被告支付的租金标准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标准。现在已经有返还商铺的判例了,虽然商铺是一个整体,但商铺号是明确的,被告也非统一出租,是分小商铺分别出租,当时出售商铺时,商铺时分开的,是被告经营时将隔断拆除,返还商铺是可以实现的。合同解除后,被告还占用商铺,等于合同未解除,法律的严肃性无法保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目前没有生效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商铺。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员:庭后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24:16]